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任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任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任斌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28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5年度易字第8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