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清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清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清義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60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0年度上訴字第7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聲保-19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