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黃志銘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7+1)×51×20=8,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黃柏鈞」、「彭錦雲」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
年5月2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
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0號3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
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
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收入共計74萬8,500元,即平均每月3萬1,188元,然聲
請人之必要支出共計4萬5,808元(計算式:個人支出33,808
元+黃柏鈞扶養費9,000元+彭錦雲3,000元=45,808元),則
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
上開情形,並請以表列清冊方式,重新補正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
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
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
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
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黃柏鈞」、「彭錦雲」有無領
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
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
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
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二)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
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
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
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
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
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如外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
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水、電費請提出「近2年」每
期水、電費用單據,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
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
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
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說
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扶養「黃柏鈞」、「彭錦雲」,依民法第1117
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
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
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親
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
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3-消債更-540-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