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范瑤芬
范德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范德弘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范吳易子
所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16號5樓建物移轉
登記為范吳易子之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查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5樓建物面積應為47.651平方公尺【(層次面積31.15平方公
尺+陽臺面積5.7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508.58平方公尺×211/
1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建物面積應為47.731平方
公尺【(層次面積31.23平方公尺+陽臺面積5.77平方公尺+(共有
部分面積508.58平方公尺×211/10000)】,分別可換算為14.414
坪、14.439坪。且卷附樂屋網實價登錄資料顯示,查詢條件「臺
北市文山區秀明路2段」房屋最近2年之成交平均單價為每坪新臺
幣(下同)58.5萬元,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16號5樓
建物原告所繼承權利範圍3分之2之交易價額分別為562萬1,460元
(58萬5,000元×14.414坪×2/3=562萬1,460元)、563萬1,210元
(58萬5,000元×14.439坪×2/3=563萬1,210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125萬2,670元(562萬1,460元+563萬1,2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628-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