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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黃昱凱 張嘉琪 林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峰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08

TCEV-114-中補-546-20250208-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7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顏祜淙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有春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提 起附帶上訴,並擴張起訴聲明,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4,967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 部分,由上訴人負擔5%,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 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 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件附帶上訴 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間已滿後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3年9月6日(本院卷第91頁)提起 附帶上訴,自為合法。 二、按第二審程序,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附帶上訴人 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起訴聲明,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4,97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擴張起訴之聲 明(本院卷第91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  ㈠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110年10月9日10時14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沙鹿區興安路 幹線道由西向東行駛,行經興安路33之5號前之興安路支線 道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遵守燈光號誌,興安路幹線道交 通號誌為閃黃燈,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當 時為白天,視線良好,依現場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即通過該路口,適有被上訴人本應注 意應遵守燈光號誌,興安路支線道交通號誌為閃紅燈,車輛 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 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竟疏未注意及此,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安路支線道由北向南駛至該交 岔路口,未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 通過該路口,被告所駕駛之營業用自小客車因而與原告所騎 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生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原告 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部挫傷併第三腰椎壓迫性骨折、右手 肘擦挫傷、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合併頑固性疼痛、外傷性 第二、三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狹窄及神經壓迫等傷害。伊因 被上訴人上開過失行為,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財產及 非財產損害,伊與上訴人過失比例各為70%、30%,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836,59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及附帶上訴主張:  ⒈被上訴人係經營中小企業,於系爭車禍發生時為長榮報關有 限公司(下稱長榮公司)之負責人,無提出請假單,係與社會 通念相符,且被上訴人當時仍得透過工作獲得一定經濟利益 ,惟因系爭車禍須休養,被上訴人所提之診斷證明書已足證 明受有薪資損害,而損害金額難以估計之,被上訴人僅以當 時投保薪資即每月45,800元計算,自屬合理。  ⒉被上訴人因系爭車禍受有傷害,曾進行兩次手術,疼痛持續 許久,為此至童綜合醫院復健科進行物理治療及軟組織鬆動 治療高達71次,迄今仍往返醫院接受復健治療,耗費大量時 間、金錢成本,影響生活及公司經營甚鉅,實身心俱疲,且 上訴人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是被上訴人自己去撞他,根本 不知道有撞到人,覺得本件是假車禍等語,亦有損被上訴人 尊嚴,綜合上情,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 500,000元,實屬過低,故精神慰撫金仍以800,000元為妥適 ,故上訴人應再給付90,000元(計算式:300,000×30%=90,00 0),及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⒊除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金額外,仍有持續就醫必要而受有 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之損害,故被上訴人於此再追加請求後 續回診之醫療費用10,120元、交通費用6,438元,按兩造過 失比例計算,追加請求之金額為4,967元【計算式:(10,12 0+6,438)×30%=4,967】,及自民事附帶上訴暨追加訴之聲 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抗辯:   上訴人對於看護費用、醫療耗材及醫療費用部分不爭執。然 原審未審酌上訴人為國中畢業,現以計程車為業,收入並不 穩定,且有一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子須扶養,而命上 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50,000元(計算式:500,000×30%=150,00 0)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另工作損失部分,被上訴人為 長榮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各項決策及業務招攬,因系爭 車禍休養期間,應仍有受領長榮公司之薪資,並未實際受有 薪資損害,原審逕以勞保投保資料計算工作損失數額,並為 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實有未洽。 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46,598元,及自112年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駁 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兩造均不服, 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命上訴人給付逾253,098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附帶上訴聲明及擴 張起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 再給付被上訴人90,000元,及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給付4,967元 予被上訴人,及自民事附帶上訴暨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上訴人 就附帶上訴及擴張起訴聲明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及擴張起 訴聲明均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上訴人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兩造上開過失行為發生系 爭車禍,致受有系爭傷害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上訴 人因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法庭認定犯 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04號刑 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 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上訴人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自屬合有據。  ㈡兩造就上訴人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並不爭執。以下茲就兩造爭執事項,逐一審認上訴人之請 求,是否有據:  ⒈附表編號5之工作損失1,145,000元部分:  ⑴被上訴人提出其任職長榮報關有限公司之勞保投保資料、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等為證,而依被上 訴人提出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0年12月3日、 111年2月18日、111年5月13日、111年8月5日診斷書醫囑欄 均記載「宜繼續休養三個月及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是被上 訴人進行上開手術後一年均無法工作。又依照童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2年2月9日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原告「 宜繼續休養三個月」,112年5月5日之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 「宜繼續休養六個月」,總計被上訴人有25個月無法工作, 依原告月投保薪資45,800元計算,受有工作損失1,145,000 元(計算式:45800X25=1,145,000),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 求應認為有理由。    ⑵至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並無請假證明,難認有證其確實受有 薪資損害數額之事實云云。然經本院函詢童綜合醫療社團法 人童綜合醫院後,函覆結果略以「病人因外傷第12胸椎第3 腰椎壓迫骨折及後續第2、3腰椎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 壓迫,經兩次手術及復健仍無法恢復脊椎功能,無法久坐及 行走超過30分鐘,須長期平躺休息。從受傷至今共休息27個 月及無法勝任工作」等情,且觀諸被上訴人自系爭車禍發生 日起迄今均有就醫診療之事實,故認被上訴人確有休養之必 要。而被上訴人為長榮公司之負責人,無提出請假單,係與 社會通念相符,且依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被上訴人於111年 、112年均無薪資所得,與其主張無法工作亦屬相符,是上 訴人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⒉附表編號6之精神慰撫金800,000元部分  ⑴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 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復按慰撫金 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 及經濟狀況、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⑵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上開侵權行為受有前揭傷害,而生無法 勝任工作、久坐及行走超過30分鐘之障礙,精神上自受有相 當痛苦,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 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查,上訴人自陳現以計程車 為業,收入並不穩定,且有一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子 須扶養,但依醫院回函被上訴人經兩次手術及復健仍無法恢 復脊椎功能,無法久坐及行走超過30分鐘,須長期平躺休息 ,確有相當精神損害,並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被上訴人稅務 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卷證物袋內,為 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詳予敘述)。復審酌兩造之學 經歷、車禍情節、治療時間,及其等身分、地位與經濟情況 、系爭傷勢造成被上訴人身心痛苦及生活不便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 於500,000元之範圍內,尚屬公允,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⑶另被上訴人雖主張對於上訴人於系爭車禍發生後,就系爭車 禍矢口否認部分,表示不能接受,但此為侵權行為即系爭車 禍發生後之事實,並非侵權行為之一部份,被上訴人以此作 為原審判決慰撫金過低之理由,尚屬無據。  ㈢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 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 失。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 害人與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 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由法院斟酌情形, 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免失諸過苛。因之不論加 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意 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過 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被上訴人本應注意應遵守燈光號誌 ,興安路支線道交通號誌為閃紅燈,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 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 續行,竟疏未注意及此,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興安路支線道由北向南駛至該交岔路口,未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即貿然通過該 路口,就車禍之發生,被上訴人亦有過失。經本院審酌雙方 肇事原因、過失情節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就本件損 害之發生應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 發生應負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是以,本院依上開情節,減 輕上訴人百分之70之賠償金額。綜上以析,被上訴人所得請 求損害賠償金額計751,565元【計算式:(732,656+12,963+7 9,200+18,840+1,145,000+500,000+10,120+6,438)×30%=751 ,565,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被上訴人催告而未為給付,上訴人始 負遲延責任。準此,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746,598元部 分,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月4日 起;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4,967元部分,自民事附帶上 訴暨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7日,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於原審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46,598元,及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 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及上訴人聲請宣告得、 免假執行;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均 無不合。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以及被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駁 回。另擴張之訴部分,附帶上訴人請求4,967元及自民事附 帶上訴暨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7日(見本院卷 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 經審酌後與判決結果核無影響,自不用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擴張之訴為有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 條、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編號 項目 受損害金額 請求金額(計算式:受損害金額×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醫療費用 原審請求 732,656元 219,797元 2 交通費用 12,963元 3,889元 3 看護費用 79,200元 23,760元 4 其他增加生活上支出(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致傷,需購買背架、便器、美容膠帶、透氣敷料等醫療耗材) 18,840元 5,652元 5 工作損失 1,145,000元 343,500元 6 精神慰撫金 800,000元 240,000元 7 醫療費用 本院擴張請求 10,120元 3,036元 8 交通費用 6,438元 1,931元 總計 841,565元

2025-02-07

TCDV-113-簡上-379-20250207-2

沙小
沙鹿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848號 原 告 余宸毅 被 告 施献燈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3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3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3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12時3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沙鹿區英才路西往東 方向行駛,駛至英才路101巷時,右轉英才路101巷時未禮讓 同向右方直行之原告騎乘NAX-1721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車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原告人車倒地,被告駕駛 前述車輛應負賠償責任。原告受有如下之損害:1、系爭車 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700元。2、營 業損失6,825元。3、醫藥費1,060元。4、精神慰撫金8萬元 。以上損害總計98,585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98,585元。 二、被告抗辯:車輛修理費部分應計算折舊、營業損失部分無因 果關係、醫療費部分不爭執、精神賠償部分原告請求偏高。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述車禍受損之事實,已據提出估價單、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初步分析研判表、駕駛執照、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為證,復有 本院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調閱之本件交通事 故全案卷宗資料在卷可查,被告對於系爭車禍發生之事實 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規定:「汽 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 ,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件 被告駕駛車輛右轉彎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與原告騎乘之直 行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損,既可認定,則被 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上揭規定,致肇本件車禍,自 有過失,足以認定。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 件肇事發生既有過失,自應對被害人即原告所受身體及車 輛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茲依原告請求之項目,分述如下:  1、機車損害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且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機器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且最後1年之折舊 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 分之9,殘值並應以10分之1為合度,亦即應扣除10分之9 之零件折舊。上開原告所有機車自出廠日109年(即西元2 020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9日,已使用 超過3年耐用期限,依上開說明,扣除折舊之累計金額應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而依原告提出之估價 單記載,系爭車輛修護費用為10,700元,均屬零件費用, 依此計算,系爭車輛更換新零件費用為10,700元,則扣除 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1,070元(計算式:10700X0.1=1070 )。  2、營業損失6,825元部分:原告並未提出系爭車輛為營業使 用,及其因本件車禍受有營業損失之證據,本院即無從認 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   3、醫藥費1,060元部分:原告提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 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為證,此部分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予准許。   4、精神慰撫金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 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 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 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於本件車禍受身體傷害 ,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 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而精神慰撫金數 額之酌定,應斟酌加害行為、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經 濟能力,暨其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審酌兩造 之學經歷、車禍情節、治療時間,及其等身分、地位與經 濟情況,認原告請求賠償10,000元為適當。   5、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共計12,130元(計算式:1070+1 060+10000=12130)。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2,13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 件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 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並由被告負擔其中之123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2025-02-06

SDEV-113-沙小-848-20250206-1

苗原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范睿樺 黃昱凱 被 告 甲男(姓名、年籍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20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 頁)。嗣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當庭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30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 許。   二、次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 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 ,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 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 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 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民國00年00月生, 姓名、年籍詳卷及附件所示,現雖已成年,惟行為時尚未成 年)、被告甲○(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及附件所 示)、乙○(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及附件所示)均為未 滿18歲之少年,係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爰依前開規定,將被 告丙○、甲○、乙○之身分資訊予以隱匿,詳細年籍資料詳如 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及附件,先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承保訴外人林慧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1年6月24日17時15分許,停放 於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前,遭被告丙○(00年00月生 ,行為時為未成年,現已成年)、甲○、乙○3人(前2人已與 原告達成和解)共同偷竊,並因操作不慎而造成系爭車輛 受損,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在案。 系爭車輛受損後交予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廠(下 稱中部汽車公司)估價修理費用為315,587元,其後因零件 費用打折,而以180,000元交修,且依保險契約扣除被保 險人之自負額18,000元後,剩餘修復費用為162,000元(工 資43,337元、零件118,663元),經被保險人向原告辦理出 險,原告已悉數賠付被保險人林慧雯,依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華 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苗栗縣警察 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部汽車公 司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系爭車輛受損及維修照片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41頁)。且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113年7月15日份警偵字第1130018572號函覆本院之被告 丙○、甲○、乙○之調查筆錄、系爭車輛掉落田裡之照片等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75、10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 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丙○於警詢時陳稱:竊取系爭車輛 是我與甲○、乙○所為,我並拿走系爭車輛上之現金12,000 元,是甲○開系爭車輛,乙○坐在副駕駛座,系爭車輛不是 我開走等語,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 。甲○於警詢時陳稱:丙○於111年6月24日15時20分許,傳 IG訊息給我,說外勞宿舍(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A12 房)前有1台轎車門沒鎖,鑰匙插在車上,叫我過去看一下 ,我大概15時40分抵逹,...丙○將系爭車輛開出去外面, 因其母打電話來要他回去幫忙,丙○就下車,當時我坐在 後座、乙○坐在副駕駛座,丙○下車後我便接手開,...因 車主發現,我一緊張就把系爭車輛開到田裡等語,有調查 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乙○於警詢時陳稱 :系爭車輛有被偷開走,並掉入田中;系爭車輛內之現金 12,000元我跟甲○有拿起來數,但我跟他沒有拿這些錢。 之後我有騎機車去信義路255巷與信二街口接應甲○,因他 被人家追,所以我就把他接走。是我與丙○、甲○共同犯案 ,我承認有觸犯竊盜、毀損罪等語,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67至75頁)。再甲○、乙○於本院亦陳稱:當日 我們有與被告去偷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發生車禍卡在 田裡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由被告3人前開警詢,及甲 ○、乙○於本院之陳述可知,其等3人係共同竊取系爭車輛 ,因換甲○開車時遭車主發現,一時緊張而將系爭車輛開 入田裡,致系爭車輛受損。則依前開規定,被告3人自應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定。又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 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 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所承保之系爭 車輛經送中部汽車公司修理,支出修理費用計162,000元( 工資43,337元、零件118,663元),有中部汽車公司估價單 、電子發票證明聯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6至33頁),堪 以採信。又系爭車輛於103年7月(未載明日以該月15日計 ,民法第124條第2項後段參照)出廠,有汽車行車執照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事故發生時,即111年6月 24日止,約使用7年11月又9日,依前揭說明,零件118,66 3元部分應予折舊,方屬公允。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依此方法計算,系爭車輛實際使用年數應以8年 計。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 財政部(58)如財稅發字第1083號發佈之固定資產折舊採定 率遞減法之計算方法,其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採用定 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故 逾耐用年數之自用小客車仍有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百分之 10之殘值。系爭車輛既已逾耐用年數,其修理費用中之材 料即零件費用118,663元,扣除折舊額後,僅能就其中10 分之1之殘值認為係必要之零件修復費用,參諸上揭規定 以定率遞減法計算結果,系爭車輛零件修復部分折舊後之 殘值為11,866元(118,663×1/10=11,866,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認為屬必要之修復費用。故原告請求零件費用1 1,866元,加上支出不必折舊之工資43,337元,合計必要 修復費用為55,203元(11,866+43,337=55,203),即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 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 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另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 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 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 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 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業 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而系爭車 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5,203元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惟其所得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額,應以必 要修復費用即55,203元為限。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前揭金額,未據原告主張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 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1月29 日(見本院卷第197頁之送達證書,於113年11月18日寄存 送達被告丙○,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55,203元,及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 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5-02-03

