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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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李靜宜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鄭明源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業已自沅豐生活館有限公 司退保,並查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北市中正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30

SCDV-113-司執-64023-2024123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0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江智祥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智祥所有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 款,惟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政資料(於新竹內湖路郵 局設有帳戶,餘額為97元),另債務人勞保薪資應執行行為 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6

SCDV-113-司執-62069-2024122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780號 債 權 人 李嘉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債 務 人 錢韻妮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錢韻妮所有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 款,惟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政資料(於五峰郵局設有 帳戶,餘額為33元),另債務人勞保薪資應執行之行為地在 臺中市西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6

SCDV-113-司執-59780-2024122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47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沛恩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欽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新竹縣○○鎮○○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欽智所有存款債權等(債務人 業已自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八德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5

SCDV-113-司執-62474-202412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8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陳素丹  住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11鄰指南路三段             157巷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5

SCDV-113-司執-62802-202412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526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住○○市○○區○○街00號2樓               電話: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楊敏航              住○○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債 務 人 BASINGAN NIMFA ABOLI妮沐法            住○○市○○區○○路00號                 居苗栗縣○○鎮○○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BASINGAN NIMFA ABOLI妮沐法所 有之薪資債權,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龍潭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5

SCDV-113-司執-61526-202412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劉雅茹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雅茹所有之保險債權,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3

SCDV-113-司執-62162-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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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97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林淑貞  住花蓮縣花蓮市沙基拉雅街39巷30弄99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金永城  住花蓮縣花蓮市沙基拉雅街39巷30弄99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淑貞等所有之勞保薪資等,惟 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壽豐鄉。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20

SCDV-113-司執-61970-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52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李琦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修紘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 ,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11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 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19

SCDV-113-司執-53526-2024121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9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林庭如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龍潭區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2024-12-16

SCDV-113-司執-60955-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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