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趙清淵
趙清昭
趙文斌
趙文傑
趙文錦
趙文屏
趙文強
張麗華
趙庭瑩
趙文誠
趙文瑄
趙文絹
王趙文煦
趙文霙
趙文義
趙文燦
趙洪文裡
趙文駿
趙文秀
趙文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趙清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
記予原告,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
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
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移轉土地地號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應徵裁判費 1 趙清淵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2 趙清昭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3 趙文斌、趙文傑、趙文錦、趙文屏、趙文強、張麗華、趙庭瑩 2/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2/9=846,502元 9,205元 4 王趙文煦、趙文誠、趙文瑄、趙文絹、趙文霙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5 趙文義、趙文燦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6 趙洪文裡、趙文駿、趙文秀、趙文杏 1/9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4,630元
CTDV-113-補-1118-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