MLDV-113-苗原簡-25-20250203-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232號等〈詳附表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599號、第34250號等、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113年 度軍偵字第100號等〈詳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豪均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參 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顏豪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娛樂城代理-學長啊樂」( 下稱「啊樂」)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顏豪均借用或因故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除編號8以外)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工具,再於民國112年1月起由顏豪均、「啊樂」連 上網際網路以其等所管領之社群Instagram(下簡稱「IG」)暱稱 「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帳號「chubby_jjj」、「 chubby7777_」)及DCARD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7 777」),分別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張貼文章、訊息、廣告等對 公眾散布之方式,對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各自匯入顏豪均或「 啊樂」指定之各帳戶內(匯款時間、數額、匯入之帳戶均詳附表 三),隨後再由顏豪均自己或指示帳戶持有人協助提領、轉交以 取得犯罪所得或充作自己給付與他人之款項而獲得免予給付之不 法利益,以此等利用附表二帳戶之方式,掩飾、隱匿「啊樂」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顏豪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1523號卷㈢第256頁〈以下頁數標註,均 簡略以P+頁碼標示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本院1523號卷㈢P254-255、312),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一)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4、16至2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警詢 及其中編號1至2、4至8、1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偵查中證述將 帳戶提供與被告使用之緣由、方式等情及附表二所示帳戶( 除編號8以外)之交易明細及部分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卷目 頁數均詳附表二)、提款影像及明細(警九卷P30-31、警卷P 41-42、警卷P27-36、45-46、0000-0000、警卷P117),與 上述證人指述及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述匯款情形一致。 (二)扣案手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2年11月1日19時1 3分搜索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警 卷P73-77)內與「啊樂」、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 紀錄截圖(偵一卷P77-81、警卷P49-71、偵卷P79-149);I G帳號「chubby7777_」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IP位址通聯 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狄卡字第1 12063001號函(警卷P989-991、000-0000、1003)之註冊使 用者均為被告,足認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帳號之使用者。 (三)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及所提出之資料(詳 下述)、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上開帳號VIP摯友活動內容(本 院1523號卷㈡P43、313),均可佐證被告確實有經由IG、DCAR D之投資廣告、訊息、限時動態等向公眾散佈之方式向其等 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致其等受騙匯出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  1.序號1-2(被害人何寬庭)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一卷P31-33、本院1523號卷㈡P283-296)。  2.序號3-15(被害人林崑原)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二卷P16-18、本院1523號卷㈡P266-283)及所提與 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二卷P26-30)。  3.序號16-19(被害人劉來益)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五卷P9-14、本院1523號卷㈡P247-266)及所提出 其與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IG帳號首頁 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五卷P29-3 3、本院1523號卷㈡P311)。  4.序號20-25(被害人蕭浩瑋)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 六卷P9-11)及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限時動態截圖、ATM轉帳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六卷P17 -23)。  5.序號26-28(被害人李侑軒)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七卷P1-2、19-20、本院1523號卷㈡P339-358)及 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七卷P25-34)。  6.序號29-35(被害人張哲綸)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八卷P4、偵八卷P15-16、本院1523號卷㈡P358-3 74)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八卷P14-20)。  7.序號36-38(被害人張承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九卷P2-3、本院1523號卷㈡P374-384)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 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九卷P8- 21)。  8.序號39-48(被害人蔡秉睿)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34-36、本院1523號卷㈡P384-399)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貼文及 個人首頁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 卷P38-50、本院1523號卷㈠P343-390)。  9.序號49-54(被害人尤暉勝)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與其提出之 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含帳號首頁)截圖及LINE社群「小J安排退款」之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9-65、67-71、457 )。 10.序號55-56(被害人顏子鈞)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23-25、本院1523號卷㈢P33-42)與其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警卷P35-37)。 11.序號57-58(被害人林大源)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5-6、本院1523號卷㈢P23-33)及其所提出之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其與暱稱「小J瑞」、「(新) 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態)截 圖(警卷P7-18)。 12.序號59(被害人林國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警卷P11-13、本院1523號卷㈢P42-50)及其所提出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存摺封面影本、與暱稱「小J瑞 」、「(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 圖(警卷P43、45、49-71)、匯款與被害人出金款項者之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被害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院1658號卷P163-175)。 13.序號60-62(被害人陳任泯)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 態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261-275)。 14.序號63-65(被害人黃詩婷)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67-372)。 15.序號66-72(被害人張芷瑄)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新)玩運彩 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385-391、393-399)。 16.序號73-80(被害人廖儀琳)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473-47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陽 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481-483)。 17.序號81-84(被害人丁昶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29-531)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533至557)。 18.序號85-100(被害人柯宇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613-623)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21-367)。 19.序號101-103(被害人楊居禎)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797-79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 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801-817、823)。 20.序號104-113(被害人李承郁)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37-83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DC ARD)帳號首頁截圖、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警卷P841-845、849-859)。 21.序號114-115(被害人謝宇紘)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83-887)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889-891)。 22.序號116(被害人陳宥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83-185)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小J 瑞」之訊息紀錄截圖(含個人首頁、限時動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187-199)。 23.序號117-119(被害人陳品毅)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305-309)及其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查詢截圖(警卷P625-631)。 24.序號120(被害人陳煜昇)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59-161)及其提出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警卷P163-171)。 25.序號121-123(被害人許子晉)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6、9-10)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 J」之IG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 11-15、19)。 26.序號124-128(被害人張宗樺)部分: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P46-50、併辦偵卷P47-4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ATM操作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 玩運彩分析小J」、「(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貼文及個人首頁截圖(警卷P51-55)。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8月2日施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就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使各被害人匯 入遭詐欺之款項,後續再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者申設之帳 戶提領、轉匯或用以清償自己債務、投資之用,其行為已經 製造金流斷點,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 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所犯洗 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其所 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又被告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定本刑為有 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就上開規定,因被告最終在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 犯罪,另曾於追加2之偵查案件(詳附表一編號三)中坦承洗 錢犯行(偵卷P163),但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本案 中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另在附表一編 號三案件中則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但 不符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如此,被告如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斷,經減輕其刑後可判 處之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及併科罰金;如適用現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無減輕事由,但最 高法定刑仍僅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顯見修正前之規定 整體適用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認整體比較後,本案應整 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  2.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利用附表二所示帳號,以連上網際網路後公開散 布之DCARD、IG限時動態、廣告、訊息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 被害人,並利用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詐欺取 財,即涉及附表二編號1至8、11、14)或將詐得款項逕支付 債務、賭資犯詐欺得利(涉及附表二編號9、10、12至13、15 至23帳戶部分,是被告免於另行支付應給付之債務、賭資所 得之利益),製造金流斷點,而使詐欺所得及其來源遭隱匿 。是核被告所為:  ①對被害人何寬庭、劉來益、蕭浩瑋、張承喆、顏子鈞、林大 源、林國榮、陳任泯、謝宇紘、陳品毅、陳煜昇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②對被害人林崑原、李侑軒、張哲綸、蔡秉睿、尤暉勝、黃詩 婷、張芷瑄、廖儀琳、丁昶榮、柯宇倫、楊居禎、李承郁、 許子晉、張宗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害人陳宥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啊樂」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①附表一所示偵查案件,除追加4併辦1部分外,其餘公訴(併辦 )意旨均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被告否認,其辯稱 僅有「啊樂」與其共犯本案等語(本院1523號卷㈢第254頁)。 經查:  ⑴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提及被告使用數網路上之帳號遂行本 案詐欺犯行,被告自承其與「啊樂」共同使用犯罪事實欄所 載網路帳號為本件犯行。同一人在不同或同一社群網站設置 數帳號使用甚為普遍,故縱然有關各被害人所提出之網路上 資料,可顯示實施詐術者是使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3個帳 戶,但除非有證據得確認使用者確實為不同自然人所申設使 用,否則應無以網路上多數帳號遽認參與犯罪者人數,合先 敘明。況且,公訴意旨所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共犯3人 ,多指述為「小J瑞助理」、「小J瑞」或擇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帳號或暱稱代稱之,然而遍查除卷內所附被害人提出施行 詐術之帳號之相關截圖(詳前述二、㈢所述證據)並無暱稱「 小J瑞助理」之帳號存在,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號、暱稱 ,業經被告否認除其與「啊樂」外,另有他人使用,依前述 說明,自難單憑被告與「啊樂」所使用施以詐術之網路社群 帳號有3個,即遽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者達三人以上。  ⑵再者,被告雖曾一度於112年9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娛樂 城的IG是否還在?)答:消失了。我、「小J瑞」及「小J瑞 」拉的一個助理,助理有時會幫忙回覆。』等語(偵一卷P62) ,但後續則均否認「啊樂」有助理存在等語(本院1699號卷㈠ P34)。且嗣後調查陳述本案過程亦未提及「助理」乙職。另 參照112年9月18日該次訊問中被告否認犯罪供稱:我是將帳 號及粉絲賣給「小J瑞」,之後就沒有使用,只是單純提供 賽事分析、中間代儲值至娛樂城賺取獎金,我收到詐欺通知 後,有告知「小J瑞」之後他就封鎖我;我不認為我的行為 是詐欺等語(偵一卷P58-62),與後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 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迥異。不能排除被告當時供述為免遭追究 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將罪責推與難以查證之虛擬人物之可 能。是在別無佐證被告當次供述情節為真實之情況下,自難 單以被告自己前後矛盾、有瑕疵之供詞,遽認被告為本案罪 刑參與者另有「助理」之存在,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要件。  ⑶檢察官雖陳明本案詐欺人數眾多,使用多個人頭帳戶,還有 賭盤,是整個犯罪組織,可見參與人數眾多等語。然查,附 表二所示帳戶提供者,依其等供述及所提證據,部分為被告 親近之親友、部分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且 部分已經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二),均難認為 本件之共犯。且可知提供帳戶者多與被告有所親誼、交易上 連結,並非將帳戶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人士再層轉交付與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型態,故無從自人頭帳戶數量推斷本件參與 詐欺行為之正犯人數。至於本案被害人雖達26位,但遭詐欺 時間分散長達數月,參照辯護人所提之網路留言資料(本院1 523號卷㈡P51-52)亦有曾經參加被告VIP摯友方案者陳述等訊 息要等很久、訊息回得很慢之情況,因此未達在客觀上2個 人顯然不能操作詐術及後續洗錢流程之情況。至於後續賭盤 及運彩部分,是被告得手詐欺款項後使用贓款之階段,依據 被告與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紀錄(偵卷P79-149) 雖可見其等有討論賽事賭博、核對賭資之內容;廖國翔、李 宏恩之供述(詳附表二)雖均坦承在賭博上與被告屬上下線關 係,但此僅得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但尚難就此認該等與被 告一起賭博者,均知悉被告賭博資金來自於本案詐欺行為, 並參與詐欺行為,而難認為屬本案之共犯。    ②承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事實欄 所載網路帳號為不同人所使用,或本件除被告、「啊樂」外 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本件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認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得逕以此加重 條件相繩。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此僅詐欺加 重條件之變更,被告所犯仍屬法條、刑度均相同之加重詐欺 罪,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同 時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依情節較重【款項較多】處斷)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黃詩婷、丁 昶榮、李承郁、陳宥霆)、詐欺取財罪(除前列4名被害人外 之部分)處斷。 (四)附表一所示各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分別均為各次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受被告詐欺而匯款之事實,與已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分別 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54 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三之被害人除林國榮、 陳宥霆、陳煜昇外,均曾數度匯款至指定帳戶,然均係因同 一事由遭詐騙而陸續交付財物,故認被告就各被害人均僅成 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得利罪。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核屬詐欺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之詐 欺犯罪,惟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並無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之情狀,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而被告並不符合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已論述如前,故認被 告亦無以此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本院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與被告減輕其刑之機會,依 照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然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 並未有利,是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但被告偵審中自白 洗錢部分之犯後態度仍於量刑予以考量,併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則不思循正 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竟與「啊樂」共同利用附表三各被 害人欲投資獲利,卻不願承擔風險之心理,以網際網路散布 推出多項活動以吸引被害人陷於錯誤,均誤信被告將以其自 己所宣稱之方式獲利而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出,使各被害人 分別受有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損害,且數額非少;被告並使用 多數人頭帳戶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偵查困難度,所為應值相當非難。另考量被告於追加2案件 偵查中最終坦承洗錢犯行及在本院審理中最終始坦承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見附表三,僅履 行部分),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行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害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網拍、飲料店 工作、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23 號卷㈢P389),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三「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考量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罪,手法相同,均是在密 接之數月內所為,所造成之損失總金額等整體可非難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觀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其旨在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又因犯罪客體之沒收與犯罪所得、犯罪 物等之沒收於性質上究屬不同,對於犯罪客體之沒收應有立 法明文規範方得據以宣告沒收。且如立法僅規定應就犯罪客 體宣告沒收,然未再進一步明文規定於犯罪客體因毀損、滅 失或轉換等情形而有不能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時,得予以追 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則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第4項 、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針對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規定 ,而對犯罪客體諭知追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是以,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自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原物業經查獲,方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於被告所犯之 罪宣告沒收,且於原物未經查獲時,亦不得再諭知沒收其替 代物、孳息或改為追徵。而本件被告洗錢標的並未扣得原物 或原款項,故尚無從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犯罪所得為將IG帳戶出售與「啊樂 」合作所得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附表三詐欺各被害人之 所得(本院1523號卷㈢P255)。