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張珮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柯慶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272-8 1 500
TPDV-114-除-46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