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6號
114年度簡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2
8號、第2729號、第2808號、112年度偵字第57965號),被告於
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3717號、113年度易字第245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被告與吳詩萍就就附表編號1、3、4所示竊盜犯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破壞社會
秩序,實有不該,且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科刑紀錄而素行不佳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商品
,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從事網拍,月收入約新臺幣29
,000元,未婚有3個未成年小孩,跟2個未成年小孩同住,經
濟狀況貧窮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3717號卷第
409至4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
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
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所犯拘役部分,爰不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
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
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
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
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
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
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
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
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與共犯吳詩萍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3、4犯罪所得欄
所示之物,均為渠等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或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及被害人,依卷内現存事證,復無從查知渠等係如
何分配犯罪所得,揆諸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
27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之法理,按人數
平均計算認定個人分得之數,即按二分之一計算沒收、追徵
該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諭知就附表編號1、3、4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物按二分之一比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追徵,然被告業已交予另案被告吳詩萍收受,
本院考量此犯罪所得價值不高,倘若予以沒收、追徵,國家
就此所需耗費之司法資源與成本,經依比例原則斟酌後,認
為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追加起訴,檢察官甲○○、丙○○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文 1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9盒、洗衣精6罐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玖盒、洗衣精陸罐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2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安全帽1頂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6盒、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精3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洗衣精5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膠囊2個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陸盒、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精參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洗衣精伍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膠囊貳個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4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日本PG BOLD 4D洗衣球21盒、蘭諾衣物芳香豆29盒、ARIEL 4D洗衣膠囊15盒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日本PG BOLD 4D洗衣球貳拾壹盒、蘭諾衣物芳香豆貳拾玖盒、ARIEL 4D洗衣膠囊拾伍盒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728號、
第2729號、第2808號追加起訴書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965號追加
起訴書
TCDM-114-簡-34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