然而考量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允諾賠償部分受害數額;亦曾以詐欺所得直接出 金與被害人(調解、出金情況及數額均詳附表三),可認均已 部分填補被害人損害(實際未管理該筆犯罪所得)或負擔相當 損害賠償債務,因認有此情況之罪,如再予以沒收全部詐得 款項,均有過苛之虞,故分別酌減之(應沒收數額亦均詳附 表三),於此加總附表三所示應沒收金額,再加計被告出售 帳號之10萬元,共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639,788元,且未 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 1支,為被告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1523號卷㈢P388),既然為本件詐欺犯罪所 用,即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為謀求不法 利益,於112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G暱稱「小 J瑞」、「小J瑞」的助理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顏豪均負責提供其父親顏志恒、弟弟顏培 宸、朋友城偉哲、蔡易庭、黃中彥、黃奕翔所申設如附表二 所示收款帳戶,再依「小J瑞」之指示,自行操作或指示顏 志恒等6人將詐欺贓款轉匯入指定之帳戶,被告可獲得報酬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 (三)被告與「啊樂」連結網際網路,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帳號共同 實行本案犯行,且除被告曾一度否認全盤犯行時所陳有關小 J瑞助理之供述外,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確實有「小J瑞助理 」存在而已達三人以上共犯本案詐欺罪行,業已論述如前( 詳前壹、㈡⒉①部分)。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 ,亦難認公訴意旨所指網路上有關犯罪事實欄各帳號使用人 除被告、「啊樂」外,另有助理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存在 ,故檢察官所指之組織,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特定犯罪且隨 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尚有 疑義。本院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 罪責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訴部分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 察官董詠勝、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及本院繫屬案號、起訴範圍等資訊。Instagram簡稱IG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或追加起訴、併辦範圍 論罪法條/認定被告使用之網路帳號及共犯 一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下稱1523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第26661號、第26043號、第26659號、第27085號、第3130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部分)/許友容 起訴: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1至11部分(不含附表三註記「起訴書無」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26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1)/吳毓靈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1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第33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2)/吳維仁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20、2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 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3)/黃淑妤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3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4)/郭文俐、郭育銓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5、28、32-35、47-48、54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5)/許友容 移送併辦:同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起訴書 二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下稱1658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1)/吳維仁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59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 三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下稱1699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2)/郭文俐、郭育銓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60至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1)/蔡明達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60至62、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Chubby7777_」、「Chubby_jjj」 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第10355號、第10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2)/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6、107至11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3)/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1至1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4)/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4至10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四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下稱485號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3)/許友容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1至12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五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下稱943號案件)。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4)/江怡萱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4至12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第18548號(下稱追加4併辦1)/桑婕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26至12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運彩小J」 附表二:本件被告使用收受詐欺款項之銀行帳戶、帳號及簡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南檢」 編號 戶名 銀行帳號/使用之帳戶資料 簡稱 帳戶持有人與被告關係 ①持有人證述、所提資料 ②各帳戶交易明細 1 顏志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父,出借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二卷P2-3、警卷P10-15、偵卷P20-21、併辦偵三卷P4-5。 ②警九卷P25-29 2 顏培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弟,出借帳戶並依指示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 ①警卷P1-5、警卷P16-21、併辦偵六卷P29-32。 ②警卷P41-49、警卷P0000-0000。 3 城偉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依顏豪均指示提領款項(轉交顏豪均)、轉匯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一卷P9-15、警卷P22-26、警五卷P3-7、警卷P3-9、警卷P1-4、偵五卷P25-28、警卷P37-43。 ②警七卷P4-9、警卷P30-32、警卷P45-46。 4 蔡易庭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鄰居及同學,依顏豪均指示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27536、20562、3287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1-75、109-111、併辦偵卷P33-44) ①併辦警一卷P3-5、併辦警五卷P21-25、警卷P28-33、併辦偵一卷P29-31、33-34、36、警卷P47-54、併辦警卷P15-2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警一卷P7-23)。 ②警十卷P47-58、併辦警一卷P78-84、警卷P923-926。 5 蔡易庭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6 蔡易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7 黃中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收款後依顏豪均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109-111)。 ①警四卷P1-3、警卷P7-10、偵卷P115-117。 ②警四卷P45-57、警卷P70-71。 8 黃中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台新銀行帳戶 9 黃奕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同學,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三卷P2-3、警卷P55-57;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警三卷P4-11)。 ②警三卷P31-39、警卷P947-948。 10 薛竣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親戚,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85號)。 ①併辦警九卷P9-12、 警卷P99-100。 ②警卷P985-988。 11 楊雅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女友(不知情)。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01-407。 12 李宏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提款卡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並曾協助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併辦偵卷P147-156) ①併辦偵卷P39-41、併辦警八卷P7-10、併辦偵卷P13-16、併辦偵卷P47-48、85-87、121-123、偵卷P207-211、73-75、併辦警十卷P3-5。 ②併辦警八卷P19-51、本院1523號卷㈠P409-434。 13 廖國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384號不起訴處分,偵卷P77-83) ①併辦偵卷P17-20、偵卷P201-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35-446。 14 李元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不知情之顏豪均友人黃奕翔之朋友,將帳戶借予黃奕翔收受友人清償款項,並協助轉匯與黃奕翔。 ①警卷P95-97。 ②警卷P941-944。 15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無 剛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 ①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本院1523號卷㈡P203-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47-451。 16 陳宥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83-185。 ②警卷P949-951。  17 陳品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①警卷P305-309。 ②警卷P981-984。 18 賴慶和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41-142。 ②警卷P975-979。 19 范姜博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29-131;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33-139)。 ②警卷P965-974。 20 黃柔瑄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03-105;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07-109)。 ②警卷P961-963。 21 陳煜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59-161。 22 吳于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11-113;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警卷P115-128)。 ②警卷P953-959。 23 尤暉勝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本訴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109-111)。 ①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 ②警卷P23-29。 附表三:匯入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序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備註 罪刑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一) 1 1 無併辦 何寬庭 (提告) 何寬庭於111年12月15日12時許,在IG上瀏覽帳號「chubby_jjj」公開張貼有關加入VIP會員、下注運彩、保證本金不賠之投資訊息後,即誤信為真,經以IG聯繫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4 16:12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24,400元)。 ★犯罪所得61,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112/04/06 22:19 1萬1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 2 無併辦 林崑原 (提告) 林崑原於112年1月15日在DCARD網站上瀏覽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障本金之廣告,依指示與IG帳號「chubby7777_」聯繫並瀏覽該帳號之貼文、宣傳之活動稱得加入付費會員後以投資由對方操作下注運動賽事獲利(保本、分得水錢)或借款與對方得獲得雙倍還款等情後,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6 21:17 2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第285-286頁,調解金額10萬元)。 ★犯罪所得399,5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99,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112/02/26 14:20 3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5 112/03/30 19:56 10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6 112/03/30 19:57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 1 (本訴併辦1) 112/02/19 15:01 2萬6千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8 112/03/06 16:41 1萬3千5百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9 112/02/21 20:14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0 112/02/22 11:33 5千元 11 1 (本訴併辦1) 112/03/14 00:15 7千元 12 112/04/11 21:18 1萬元 13 無併辦 112/03/22 12:15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4 112/04/10 15:56 1萬元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起訴書無 1 (本訴併辦4) 112/03/29 14:46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6 3 1 (本訴併辦5) 劉來益 (提告) 劉來益於112年3月間在IG上見暱稱「小J」(帳號「chubby_jjj」、「chubby7777_」)之貼文稱可加入會員,將款項交由其下注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確認會保本後,誤信上情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22:14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18,400元)。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18、19款項匯款日(3/6)有誤,應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4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112/03/03 22:15 1萬元 18 112/03/05 20:35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9 112/03/05 20:36 1萬元 20 4 2 (本訴併辦2) 蕭浩瑋 (提告) 蕭浩瑋於112年1月4日在DCARD見自稱「小J」(帳號chubby7777)所發運彩投注之廣告,依指示前往IG帳號「chubby7777_」(另一帳號chubby_jjj」)查看公開限時動態內之相關資訊,而得知可加入會員經由對方投資運彩下注獲利,投資失利可退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5 14:24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共計8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無併辦 112/03/05 20:40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2 112/03/05 20:40 1萬元 23 112/03/05 20:40 1萬元 24 112/03/05 21:01 2萬元 25 112/03/09 19:55 3萬元 26 5 1 (本訴併辦2) 李侑軒 (提告) 李侑軒於112年1月25日在IG、DCARD見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廣告稱:可出資與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情後,即與對方聯繫、查閱對方限時動態貼文後,因對方復佯稱可參加獲利獎金4倍或代為匯款可獲得雙倍款項云云(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3,500元取信李侑軒),李侑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1:5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107-108,調解金額15,000元)。 ★犯罪所得4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2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無併辦 112/02/01 02:03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8 起訴書無 2 (本訴併辦4) 112/04/19 22:01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29 6 無併辦 張哲綸 (提告) 張哲綸於112年2月初在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之公開貼文及限時動態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如無獲利保證本金可全部返還或認養會員除保本外,還可每週獲得水錢等情(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13,000元取信張哲綸),因而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26 10:07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P285-286,調解金額66,000元)。 ★犯罪所得212,000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13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112/02/26 13:38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1 112/03/05 16:42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2 起訴書無 3 (本訴併辦4) 112/03/26 10:06 5萬元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33  1、3 (本訴併辦3、4) 112/02/04 02:16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34   3 (本訴併辦4) 112/04/11 14:4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35 112/04/11 14:51 2千元 36 7 無併辦 張承喆 (未提告) 張承喆於112年1月初在DCARD瀏覽有關分享運彩之資訊,隨後該分享者轉到IG以「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以限時動態發文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就可參加摯友活動、如無獲利保證返還本金等情,即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2:04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84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112/01/25 22:05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8 112/03/03 14:49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9 8 無併辦 蔡秉睿 (提告) 蔡秉睿於112年1月初在DCARD、IG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貼文及私訊陸續稱:可將款項交由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或加入會員、參加活動保本或每週可領回款項等情,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04 01:14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99頁)。 ◎起訴書及本訴併辦4併辦意旨書所載左列序號40、43、44、46、48款項尾數為15元部分,經核對卷附交易明細,應為手續費,故予以更正匯款數額如左。 ★應沒收犯罪所得311,888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112/02/04 13:52 1萬元 41 112/02/26 15:04 28,888元 42 112/02/19 01:35 1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43 112/03/07 13:48 1萬元 44 112/02/26 21:21 3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45 112/03/20 17:54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46 112/02/27 12:09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47 起訴書無 4 (本訴併辦4) 112/04/09 09:55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48 112/04/09 09:56 43,000元 49 9 無併辦 尤暉勝 (提告) 尤暉勝於112年1月13日在DCARD瀏覽臺灣運彩賽事分析文章,經由其內資訊聯繫IG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後續新暱稱、帳號「(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經由該帳號之限時動態或私訊:獲知資訊即如加入會員,將款項交與其進行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退回;如代為匯款與其他投注人將可獲得雙倍款項等情(對方並112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以不詳帳戶匯款5萬元、3萬元、2萬元以取信尤暉勝),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3 22:28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23)。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49受款帳戶有誤,經比對交易明細及被害人所陳匯出帳戶帳號,更正如左。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50至53款項匯款日有誤,應逕予更正。 ★考量左列被害人出金之款項(其中5萬元為序號121詐得款項),如予以全部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於出金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9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 112/01/28 21:22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51 112/01/29 21:46 2萬元 52 112/01/30 23:56 5萬元 53 112/01/30 23:56 5萬元 54 起訴書無 5 (本訴併辦4) 112/04/11 17:0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55 10 無併辦 顏子鈞 (提告) 顏子鈞於112年1月20日12時許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之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本廣告訊息,隨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加入會員後可參加運彩保本投資活動云云,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22:23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73-74,調解金額24,000元)。 ★犯罪所得6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112/03/05 06:42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57 11 無併辦 林大源 (提告) 林大源於112年3月間在DCARD、IG見邀約集資世界經典棒球賽投注代下,金額保底之訊息,對方並在IG以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說明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5 20:28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33)。 ◎起訴書誤載左列序號58金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523卷㈢第32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8 112/03/06 12:32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二) 59 1 無併辦 林國榮 林國榮於112年1月間見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刊載投資保本獲利之臺灣運彩廣告,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嗣因收到上開帳戶所退還之本金4萬元致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 112/02/26 16:37 4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50)。 ★考量左列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如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三) 60 1 犯罪事實一㈠ (追加2併辦1) 陳任泯 (提告) 陳任泯於112年2月底在IG上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發佈有關投注運彩,如未贏將本金全數退還之訊息後,誤信為真,於聯繫對方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14:4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000元)。 ★犯罪所得3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112/03/03 14:45 1萬元 62 112/03/05 16:40 1萬元 63 2 無併辦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3月底在IG瀏覽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有關運彩投注代下、包賠之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稱代轉款項後會給付雙倍金額云云,致黃詩婷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4/11 20:37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112/04/19 16:01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65 112/04/19 18:05 2萬元 66 3 無併辦 張芷瑄 (提告) 張芷瑄於112年2月中旬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得付費加入會員後由其代為操作運彩,且保本獲利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7 07:06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70所示款項為被告或其共犯匯與序號117至119所示被害人之款項。 ★應沒收犯罪所得29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 112/03/06 19:35 5萬元 68 112/03/07 02:55 5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69 112/03/07 02:56 11,000元 70 112/03/06 19:36 5萬元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71 112/04/11 17:34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2 112/04/11 17:34 3萬元 73 4 無併辦 廖儀琳 (提告) 廖儀琳於112年1月中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得匯款投資運動彩券,由對方操作投資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於112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出金3萬元、10萬元以取信廖儀琳),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2 00:50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6,000元)。 ◎序號76款項,追加2併辦2之併辦意旨書誤載匯入之帳戶,經核對交易明細逕予更正。 ◎序號79、80款項匯入之帳戶,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第418頁)。 ★犯罪所得32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94,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4 112/02/04 13:2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5 112/02/08 00:06 2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76   1 (追加2併辦2) 112/03/04 23:11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77 無併辦 112/03/04 23:12 2萬元 78 112/04/19 16:17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9 112/04/1322:22 2萬元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80 112/03/25 13:47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1 5 無併辦 丁昶榮 (提告) 丁昶榮於112年2月底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另有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得付費加入其所提供之方案,並匯款投資運彩投注,虧損會理賠等訊息,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00:10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82之匯款日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P419)。 ★應沒收犯罪所得27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2 112/03/06 00:07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83 112/04/12 23:41 127,500元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84 112/04/16 12:14 89,000元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85 6 無併辦 柯宇倫 (提告) 柯宇倫於112年1月底起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發佈之投資代下運彩方案:贏的話獲利,輸的話保障本金;付費參加會員可抽獎;預測等活動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16:46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姓名,逕予更正。 ★應沒收犯罪所得38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6 112/02/26 21:40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87 112/02/26 21:19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8 112/03/01 10:35 1萬元 89 112/03/01 21:56 1萬元 90 112/03/03 16:25 4萬元 91 112/04/12 00:22 4萬元 92 112/04/19 22:31 46,000元 93 112/04/11 16:53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94 112/04/19 16:00 4萬元 95 112/04/11 17:25 3萬元 96 112/04/13 19:35 1萬元 97 112/04/19 22:26 3萬元 98 112/04/19 23:28 1萬元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99 112/04/20 09:26 2萬元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100 112/04/20 09:27 2萬元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101 7 1 (追加2併辦3) 楊居禎 (提告) 楊居禎於112年3月底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可付費加入會員代為下注操作、投注保障本金等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得知代為轉帳匯款可獲雙倍款項等情,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31 22:24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22,500元)。 ★犯罪所得75,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52,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2 112/03/31 22:41 25,0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3 無併辦 112/04/19 19:23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04 8 1 (追加2併辦4) 李承郁 (提告) 李承郁於112年1月5日起,在DCARD見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運彩投資賺錢訊息,依指示連結至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由其進行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1 17:14 10萬元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740,2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5 112/01/11 17:16 4萬元 106 無併辦 112/03/29 17:54 35,2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7 2 (追加2併辦2) 112/04/06 21:24 10萬元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108 112/04/06 21:25 10萬元 109 112/04/07 00:43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 112/04/07 00:44 97,000元 111 112/04/07 00:46 48,000元 112 112/04/11 15:57 10萬元 113 112/04/19 16:08 2萬元 114 9 無併辦 謝宇紘 (提告) 謝宇紘於112年2月間起在DCARD認識自稱「小J」之人,並至IG追蹤其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經由瀏覽該帳號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運彩獲利,如其代操失利將退還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1 20:5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5 112/03/03 19:14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6 10 無併辦 陳宥霆 (提告) 陳宥霆於112年1月起在DCARD見發佈之投資訊息,依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得知可付費加入摯友方案,由對方代為操作,投注保障本金「贏了退款五萬,總金額分紅、輸了退款五萬+虧損的部分,不管輸了或是贏了通通有錢」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7 10:00 5千元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5千元) ★考量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再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 11 無併辦 陳品毅 (提告) 陳品毅於112年1月6日起在DCARD聯繫某帳號,依對方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得知投資運彩,贏了會分紅,輸了會退本金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3月6日出金5萬元(序號70)。 112/01/06 22:44 4萬元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所載序號118、119收款帳戶資訊有誤,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123,000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7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8 112/01/07 12:57 23,000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19 112/01/07 22:52 6萬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20 12 犯罪事實一㈡ (追加2併辦2) 陳煜昇 (提告) 陳煜昇於112年2月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_jjj」之發文,得知對方可幫忙操作運彩獲利之訊息,並於112年2月底開始提供金錢由對方操盤球賽下注服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4月20日出金2萬元(序號100)。 112/02/28 17:08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犯罪所得5萬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起訴資訊詳附表一編號四) 121 1 無併辦 許子晉 (提告) 許子晉於112年3月起在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見投資訊息,進而與對方聯繫而得知得由投資運彩保本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6 18:13 5萬元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55,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2 112/03/27 18:54 5,5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23 112/04/11 21:06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五) 124 1 無併辦 張宗樺 (提告) 張宗樺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IG、DCARD得知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即依對方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收款帳戶,惟從未出金或退款,始知受騙。 112/03/20 18:08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8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5 112/03/20 18:28 2萬元 126 起訴書無   1 (追加4併辦1) 112/04/10 14:05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27 112/04/10 14:08 5萬元 128 2 (追加4併辦1) 112/04/19 19:47 3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何寬庭)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414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4623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4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蕭浩瑋)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4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李侑軒)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8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㈥、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3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張承喆)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0號偵查卷宗(偵九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偵查卷宗(偵卷)。 ㈧、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蕭秉睿)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57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4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㈨、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尤暉勝)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3198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3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㈩、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顏子鈞)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3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85號偵查卷宗(偵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林大源)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63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6號偵查卷宗(偵卷)。 、本訴併辦1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0偵查卷宗(併辦偵一卷)。 、本訴併辦2部分:(蕭浩瑋、李侑軒)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三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43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四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五卷)。 、本訴併辦3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四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六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七卷)。 、本訴併辦5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159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卷三)(本院1523號卷㈠、卷㈡、卷㈢)。 二、追加起訴1部分:(林國榮)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52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58號卷㈠、卷㈡)。 三、追加起訴2部分:(陳任泯、黃詩婷、張芷萱、廖儀琳、丁昶榮、柯宇綸、楊居禎、李承郁、謝宇紘、陳宥霆、陳品毅、陳煜昇)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65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76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8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2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706號刑事卷宗(偵抗卷)。 ㈨、追加2併辦1部分:(陳任泯、陳煜昇)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809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六卷)。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67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七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九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十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㈩、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1部分:(廖儀琳)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08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八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2部分:(李承郁)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30253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九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0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4部分:(李承郁)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99號卷㈠、卷㈡)。 四、追加起訴3部分:(許子晉)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1803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卷宗(本院485號卷)。 五、追加起訴4部分:(張宗樺)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08525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追加4併辦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6069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十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08583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刑事卷宗(本院943號卷)。

2025-01-23

TNDM-113-金訴-48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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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麗莎 被 告 鍾瑩寶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複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6月8日16時許,駕駛遊覽車駛入臺 中市○○區○○路000號宜豐園主題婚宴會館之停車場時,不慎 撞及由原告所駕駛並停等於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 事故),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車輛價值減損。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之右後葉子板因系爭事故僅有維修而無 更換,所受之損害輕微,若更換葉子板通常需伴隨鈑金切割 作業,且主要結構並未受有損害,其損害非屬重大事故,是 系爭車輛應無受有交易性價值貶損;縱認有價值貶損,因系 爭車輛已修復完畢,自應以受損前系爭車輛價值扣除受損後 未修復時系爭車輛價值,再扣除必要維修費用計算,而認價 值減損為4,102元較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駕駛遊覽車,不慎碰撞系爭 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紀錄登記簿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調取系爭事故相關資料,核閱 屬實(見本院卷第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有價值減損乙節,業據其提 出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113年7月19日台區汽工(宗 )字第113593號函暨鑑價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 37頁),被告固對上開鑑價報告書不爭執,惟否認系爭車輛 受有價值減損,並爭執價值減損之計算方式,而以前詞置辯 ,惟查:  ⒈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 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 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 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 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 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車輛被毀損時 ,縱經修復完成,惟在交易市場上通常被歸類為事故車輛, 因一般人不樂意購買事故車輛,是與市場上同款未曾發生事 故車輛相較,其交易價額難免有所落差,被害人因而受有事 故車輛交易價值貶損之損失。是被害人如能證明其車輛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自得請求賠 償。  ⒉查系爭車輛於113年2月出廠、廠牌SKODA、車型FABIA 1.0 TS I,於113年6月份未發生事故前在正常車況下之價值約為70 萬元,修復後之價值約為66萬元,減損價值約為4萬元等情 ,有原告所提出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113年7月19 日台區汽工(宗)字第113593號函暨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7頁);復經本院函詢台灣區汽車修理 工業同業公會關於系爭車輛減損數額、未發生系爭事故前之 價值及系爭事故發生後未維修狀態下之價值等情,經該公會 函覆略稱系爭車輛於未發生事故前在正常車況下之價值約為 70萬元,修復後之價值約為66萬元,減損價值約為4萬元, 於發生事故後未修復之價值約為61萬元;鑑定方式係依據系 爭車輛出廠年份、鈑金件是否有切割、主結構是否受損及受 損程度面積及施工方式所作之減損價格;並不考量中古車買 賣之商業利益等語,有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113年1 2月13日台區汽工(宗)字第1131016號函暨鑑價報告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20頁),堪認系爭車輛因系爭 事故碰撞損壞,雖經修復完成,惟與同期間之正常市場交易 價格相較,其正常交易價格已貶值4萬元。  ⒊被告固辯稱系爭事故並未損及系爭車輛主要結構,亦未致車 輛鈑金件有切割等作業,是系爭車輛於修復後之外觀與效能 應與事故發生前之車況無不同,故原告請求價值減損並無理 由等語。惟查,縱使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部位非屬重大事故部 位,然依一般常情,車輛因外力致損壞時皆可視為事故車, 且不論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皆會產生交易性貶值,僅折損比 例不同而已,況系爭車輛之右後輪圈及後保險桿亦因系爭事 故有受損情形,有系爭車輛車體受損情形說明表、維修估價 單、維修施工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至第 35頁)。準此,系爭車輛之右後葉子板、右後輪圈及後保險 桿之損害,確因被告駕駛肇事遊覽車撞擊此一外力所致,且 須進行修復,屬於事故車,即便修復後仍會有交易性之貶值 ,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憑採。  ⒋被告雖另辯稱本件車輛價值減損部分應先以車輛受損前之價 值扣除受損後未修復時之價值,再扣除必要修復費用後所得 之金額為計算方式等語。惟本件系爭車輛於事故後已修復完 成,則其價值減損應為受損前之價值與事故後修復完成後之 價值差額,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價值減損金額4萬元,應屬 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被告迄 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 元,及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3頁),經核並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000元( 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被告繳納之鑑定費3,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2025-01-23

