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事實欄第三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應更正為「起訴書」;判決書附件內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項事實欄第三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顯係「起訴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起訴書」。所引用之附件關於附表
部分亦顯係漏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補充
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未特別註明者均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瑩真 113年1月12日9時18分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9時18分許 2萬7,000元 2 劉俊良 112年10月3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9時25分許 1萬2,000元 3 易欣怡 112年7月間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5日10時22分許 4萬元 4 黃昌隆 112年10月間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5日10時53分許、 113年1月15日10時56分許 5萬元、 1萬340元 5 葉高明 112年11月3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8日11時1分許 5萬元 6 戴雷濤(未提告) 112年12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23日10時43分許 7萬5,267元 7 曾琬甯 112年10月6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24日9時55分許 113年1月24日9時57分許 2萬5,000元、 2萬5,000元
PCDM-113-審金簡-213-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