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謝浦澤
被 告 江芝琦
江沛宣
江環琦
吳智寧
江碧琦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芝琦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
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
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
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
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
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
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
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
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
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
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臺中市○○區○○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含全部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異動索
引。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江芝
琦為其債務人,並以遺產分割協議處分其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之遺產,已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就遺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併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原告所欲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被告江芝琦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
產按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而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779元【計算至訴訟繫屬
前一日即113年11月13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及利息;計
算式:83,435+119,988+356(計算式如附表)=203,779】,
又原告所提出資料雖未足供本院認定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交易價額之資料,惟審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
訴時之價額為109萬6,71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500
元/平方公尺×面積51.01平方公尺=1,096,715】,而被告江
芝琦為被繼承人吳秀金之四女,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依債
務人即被告江芝琦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為21萬9,343元【
計算式:1,096,715元×1/5=219,343元】,已高於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20萬3,77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20萬3,77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83,435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3日 (10/365) 15.582% 356元
FYEV-114-豐補-23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