FYEV-113-豐小-1113-20250123-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232號等〈詳附表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599號、第34250號等、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113年 度軍偵字第100號等〈詳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豪均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參 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顏豪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娛樂城代理-學長啊樂」( 下稱「啊樂」)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顏豪均借用或因故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除編號8以外)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工具,再於民國112年1月起由顏豪均、「啊樂」連 上網際網路以其等所管領之社群Instagram(下簡稱「IG」)暱稱 「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帳號「chubby_jjj」、「 chubby7777_」)及DCARD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7 777」),分別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張貼文章、訊息、廣告等對 公眾散布之方式,對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各自匯入顏豪均或「 啊樂」指定之各帳戶內(匯款時間、數額、匯入之帳戶均詳附表 三),隨後再由顏豪均自己或指示帳戶持有人協助提領、轉交以 取得犯罪所得或充作自己給付與他人之款項而獲得免予給付之不 法利益,以此等利用附表二帳戶之方式,掩飾、隱匿「啊樂」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顏豪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1523號卷㈢第256頁〈以下頁數標註,均 簡略以P+頁碼標示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本院1523號卷㈢P254-255、312),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一)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4、16至2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警詢 及其中編號1至2、4至8、1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偵查中證述將 帳戶提供與被告使用之緣由、方式等情及附表二所示帳戶( 除編號8以外)之交易明細及部分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卷目 頁數均詳附表二)、提款影像及明細(警九卷P30-31、警卷P 41-42、警卷P27-36、45-46、0000-0000、警卷P117),與 上述證人指述及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述匯款情形一致。 (二)扣案手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2年11月1日19時1 3分搜索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警 卷P73-77)內與「啊樂」、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 紀錄截圖(偵一卷P77-81、警卷P49-71、偵卷P79-149);I G帳號「chubby7777_」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IP位址通聯 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狄卡字第1 12063001號函(警卷P989-991、000-0000、1003)之註冊使 用者均為被告,足認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帳號之使用者。 (三)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及所提出之資料(詳 下述)、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上開帳號VIP摯友活動內容(本 院1523號卷㈡P43、313),均可佐證被告確實有經由IG、DCAR D之投資廣告、訊息、限時動態等向公眾散佈之方式向其等 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致其等受騙匯出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  1.序號1-2(被害人何寬庭)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一卷P31-33、本院1523號卷㈡P283-296)。  2.序號3-15(被害人林崑原)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二卷P16-18、本院1523號卷㈡P266-283)及所提與 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二卷P26-30)。  3.序號16-19(被害人劉來益)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五卷P9-14、本院1523號卷㈡P247-266)及所提出 其與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IG帳號首頁 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五卷P29-3 3、本院1523號卷㈡P311)。  4.序號20-25(被害人蕭浩瑋)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 六卷P9-11)及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限時動態截圖、ATM轉帳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六卷P17 -23)。  5.序號26-28(被害人李侑軒)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七卷P1-2、19-20、本院1523號卷㈡P339-358)及 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七卷P25-34)。  6.序號29-35(被害人張哲綸)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八卷P4、偵八卷P15-16、本院1523號卷㈡P358-3 74)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八卷P14-20)。  7.序號36-38(被害人張承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九卷P2-3、本院1523號卷㈡P374-384)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 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九卷P8- 21)。  8.序號39-48(被害人蔡秉睿)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34-36、本院1523號卷㈡P384-399)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貼文及 個人首頁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 卷P38-50、本院1523號卷㈠P343-390)。  9.序號49-54(被害人尤暉勝)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與其提出之 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含帳號首頁)截圖及LINE社群「小J安排退款」之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9-65、67-71、457 )。 10.序號55-56(被害人顏子鈞)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23-25、本院1523號卷㈢P33-42)與其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警卷P35-37)。 11.序號57-58(被害人林大源)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5-6、本院1523號卷㈢P23-33)及其所提出之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其與暱稱「小J瑞」、「(新) 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態)截 圖(警卷P7-18)。 12.序號59(被害人林國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警卷P11-13、本院1523號卷㈢P42-50)及其所提出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存摺封面影本、與暱稱「小J瑞 」、「(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 圖(警卷P43、45、49-71)、匯款與被害人出金款項者之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被害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院1658號卷P163-175)。 13.序號60-62(被害人陳任泯)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 態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261-275)。 14.序號63-65(被害人黃詩婷)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67-372)。 15.序號66-72(被害人張芷瑄)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新)玩運彩 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385-391、393-399)。 16.序號73-80(被害人廖儀琳)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473-47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陽 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481-483)。 17.序號81-84(被害人丁昶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29-531)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533至557)。 18.序號85-100(被害人柯宇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613-623)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21-367)。 19.序號101-103(被害人楊居禎)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797-79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 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801-817、823)。 20.序號104-113(被害人李承郁)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37-83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DC ARD)帳號首頁截圖、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警卷P841-845、849-859)。 21.序號114-115(被害人謝宇紘)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83-887)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889-891)。 22.序號116(被害人陳宥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83-185)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小J 瑞」之訊息紀錄截圖(含個人首頁、限時動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187-199)。 23.序號117-119(被害人陳品毅)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305-309)及其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查詢截圖(警卷P625-631)。 24.序號120(被害人陳煜昇)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59-161)及其提出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警卷P163-171)。 25.序號121-123(被害人許子晉)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6、9-10)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 J」之IG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 11-15、19)。 26.序號124-128(被害人張宗樺)部分: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P46-50、併辦偵卷P47-4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ATM操作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 玩運彩分析小J」、「(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貼文及個人首頁截圖(警卷P51-55)。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8月2日施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就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使各被害人匯 入遭詐欺之款項,後續再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者申設之帳 戶提領、轉匯或用以清償自己債務、投資之用,其行為已經 製造金流斷點,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 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所犯洗 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其所 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又被告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定本刑為有 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就上開規定,因被告最終在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 犯罪,另曾於追加2之偵查案件(詳附表一編號三)中坦承洗 錢犯行(偵卷P163),但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本案 中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另在附表一編 號三案件中則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但 不符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如此,被告如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斷,經減輕其刑後可判 處之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及併科罰金;如適用現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無減輕事由,但最 高法定刑仍僅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顯見修正前之規定 整體適用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認整體比較後,本案應整 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  2.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利用附表二所示帳號,以連上網際網路後公開散 布之DCARD、IG限時動態、廣告、訊息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 被害人,並利用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詐欺取 財,即涉及附表二編號1至8、11、14)或將詐得款項逕支付 債務、賭資犯詐欺得利(涉及附表二編號9、10、12至13、15 至23帳戶部分,是被告免於另行支付應給付之債務、賭資所 得之利益),製造金流斷點,而使詐欺所得及其來源遭隱匿 。是核被告所為:  ①對被害人何寬庭、劉來益、蕭浩瑋、張承喆、顏子鈞、林大 源、林國榮、陳任泯、謝宇紘、陳品毅、陳煜昇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②對被害人林崑原、李侑軒、張哲綸、蔡秉睿、尤暉勝、黃詩 婷、張芷瑄、廖儀琳、丁昶榮、柯宇倫、楊居禎、李承郁、 許子晉、張宗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害人陳宥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啊樂」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①附表一所示偵查案件,除追加4併辦1部分外,其餘公訴(併辦 )意旨均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被告否認,其辯稱 僅有「啊樂」與其共犯本案等語(本院1523號卷㈢第254頁)。 經查:  ⑴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提及被告使用數網路上之帳號遂行本 案詐欺犯行,被告自承其與「啊樂」共同使用犯罪事實欄所 載網路帳號為本件犯行。同一人在不同或同一社群網站設置 數帳號使用甚為普遍,故縱然有關各被害人所提出之網路上 資料,可顯示實施詐術者是使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3個帳 戶,但除非有證據得確認使用者確實為不同自然人所申設使 用,否則應無以網路上多數帳號遽認參與犯罪者人數,合先 敘明。況且,公訴意旨所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共犯3人 ,多指述為「小J瑞助理」、「小J瑞」或擇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帳號或暱稱代稱之,然而遍查除卷內所附被害人提出施行 詐術之帳號之相關截圖(詳前述二、㈢所述證據)並無暱稱「 小J瑞助理」之帳號存在,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號、暱稱 ,業經被告否認除其與「啊樂」外,另有他人使用,依前述 說明,自難單憑被告與「啊樂」所使用施以詐術之網路社群 帳號有3個,即遽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者達三人以上。  ⑵再者,被告雖曾一度於112年9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娛樂 城的IG是否還在?)答:消失了。我、「小J瑞」及「小J瑞 」拉的一個助理,助理有時會幫忙回覆。』等語(偵一卷P62) ,但後續則均否認「啊樂」有助理存在等語(本院1699號卷㈠ P34)。且嗣後調查陳述本案過程亦未提及「助理」乙職。另 參照112年9月18日該次訊問中被告否認犯罪供稱:我是將帳 號及粉絲賣給「小J瑞」,之後就沒有使用,只是單純提供 賽事分析、中間代儲值至娛樂城賺取獎金,我收到詐欺通知 後,有告知「小J瑞」之後他就封鎖我;我不認為我的行為 是詐欺等語(偵一卷P58-62),與後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 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迥異。不能排除被告當時供述為免遭追究 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將罪責推與難以查證之虛擬人物之可 能。是在別無佐證被告當次供述情節為真實之情況下,自難 單以被告自己前後矛盾、有瑕疵之供詞,遽認被告為本案罪 刑參與者另有「助理」之存在,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要件。  ⑶檢察官雖陳明本案詐欺人數眾多,使用多個人頭帳戶,還有 賭盤,是整個犯罪組織,可見參與人數眾多等語。然查,附 表二所示帳戶提供者,依其等供述及所提證據,部分為被告 親近之親友、部分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且 部分已經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二),均難認為 本件之共犯。且可知提供帳戶者多與被告有所親誼、交易上 連結,並非將帳戶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人士再層轉交付與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型態,故無從自人頭帳戶數量推斷本件參與 詐欺行為之正犯人數。至於本案被害人雖達26位,但遭詐欺 時間分散長達數月,參照辯護人所提之網路留言資料(本院1 523號卷㈡P51-52)亦有曾經參加被告VIP摯友方案者陳述等訊 息要等很久、訊息回得很慢之情況,因此未達在客觀上2個 人顯然不能操作詐術及後續洗錢流程之情況。至於後續賭盤 及運彩部分,是被告得手詐欺款項後使用贓款之階段,依據 被告與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紀錄(偵卷P79-149) 雖可見其等有討論賽事賭博、核對賭資之內容;廖國翔、李 宏恩之供述(詳附表二)雖均坦承在賭博上與被告屬上下線關 係,但此僅得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但尚難就此認該等與被 告一起賭博者,均知悉被告賭博資金來自於本案詐欺行為, 並參與詐欺行為,而難認為屬本案之共犯。    ②承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事實欄 所載網路帳號為不同人所使用,或本件除被告、「啊樂」外 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本件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認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得逕以此加重 條件相繩。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此僅詐欺加 重條件之變更,被告所犯仍屬法條、刑度均相同之加重詐欺 罪,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同 時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依情節較重【款項較多】處斷)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黃詩婷、丁 昶榮、李承郁、陳宥霆)、詐欺取財罪(除前列4名被害人外 之部分)處斷。 (四)附表一所示各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分別均為各次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受被告詐欺而匯款之事實,與已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分別 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54 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三之被害人除林國榮、 陳宥霆、陳煜昇外,均曾數度匯款至指定帳戶,然均係因同 一事由遭詐騙而陸續交付財物,故認被告就各被害人均僅成 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得利罪。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核屬詐欺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之詐 欺犯罪,惟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並無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之情狀,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而被告並不符合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已論述如前,故認被 告亦無以此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本院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與被告減輕其刑之機會,依 照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然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 並未有利,是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但被告偵審中自白 洗錢部分之犯後態度仍於量刑予以考量,併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則不思循正 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竟與「啊樂」共同利用附表三各被 害人欲投資獲利,卻不願承擔風險之心理,以網際網路散布 推出多項活動以吸引被害人陷於錯誤,均誤信被告將以其自 己所宣稱之方式獲利而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出,使各被害人 分別受有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損害,且數額非少;被告並使用 多數人頭帳戶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偵查困難度,所為應值相當非難。另考量被告於追加2案件 偵查中最終坦承洗錢犯行及在本院審理中最終始坦承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見附表三,僅履 行部分),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行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害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網拍、飲料店 工作、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23 號卷㈢P389),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三「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考量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罪,手法相同,均是在密 接之數月內所為,所造成之損失總金額等整體可非難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觀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其旨在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又因犯罪客體之沒收與犯罪所得、犯罪 物等之沒收於性質上究屬不同,對於犯罪客體之沒收應有立 法明文規範方得據以宣告沒收。且如立法僅規定應就犯罪客 體宣告沒收,然未再進一步明文規定於犯罪客體因毀損、滅 失或轉換等情形而有不能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時,得予以追 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則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第4項 、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針對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規定 ,而對犯罪客體諭知追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是以,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自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原物業經查獲,方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於被告所犯之 罪宣告沒收,且於原物未經查獲時,亦不得再諭知沒收其替 代物、孳息或改為追徵。而本件被告洗錢標的並未扣得原物 或原款項,故尚無從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犯罪所得為將IG帳戶出售與「啊樂 」合作所得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附表三詐欺各被害人之 所得(本院1523號卷㈢P255)。然而考量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允諾賠償部分受害數額;亦曾以詐欺所得直接出 金與被害人(調解、出金情況及數額均詳附表三),可認均已 部分填補被害人損害(實際未管理該筆犯罪所得)或負擔相當 損害賠償債務,因認有此情況之罪,如再予以沒收全部詐得 款項,均有過苛之虞,故分別酌減之(應沒收數額亦均詳附 表三),於此加總附表三所示應沒收金額,再加計被告出售 帳號之10萬元,共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639,788元,且未 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 1支,為被告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1523號卷㈢P388),既然為本件詐欺犯罪所 用,即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為謀求不法 利益,於112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G暱稱「小 J瑞」、「小J瑞」的助理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顏豪均負責提供其父親顏志恒、弟弟顏培 宸、朋友城偉哲、蔡易庭、黃中彥、黃奕翔所申設如附表二 所示收款帳戶,再依「小J瑞」之指示,自行操作或指示顏 志恒等6人將詐欺贓款轉匯入指定之帳戶,被告可獲得報酬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 (三)被告與「啊樂」連結網際網路,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帳號共同 實行本案犯行,且除被告曾一度否認全盤犯行時所陳有關小 J瑞助理之供述外,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確實有「小J瑞助理 」存在而已達三人以上共犯本案詐欺罪行,業已論述如前( 詳前壹、㈡⒉①部分)。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 ,亦難認公訴意旨所指網路上有關犯罪事實欄各帳號使用人 除被告、「啊樂」外,另有助理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存在 ,故檢察官所指之組織,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特定犯罪且隨 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尚有 疑義。本院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 罪責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訴部分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 察官董詠勝、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及本院繫屬案號、起訴範圍等資訊。Instagram簡稱IG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或追加起訴、併辦範圍 論罪法條/認定被告使用之網路帳號及共犯 一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下稱1523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第26661號、第26043號、第26659號、第27085號、第3130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部分)/許友容 起訴: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1至11部分(不含附表三註記「起訴書無」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26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1)/吳毓靈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1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第33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2)/吳維仁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20、2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 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3)/黃淑妤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3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4)/郭文俐、郭育銓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5、28、32-35、47-48、54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5)/許友容 移送併辦:同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起訴書 二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下稱1658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1)/吳維仁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59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 三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下稱1699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2)/郭文俐、郭育銓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60至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1)/蔡明達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60至62、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Chubby7777_」、「Chubby_jjj」 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第10355號、第10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2)/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6、107至11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3)/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1至1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4)/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4至10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四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下稱485號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3)/許友容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1至12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五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下稱943號案件)。