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共找到 203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劉印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99元,及其中新臺幣16,8 6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24

PTDV-113-司促-13155-20250124-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華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24

CTDV-113-司促-15916-20250124-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許朝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12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2025-01-24

PTDV-113-司促-12831-20250124-2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徐宗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6,564元,及其中46,102元自民國113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1-24

KMDV-113-司促-1421-20250124-2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0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38,165元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22

KLDV-114-司促-414-20250122-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玉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請求金額27,594元係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 料(查聲請狀所附之附表,僅能得知本金餘額,聲請狀之請 求原因事實部分亦未說明,故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17

TPDV-113-司促-16357-20250117-2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蘇世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322元,及其中38 ,98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1-17

HLDV-113-司促-6797-202501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許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加計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 3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PCDV-113-司促-36739-202501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韓欣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70元,及其中新臺幣21,7 1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3-司促-13154-20250117-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婷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938元,及其中新臺幣68,2 48元,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16

SLDV-113-司促-14865-20250116-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