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4)/江怡萱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4至12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第18548號(下稱追加4併辦1)/桑婕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26至12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運彩小J」 附表二:本件被告使用收受詐欺款項之銀行帳戶、帳號及簡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南檢」 編號 戶名 銀行帳號/使用之帳戶資料 簡稱 帳戶持有人與被告關係 ①持有人證述、所提資料 ②各帳戶交易明細 1 顏志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父,出借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二卷P2-3、警卷P10-15、偵卷P20-21、併辦偵三卷P4-5。 ②警九卷P25-29 2 顏培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弟,出借帳戶並依指示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 ①警卷P1-5、警卷P16-21、併辦偵六卷P29-32。 ②警卷P41-49、警卷P0000-0000。 3 城偉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依顏豪均指示提領款項(轉交顏豪均)、轉匯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一卷P9-15、警卷P22-26、警五卷P3-7、警卷P3-9、警卷P1-4、偵五卷P25-28、警卷P37-43。 ②警七卷P4-9、警卷P30-32、警卷P45-46。 4 蔡易庭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鄰居及同學,依顏豪均指示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27536、20562、3287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1-75、109-111、併辦偵卷P33-44) ①併辦警一卷P3-5、併辦警五卷P21-25、警卷P28-33、併辦偵一卷P29-31、33-34、36、警卷P47-54、併辦警卷P15-2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警一卷P7-23)。 ②警十卷P47-58、併辦警一卷P78-84、警卷P923-926。 5 蔡易庭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6 蔡易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7 黃中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收款後依顏豪均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109-111)。 ①警四卷P1-3、警卷P7-10、偵卷P115-117。 ②警四卷P45-57、警卷P70-71。 8 黃中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台新銀行帳戶 9 黃奕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同學,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三卷P2-3、警卷P55-57;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警三卷P4-11)。 ②警三卷P31-39、警卷P947-948。 10 薛竣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親戚,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85號)。 ①併辦警九卷P9-12、 警卷P99-100。 ②警卷P985-988。 11 楊雅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女友(不知情)。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01-407。 12 李宏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提款卡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並曾協助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併辦偵卷P147-156) ①併辦偵卷P39-41、併辦警八卷P7-10、併辦偵卷P13-16、併辦偵卷P47-48、85-87、121-123、偵卷P207-211、73-75、併辦警十卷P3-5。 ②併辦警八卷P19-51、本院1523號卷㈠P409-434。 13 廖國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384號不起訴處分,偵卷P77-83) ①併辦偵卷P17-20、偵卷P201-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35-446。 14 李元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不知情之顏豪均友人黃奕翔之朋友,將帳戶借予黃奕翔收受友人清償款項,並協助轉匯與黃奕翔。 ①警卷P95-97。 ②警卷P941-944。 15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無 剛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 ①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本院1523號卷㈡P203-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47-451。 16 陳宥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83-185。 ②警卷P949-951。  17 陳品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①警卷P305-309。 ②警卷P981-984。 18 賴慶和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41-142。 ②警卷P975-979。 19 范姜博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29-131;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33-139)。 ②警卷P965-974。 20 黃柔瑄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03-105;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07-109)。 ②警卷P961-963。 21 陳煜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59-161。 22 吳于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11-113;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警卷P115-128)。 ②警卷P953-959。 23 尤暉勝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本訴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109-111)。 ①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 ②警卷P23-29。 附表三:匯入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序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備註 罪刑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一) 1 1 無併辦 何寬庭 (提告) 何寬庭於111年12月15日12時許,在IG上瀏覽帳號「chubby_jjj」公開張貼有關加入VIP會員、下注運彩、保證本金不賠之投資訊息後,即誤信為真,經以IG聯繫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4 16:12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24,400元)。 ★犯罪所得61,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112/04/06 22:19 1萬1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 2 無併辦 林崑原 (提告) 林崑原於112年1月15日在DCARD網站上瀏覽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障本金之廣告,依指示與IG帳號「chubby7777_」聯繫並瀏覽該帳號之貼文、宣傳之活動稱得加入付費會員後以投資由對方操作下注運動賽事獲利(保本、分得水錢)或借款與對方得獲得雙倍還款等情後,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6 21:17 2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第285-286頁,調解金額10萬元)。 ★犯罪所得399,5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99,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112/02/26 14:20 3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5 112/03/30 19:56 10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6 112/03/30 19:57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 1 (本訴併辦1) 112/02/19 15:01 2萬6千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8 112/03/06 16:41 1萬3千5百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9 112/02/21 20:14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0 112/02/22 11:33 5千元 11 1 (本訴併辦1) 112/03/14 00:15 7千元 12 112/04/11 21:18 1萬元 13 無併辦 112/03/22 12:15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4 112/04/10 15:56 1萬元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起訴書無 1 (本訴併辦4) 112/03/29 14:46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6 3 1 (本訴併辦5) 劉來益 (提告) 劉來益於112年3月間在IG上見暱稱「小J」(帳號「chubby_jjj」、「chubby7777_」)之貼文稱可加入會員,將款項交由其下注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確認會保本後,誤信上情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22:14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18,400元)。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18、19款項匯款日(3/6)有誤,應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4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112/03/03 22:15 1萬元 18 112/03/05 20:35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9 112/03/05 20:36 1萬元 20 4 2 (本訴併辦2) 蕭浩瑋 (提告) 蕭浩瑋於112年1月4日在DCARD見自稱「小J」(帳號chubby7777)所發運彩投注之廣告,依指示前往IG帳號「chubby7777_」(另一帳號chubby_jjj」)查看公開限時動態內之相關資訊,而得知可加入會員經由對方投資運彩下注獲利,投資失利可退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5 14:24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共計8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無併辦 112/03/05 20:40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2 112/03/05 20:40 1萬元 23 112/03/05 20:40 1萬元 24 112/03/05 21:01 2萬元 25 112/03/09 19:55 3萬元 26 5 1 (本訴併辦2) 李侑軒 (提告) 李侑軒於112年1月25日在IG、DCARD見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廣告稱:可出資與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情後,即與對方聯繫、查閱對方限時動態貼文後,因對方復佯稱可參加獲利獎金4倍或代為匯款可獲得雙倍款項云云(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3,500元取信李侑軒),李侑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1:5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107-108,調解金額15,000元)。 ★犯罪所得4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2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無併辦 112/02/01 02:03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8 起訴書無 2 (本訴併辦4) 112/04/19 22:01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29 6 無併辦 張哲綸 (提告) 張哲綸於112年2月初在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之公開貼文及限時動態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如無獲利保證本金可全部返還或認養會員除保本外,還可每週獲得水錢等情(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13,000元取信張哲綸),因而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26 10:07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P285-286,調解金額66,000元)。 ★犯罪所得212,000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13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112/02/26 13:38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1 112/03/05 16:42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2 起訴書無 3 (本訴併辦4) 112/03/26 10:06 5萬元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33  1、3 (本訴併辦3、4) 112/02/04 02:16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34   3 (本訴併辦4) 112/04/11 14:4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35 112/04/11 14:51 2千元 36 7 無併辦 張承喆 (未提告) 張承喆於112年1月初在DCARD瀏覽有關分享運彩之資訊,隨後該分享者轉到IG以「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以限時動態發文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就可參加摯友活動、如無獲利保證返還本金等情,即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2:04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84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112/01/25 22:05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8 112/03/03 14:49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9 8 無併辦 蔡秉睿 (提告) 蔡秉睿於112年1月初在DCARD、IG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貼文及私訊陸續稱:可將款項交由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或加入會員、參加活動保本或每週可領回款項等情,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04 01:14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99頁)。 ◎起訴書及本訴併辦4併辦意旨書所載左列序號40、43、44、46、48款項尾數為15元部分,經核對卷附交易明細,應為手續費,故予以更正匯款數額如左。 ★應沒收犯罪所得311,888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112/02/04 13:52 1萬元 41 112/02/26 15:04 28,888元 42 112/02/19 01:35 1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43 112/03/07 13:48 1萬元 44 112/02/26 21:21 3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45 112/03/20 17:54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46 112/02/27 12:09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47 起訴書無 4 (本訴併辦4) 112/04/09 09:55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48 112/04/09 09:56 43,000元 49 9 無併辦 尤暉勝 (提告) 尤暉勝於112年1月13日在DCARD瀏覽臺灣運彩賽事分析文章,經由其內資訊聯繫IG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後續新暱稱、帳號「(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經由該帳號之限時動態或私訊:獲知資訊即如加入會員,將款項交與其進行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退回;如代為匯款與其他投注人將可獲得雙倍款項等情(對方並112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以不詳帳戶匯款5萬元、3萬元、2萬元以取信尤暉勝),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3 22:28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23)。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49受款帳戶有誤,經比對交易明細及被害人所陳匯出帳戶帳號,更正如左。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50至53款項匯款日有誤,應逕予更正。 ★考量左列被害人出金之款項(其中5萬元為序號121詐得款項),如予以全部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於出金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9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 112/01/28 21:22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51 112/01/29 21:46 2萬元 52 112/01/30 23:56 5萬元 53 112/01/30 23:56 5萬元 54 起訴書無 5 (本訴併辦4) 112/04/11 17:0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55 10 無併辦 顏子鈞 (提告) 顏子鈞於112年1月20日12時許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之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本廣告訊息,隨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加入會員後可參加運彩保本投資活動云云,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22:23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73-74,調解金額24,000元)。 ★犯罪所得6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112/03/05 06:42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57 11 無併辦 林大源 (提告) 林大源於112年3月間在DCARD、IG見邀約集資世界經典棒球賽投注代下,金額保底之訊息,對方並在IG以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說明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5 20:28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33)。 ◎起訴書誤載左列序號58金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523卷㈢第32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8 112/03/06 12:32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二) 59 1 無併辦 林國榮 林國榮於112年1月間見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刊載投資保本獲利之臺灣運彩廣告,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嗣因收到上開帳戶所退還之本金4萬元致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 112/02/26 16:37 4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50)。 ★考量左列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如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三) 60 1 犯罪事實一㈠ (追加2併辦1) 陳任泯 (提告) 陳任泯於112年2月底在IG上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發佈有關投注運彩,如未贏將本金全數退還之訊息後,誤信為真,於聯繫對方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14:4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000元)。 ★犯罪所得3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112/03/03 14:45 1萬元 62 112/03/05 16:40 1萬元 63 2 無併辦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3月底在IG瀏覽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有關運彩投注代下、包賠之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稱代轉款項後會給付雙倍金額云云,致黃詩婷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4/11 20:37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112/04/19 16:01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65 112/04/19 18:05 2萬元 66 3 無併辦 張芷瑄 (提告) 張芷瑄於112年2月中旬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得付費加入會員後由其代為操作運彩,且保本獲利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7 07:06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70所示款項為被告或其共犯匯與序號117至119所示被害人之款項。 ★應沒收犯罪所得29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 112/03/06 19:35 5萬元 68 112/03/07 02:55 5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69 112/03/07 02:56 11,000元 70 112/03/06 19:36 5萬元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71 112/04/11 17:34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2 112/04/11 17:34 3萬元 73 4 無併辦 廖儀琳 (提告) 廖儀琳於112年1月中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得匯款投資運動彩券,由對方操作投資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於112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出金3萬元、10萬元以取信廖儀琳),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2 00:50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6,000元)。 ◎序號76款項,追加2併辦2之併辦意旨書誤載匯入之帳戶,經核對交易明細逕予更正。 ◎序號79、80款項匯入之帳戶,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第418頁)。 ★犯罪所得32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94,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4 112/02/04 13:2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5 112/02/08 00:06 2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76   1 (追加2併辦2) 112/03/04 23:11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77 無併辦 112/03/04 23:12 2萬元 78 112/04/19 16:17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9 112/04/1322:22 2萬元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80 112/03/25 13:47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1 5 無併辦 丁昶榮 (提告) 丁昶榮於112年2月底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另有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得付費加入其所提供之方案,並匯款投資運彩投注,虧損會理賠等訊息,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00:10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82之匯款日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P419)。 ★應沒收犯罪所得27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2 112/03/06 00:07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83 112/04/12 23:41 127,500元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84 112/04/16 12:14 89,000元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85 6 無併辦 柯宇倫 (提告) 柯宇倫於112年1月底起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發佈之投資代下運彩方案:贏的話獲利,輸的話保障本金;付費參加會員可抽獎;預測等活動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16:46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姓名,逕予更正。 ★應沒收犯罪所得38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6 112/02/26 21:40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87 112/02/26 21:19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8 112/03/01 10:35 1萬元 89 112/03/01 21:56 1萬元 90 112/03/03 16:25 4萬元 91 112/04/12 00:22 4萬元 92 112/04/19 22:31 46,000元 93 112/04/11 16:53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94 112/04/19 16:00 4萬元 95 112/04/11 17:25 3萬元 96 112/04/13 19:35 1萬元 97 112/04/19 22:26 3萬元 98 112/04/19 23:28 1萬元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99 112/04/20 09:26 2萬元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100 112/04/20 09:27 2萬元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101 7 1 (追加2併辦3) 楊居禎 (提告) 楊居禎於112年3月底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可付費加入會員代為下注操作、投注保障本金等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得知代為轉帳匯款可獲雙倍款項等情,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31 22:24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22,500元)。 ★犯罪所得75,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52,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2 112/03/31 22:41 25,0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3 無併辦 112/04/19 19:23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04 8 1 (追加2併辦4) 李承郁 (提告) 李承郁於112年1月5日起,在DCARD見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運彩投資賺錢訊息,依指示連結至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由其進行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1 17:14 10萬元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740,2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5 112/01/11 17:16 4萬元 106 無併辦 112/03/29 17:54 35,2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7 2 (追加2併辦2) 112/04/06 21:24 10萬元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108 112/04/06 21:25 10萬元 109 112/04/07 00:43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 112/04/07 00:44 97,000元 111 112/04/07 00:46 48,000元 112 112/04/11 15:57 10萬元 113 112/04/19 16:08 2萬元 114 9 無併辦 謝宇紘 (提告) 謝宇紘於112年2月間起在DCARD認識自稱「小J」之人,並至IG追蹤其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經由瀏覽該帳號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運彩獲利,如其代操失利將退還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1 20:5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5 112/03/03 19:14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6 10 無併辦 陳宥霆 (提告) 陳宥霆於112年1月起在DCARD見發佈之投資訊息,依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得知可付費加入摯友方案,由對方代為操作,投注保障本金「贏了退款五萬,總金額分紅、輸了退款五萬+虧損的部分,不管輸了或是贏了通通有錢」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7 10:00 5千元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5千元) ★考量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再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 11 無併辦 陳品毅 (提告) 陳品毅於112年1月6日起在DCARD聯繫某帳號,依對方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得知投資運彩,贏了會分紅,輸了會退本金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3月6日出金5萬元(序號70)。 112/01/06 22:44 4萬元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所載序號118、119收款帳戶資訊有誤,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123,000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7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8 112/01/07 12:57 23,000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19 112/01/07 22:52 6萬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20 12 犯罪事實一㈡ (追加2併辦2) 陳煜昇 (提告) 陳煜昇於112年2月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_jjj」之發文,得知對方可幫忙操作運彩獲利之訊息,並於112年2月底開始提供金錢由對方操盤球賽下注服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4月20日出金2萬元(序號100)。 112/02/28 17:08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犯罪所得5萬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起訴資訊詳附表一編號四) 121 1 無併辦 許子晉 (提告) 許子晉於112年3月起在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見投資訊息,進而與對方聯繫而得知得由投資運彩保本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6 18:13 5萬元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55,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2 112/03/27 18:54 5,5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23 112/04/11 21:06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五) 124 1 無併辦 張宗樺 (提告) 張宗樺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IG、DCARD得知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即依對方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收款帳戶,惟從未出金或退款,始知受騙。 112/03/20 18:08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8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5 112/03/20 18:28 2萬元 126 起訴書無   1 (追加4併辦1) 112/04/10 14:05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27 112/04/10 14:08 5萬元 128 2 (追加4併辦1) 112/04/19 19:47 3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何寬庭)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414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4623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4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蕭浩瑋)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4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李侑軒)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8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㈥、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3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張承喆)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0號偵查卷宗(偵九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偵查卷宗(偵卷)。 ㈧、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蕭秉睿)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57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4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㈨、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尤暉勝)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3198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3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㈩、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顏子鈞)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3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85號偵查卷宗(偵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林大源)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63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6號偵查卷宗(偵卷)。 、本訴併辦1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0偵查卷宗(併辦偵一卷)。 、本訴併辦2部分:(蕭浩瑋、李侑軒)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三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43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四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五卷)。 、本訴併辦3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四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六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七卷)。 、本訴併辦5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159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卷三)(本院1523號卷㈠、卷㈡、卷㈢)。 二、追加起訴1部分:(林國榮)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52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58號卷㈠、卷㈡)。 三、追加起訴2部分:(陳任泯、黃詩婷、張芷萱、廖儀琳、丁昶榮、柯宇綸、楊居禎、李承郁、謝宇紘、陳宥霆、陳品毅、陳煜昇)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65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76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8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2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706號刑事卷宗(偵抗卷)。 ㈨、追加2併辦1部分:(陳任泯、陳煜昇)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809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六卷)。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67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七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九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十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㈩、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1部分:(廖儀琳)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08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八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2部分:(李承郁)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30253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九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0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4部分:(李承郁)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99號卷㈠、卷㈡)。 四、追加起訴3部分:(許子晉)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1803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卷宗(本院485號卷)。 五、追加起訴4部分:(張宗樺)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08525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追加4併辦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6069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十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08583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刑事卷宗(本院943號卷)。

2025-01-23

TNDM-112-金訴-1699-20250123-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232號等〈詳附表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599號、第34250號等、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113年 度軍偵字第100號等〈詳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豪均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參 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顏豪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娛樂城代理-學長啊樂」( 下稱「啊樂」)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顏豪均借用或因故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除編號8以外)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工具,再於民國112年1月起由顏豪均、「啊樂」連 上網際網路以其等所管領之社群Instagram(下簡稱「IG」)暱稱 「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帳號「chubby_jjj」、「 chubby7777_」)及DCARD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7 777」),分別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張貼文章、訊息、廣告等對 公眾散布之方式,對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各自匯入顏豪均或「 啊樂」指定之各帳戶內(匯款時間、數額、匯入之帳戶均詳附表 三),隨後再由顏豪均自己或指示帳戶持有人協助提領、轉交以 取得犯罪所得或充作自己給付與他人之款項而獲得免予給付之不 法利益,以此等利用附表二帳戶之方式,掩飾、隱匿「啊樂」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顏豪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1523號卷㈢第256頁〈以下頁數標註,均 簡略以P+頁碼標示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本院1523號卷㈢P254-255、312),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一)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4、16至2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警詢 及其中編號1至2、4至8、1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偵查中證述將 帳戶提供與被告使用之緣由、方式等情及附表二所示帳戶( 除編號8以外)之交易明細及部分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卷目 頁數均詳附表二)、提款影像及明細(警九卷P30-31、警卷P 41-42、警卷P27-36、45-46、0000-0000、警卷P117),與 上述證人指述及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述匯款情形一致。 (二)扣案手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2年11月1日19時1 3分搜索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警 卷P73-77)內與「啊樂」、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 紀錄截圖(偵一卷P77-81、警卷P49-71、偵卷P79-149);I G帳號「chubby7777_」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IP位址通聯 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狄卡字第1 12063001號函(警卷P989-991、000-0000、1003)之註冊使 用者均為被告,足認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帳號之使用者。 (三)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及所提出之資料(詳 下述)、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上開帳號VIP摯友活動內容(本 院1523號卷㈡P43、313),均可佐證被告確實有經由IG、DCAR D之投資廣告、訊息、限時動態等向公眾散佈之方式向其等 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致其等受騙匯出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  1.序號1-2(被害人何寬庭)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一卷P31-33、本院1523號卷㈡P283-296)。  2.序號3-15(被害人林崑原)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二卷P16-18、本院1523號卷㈡P266-283)及所提與 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二卷P26-30)。  3.序號16-19(被害人劉來益)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五卷P9-14、本院1523號卷㈡P247-266)及所提出 其與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IG帳號首頁 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五卷P29-3 3、本院1523號卷㈡P311)。  4.序號20-25(被害人蕭浩瑋)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 六卷P9-11)及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限時動態截圖、ATM轉帳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六卷P17 -23)。  5.序號26-28(被害人李侑軒)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七卷P1-2、19-20、本院1523號卷㈡P339-358)及 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七卷P25-34)。  6.序號29-35(被害人張哲綸)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八卷P4、偵八卷P15-16、本院1523號卷㈡P358-3 74)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八卷P14-20)。  7.序號36-38(被害人張承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九卷P2-3、本院1523號卷㈡P374-384)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 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九卷P8- 21)。  8.序號39-48(被害人蔡秉睿)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34-36、本院1523號卷㈡P384-399)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貼文及 個人首頁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 卷P38-50、本院1523號卷㈠P343-390)。  9.序號49-54(被害人尤暉勝)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與其提出之 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含帳號首頁)截圖及LINE社群「小J安排退款」之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9-65、67-71、457 )。 10.序號55-56(被害人顏子鈞)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23-25、本院1523號卷㈢P33-42)與其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警卷P35-37)。 11.序號57-58(被害人林大源)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5-6、本院1523號卷㈢P23-33)及其所提出之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其與暱稱「小J瑞」、「(新) 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態)截 圖(警卷P7-18)。 12.序號59(被害人林國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警卷P11-13、本院1523號卷㈢P42-50)及其所提出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存摺封面影本、與暱稱「小J瑞 」、「(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 圖(警卷P43、45、49-71)、匯款與被害人出金款項者之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被害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院1658號卷P163-175)。 13.序號60-62(被害人陳任泯)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 態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261-275)。 14.序號63-65(被害人黃詩婷)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67-372)。 15.序號66-72(被害人張芷瑄)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新)玩運彩 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385-391、393-399)。 16.序號73-80(被害人廖儀琳)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473-47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陽 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481-483)。 17.序號81-84(被害人丁昶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29-531)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533至557)。 18.序號85-100(被害人柯宇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613-623)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21-367)。 19.序號101-103(被害人楊居禎)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797-79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 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801-817、823)。 20.序號104-113(被害人李承郁)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37-83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DC ARD)帳號首頁截圖、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警卷P841-845、849-859)。 21.序號114-115(被害人謝宇紘)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83-887)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889-891)。 22.序號116(被害人陳宥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83-185)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小J 瑞」之訊息紀錄截圖(含個人首頁、限時動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187-199)。 23.序號117-119(被害人陳品毅)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305-309)及其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查詢截圖(警卷P625-631)。 24.序號120(被害人陳煜昇)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59-161)及其提出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警卷P163-171)。 25.序號121-123(被害人許子晉)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6、9-10)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 J」之IG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 11-15、19)。 26.序號124-128(被害人張宗樺)部分: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P46-50、併辦偵卷P47-4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ATM操作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 玩運彩分析小J」、「(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貼文及個人首頁截圖(警卷P51-55)。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8月2日施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就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使各被害人匯 入遭詐欺之款項,後續再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者申設之帳 戶提領、轉匯或用以清償自己債務、投資之用,其行為已經 製造金流斷點,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 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所犯洗 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其所 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又被告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定本刑為有 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就上開規定,因被告最終在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 犯罪,另曾於追加2之偵查案件(詳附表一編號三)中坦承洗 錢犯行(偵卷P163),但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本案 中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另在附表一編 號三案件中則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但 不符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如此,被告如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斷,經減輕其刑後可判 處之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及併科罰金;如適用現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無減輕事由,但最 高法定刑仍僅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顯見修正前之規定 整體適用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認整體比較後,本案應整 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  2.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利用附表二所示帳號,以連上網際網路後公開散 布之DCARD、IG限時動態、廣告、訊息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 被害人,並利用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詐欺取 財,即涉及附表二編號1至8、11、14)或將詐得款項逕支付 債務、賭資犯詐欺得利(涉及附表二編號9、10、12至13、15 至23帳戶部分,是被告免於另行支付應給付之債務、賭資所 得之利益),製造金流斷點,而使詐欺所得及其來源遭隱匿 。是核被告所為:  ①對被害人何寬庭、劉來益、蕭浩瑋、張承喆、顏子鈞、林大 源、林國榮、陳任泯、謝宇紘、陳品毅、陳煜昇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②對被害人林崑原、李侑軒、張哲綸、蔡秉睿、尤暉勝、黃詩 婷、張芷瑄、廖儀琳、丁昶榮、柯宇倫、楊居禎、李承郁、 許子晉、張宗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害人陳宥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啊樂」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①附表一所示偵查案件,除追加4併辦1部分外,其餘公訴(併辦 )意旨均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被告否認,其辯稱 僅有「啊樂」與其共犯本案等語(本院1523號卷㈢第254頁)。 經查:  ⑴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提及被告使用數網路上之帳號遂行本 案詐欺犯行,被告自承其與「啊樂」共同使用犯罪事實欄所 載網路帳號為本件犯行。同一人在不同或同一社群網站設置 數帳號使用甚為普遍,故縱然有關各被害人所提出之網路上 資料,可顯示實施詐術者是使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3個帳 戶,但除非有證據得確認使用者確實為不同自然人所申設使 用,否則應無以網路上多數帳號遽認參與犯罪者人數,合先 敘明。況且,公訴意旨所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共犯3人 ,多指述為「小J瑞助理」、「小J瑞」或擇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帳號或暱稱代稱之,然而遍查除卷內所附被害人提出施行 詐術之帳號之相關截圖(詳前述二、㈢所述證據)並無暱稱「 小J瑞助理」之帳號存在,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號、暱稱 ,業經被告否認除其與「啊樂」外,另有他人使用,依前述 說明,自難單憑被告與「啊樂」所使用施以詐術之網路社群 帳號有3個,即遽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者達三人以上。  ⑵再者,被告雖曾一度於112年9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娛樂城的IG是否還在?)答:消失了。我、「小J瑞」及「小J瑞」拉的一個助理,助理有時會幫忙回覆。』等語(偵一卷P62),但後續則均否認「啊樂」有助理存在等語(本院1699號卷㈠P34)。且嗣後調查陳述本案過程亦未提及「助理」乙職。另參照112年9月18日該次訊問中被告否認犯罪供稱:我是將帳號及粉絲賣給「小J瑞」,之後就沒有使用,只是單純提供賽事分析、中間代儲值至娛樂城賺取獎金,我收到詐欺通知後,有告知「小J瑞」之後他就封鎖我;我不認為我的行為是詐欺等語(偵一卷P58-62),與後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迥異。不能排除被告當時供述為免遭追究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將罪責推與難以查證之虛擬人物之可能。是在別無佐證被告當次供述情節為真實之情況下,自難單以被告自己前後矛盾、有瑕疵之供詞,遽認被告為本案罪刑參與者另有「助理」之存在,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要件。  ⑶檢察官雖陳明本案詐欺人數眾多,使用多個人頭帳戶,還有 賭盤,是整個犯罪組織,可見參與人數眾多等語。然查,附 表二所示帳戶提供者,依其等供述及所提證據,部分為被告 親近之親友、部分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且 部分已經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二),均難認為 本件之共犯。且可知提供帳戶者多與被告有所親誼、交易上 連結,並非將帳戶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人士再層轉交付與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型態,故無從自人頭帳戶數量推斷本件參與 詐欺行為之正犯人數。至於本案被害人雖達26位,但遭詐欺 時間分散長達數月,參照辯護人所提之網路留言資料(本院1 523號卷㈡P51-52)亦有曾經參加被告VIP摯友方案者陳述等訊 息要等很久、訊息回得很慢之情況,因此未達在客觀上2個 人顯然不能操作詐術及後續洗錢流程之情況。至於後續賭盤 及運彩部分,是被告得手詐欺款項後使用贓款之階段,依據 被告與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紀錄(偵卷P79-149) 雖可見其等有討論賽事賭博、核對賭資之內容;廖國翔、李 宏恩之供述(詳附表二)雖均坦承在賭博上與被告屬上下線關 係,但此僅得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但尚難就此認該等與被 告一起賭博者,均知悉被告賭博資金來自於本案詐欺行為, 並參與詐欺行為,而難認為屬本案之共犯。    ②承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事實欄 所載網路帳號為不同人所使用,或本件除被告、「啊樂」外 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本件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認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得逕以此加重 條件相繩。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此僅詐欺加 重條件之變更,被告所犯仍屬法條、刑度均相同之加重詐欺 罪,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同 時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依情節較重【款項較多】處斷)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黃詩婷、丁 昶榮、李承郁、陳宥霆)、詐欺取財罪(除前列4名被害人外 之部分)處斷。 (四)附表一所示各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分別均為各次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受被告詐欺而匯款之事實,與已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分別 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54 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三之被害人除林國榮、 陳宥霆、陳煜昇外,均曾數度匯款至指定帳戶,然均係因同 一事由遭詐騙而陸續交付財物,故認被告就各被害人均僅成 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得利罪。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核屬詐欺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之詐 欺犯罪,惟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並無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之情狀,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而被告並不符合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已論述如前,故認被 告亦無以此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本院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與被告減輕其刑之機會,依 照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然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 並未有利,是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但被告偵審中自白 洗錢部分之犯後態度仍於量刑予以考量,併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則不思循正 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竟與「啊樂」共同利用附表三各被 害人欲投資獲利,卻不願承擔風險之心理,以網際網路散布 推出多項活動以吸引被害人陷於錯誤,均誤信被告將以其自 己所宣稱之方式獲利而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出,使各被害人 分別受有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損害,且數額非少;被告並使用 多數人頭帳戶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偵查困難度,所為應值相當非難。另考量被告於追加2案件 偵查中最終坦承洗錢犯行及在本院審理中最終始坦承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見附表三,僅履 行部分),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行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害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網拍、飲料店 工作、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23 號卷㈢P389),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三「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考量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罪,手法相同,均是在密 接之數月內所為,所造成之損失總金額等整體可非難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觀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其旨在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又因犯罪客體之沒收與犯罪所得、犯罪 物等之沒收於性質上究屬不同,對於犯罪客體之沒收應有立 法明文規範方得據以宣告沒收。且如立法僅規定應就犯罪客 體宣告沒收,然未再進一步明文規定於犯罪客體因毀損、滅 失或轉換等情形而有不能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時,得予以追 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則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第4項 、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針對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規定 ,而對犯罪客體諭知追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是以,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自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原物業經查獲,方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於被告所犯之 罪宣告沒收,且於原物未經查獲時,亦不得再諭知沒收其替 代物、孳息或改為追徵。而本件被告洗錢標的並未扣得原物 或原款項,故尚無從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犯罪所得為將IG帳戶出售與「啊樂 」合作所得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附表三詐欺各被害人之 所得(本院1523號卷㈢P255)。然而考量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允諾賠償部分受害數額;亦曾以詐欺所得直接出 金與被害人(調解、出金情況及數額均詳附表三),可認均已 部分填補被害人損害(實際未管理該筆犯罪所得)或負擔相當 損害賠償債務,因認有此情況之罪,如再予以沒收全部詐得 款項,均有過苛之虞,故分別酌減之(應沒收數額亦均詳附 表三),於此加總附表三所示應沒收金額,再加計被告出售 帳號之10萬元,共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639,788元,且未 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 1支,為被告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1523號卷㈢P388),既然為本件詐欺犯罪所 用,即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為謀求不法 利益,於112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G暱稱「小 J瑞」、「小J瑞」的助理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顏豪均負責提供其父親顏志恒、弟弟顏培 宸、朋友城偉哲、蔡易庭、黃中彥、黃奕翔所申設如附表二 所示收款帳戶,再依「小J瑞」之指示,自行操作或指示顏 志恒等6人將詐欺贓款轉匯入指定之帳戶,被告可獲得報酬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 (三)被告與「啊樂」連結網際網路,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帳號共同 實行本案犯行,且除被告曾一度否認全盤犯行時所陳有關小 J瑞助理之供述外,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確實有「小J瑞助理 」存在而已達三人以上共犯本案詐欺罪行,業已論述如前( 詳前壹、㈡⒉①部分)。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 ,亦難認公訴意旨所指網路上有關犯罪事實欄各帳號使用人 除被告、「啊樂」外,另有助理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存在 ,故檢察官所指之組織,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特定犯罪且隨 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尚有 疑義。本院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 罪責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訴部分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 察官董詠勝、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及本院繫屬案號、起訴範圍等資訊。Instagram簡稱IG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或追加起訴、併辦範圍 論罪法條/認定被告使用之網路帳號及共犯 一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下稱1523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第26661號、第26043號、第26659號、第27085號、第3130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部分)/許友容 起訴: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1至11部分(不含附表三註記「起訴書無」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26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1)/吳毓靈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1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第33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2)/吳維仁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20、2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 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3)/黃淑妤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3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4)/郭文俐、郭育銓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5、28、32-35、47-48、54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5)/許友容 移送併辦:同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起訴書 二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下稱1658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1)/吳維仁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59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 三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下稱1699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2)/郭文俐、郭育銓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60至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1)/蔡明達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60至62、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Chubby7777_」、「Chubby_jjj」 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第10355號、第10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2)/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6、107至11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3)/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1至1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4)/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4至10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四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下稱485號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3)/許友容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1至12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五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下稱943號案件)。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4)/江怡萱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4至12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第18548號(下稱追加4併辦1)/桑婕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26至12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運彩小J」 附表二:本件被告使用收受詐欺款項之銀行帳戶、帳號及簡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南檢」 編號 戶名 銀行帳號/使用之帳戶資料 簡稱 帳戶持有人與被告關係 ①持有人證述、所提資料 ②各帳戶交易明細 1 顏志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父,出借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二卷P2-3、警卷P10-15、偵卷P20-21、併辦偵三卷P4-5。 ②警九卷P25-29 2 顏培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弟,出借帳戶並依指示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 ①警卷P1-5、警卷P16-21、併辦偵六卷P29-32。 ②警卷P41-49、警卷P0000-0000。 3 城偉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依顏豪均指示提領款項(轉交顏豪均)、轉匯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一卷P9-15、警卷P22-26、警五卷P3-7、警卷P3-9、警卷P1-4、偵五卷P25-28、警卷P37-43。 ②警七卷P4-9、警卷P30-32、警卷P45-46。 4 蔡易庭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鄰居及同學,依顏豪均指示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27536、20562、3287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1-75、109-111、併辦偵卷P33-44) ①併辦警一卷P3-5、併辦警五卷P21-25、警卷P28-33、併辦偵一卷P29-31、33-34、36、警卷P47-54、併辦警卷P15-2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警一卷P7-23)。 ②警十卷P47-58、併辦警一卷P78-84、警卷P923-926。 5 蔡易庭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6 蔡易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7 黃中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收款後依顏豪均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109-111)。 ①警四卷P1-3、警卷P7-10、偵卷P115-117。 ②警四卷P45-57、警卷P70-71。 8 黃中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台新銀行帳戶 9 黃奕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同學,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三卷P2-3、警卷P55-57;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警三卷P4-11)。 ②警三卷P31-39、警卷P947-948。 10 薛竣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親戚,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85號)。 ①併辦警九卷P9-12、 警卷P99-100。 ②警卷P985-988。 11 楊雅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女友(不知情)。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01-407。 12 李宏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提款卡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並曾協助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併辦偵卷P147-156) ①併辦偵卷P39-41、併辦警八卷P7-10、併辦偵卷P13-16、併辦偵卷P47-48、85-87、121-123、偵卷P207-211、73-75、併辦警十卷P3-5。 ②併辦警八卷P19-51、本院1523號卷㈠P409-434。 13 廖國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384號不起訴處分,偵卷P77-83) ①併辦偵卷P17-20、偵卷P201-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35-446。 14 李元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不知情之顏豪均友人黃奕翔之朋友,將帳戶借予黃奕翔收受友人清償款項,並協助轉匯與黃奕翔。 ①警卷P95-97。 ②警卷P941-944。 15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無 剛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 ①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本院1523號卷㈡P203-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47-451。 16 陳宥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83-185。 ②警卷P949-951。  17 陳品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①警卷P305-309。 ②警卷P981-984。 18 賴慶和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41-142。 ②警卷P975-979。 19 范姜博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29-131;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33-139)。 ②警卷P965-974。 20 黃柔瑄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03-105;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07-109)。 ②警卷P961-963。 21 陳煜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59-161。 22 吳于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11-113;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警卷P115-128)。 ②警卷P953-959。 23 尤暉勝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本訴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109-111)。 ①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 ②警卷P23-29。 附表三:匯入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序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備註 罪刑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一) 1 1 無併辦 何寬庭 (提告) 何寬庭於111年12月15日12時許,在IG上瀏覽帳號「chubby_jjj」公開張貼有關加入VIP會員、下注運彩、保證本金不賠之投資訊息後,即誤信為真,經以IG聯繫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4 16:12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24,400元)。 ★犯罪所得61,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112/04/06 22:19 1萬1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 2 無併辦 林崑原 (提告) 林崑原於112年1月15日在DCARD網站上瀏覽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障本金之廣告,依指示與IG帳號「chubby7777_」聯繫並瀏覽該帳號之貼文、宣傳之活動稱得加入付費會員後以投資由對方操作下注運動賽事獲利(保本、分得水錢)或借款與對方得獲得雙倍還款等情後,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6 21:17 2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第285-286頁,調解金額10萬元)。 ★犯罪所得399,5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99,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112/02/26 14:20 3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5 112/03/30 19:56 10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6 112/03/30 19:57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 1 (本訴併辦1) 112/02/19 15:01 2萬6千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8 112/03/06 16:41 1萬3千5百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9 112/02/21 20:14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0 112/02/22 11:33 5千元 11 1 (本訴併辦1) 112/03/14 00:15 7千元 12 112/04/11 21:18 1萬元 13 無併辦 112/03/22 12:15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4 112/04/10 15:56 1萬元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起訴書無 1 (本訴併辦4) 112/03/29 14:46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6 3 1 (本訴併辦5) 劉來益 (提告) 劉來益於112年3月間在IG上見暱稱「小J」(帳號「chubby_jjj」、「chubby7777_」)之貼文稱可加入會員,將款項交由其下注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確認會保本後,誤信上情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22:14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18,400元)。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18、19款項匯款日(3/6)有誤,應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4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112/03/03 22:15 1萬元 18 112/03/05 20:35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9 112/03/05 20:36 1萬元 20 4 2 (本訴併辦2) 蕭浩瑋 (提告) 蕭浩瑋於112年1月4日在DCARD見自稱「小J」(帳號chubby7777)所發運彩投注之廣告,依指示前往IG帳號「chubby7777_」(另一帳號chubby_jjj」)查看公開限時動態內之相關資訊,而得知可加入會員經由對方投資運彩下注獲利,投資失利可退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5 14:24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共計8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無併辦 112/03/05 20:40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2 112/03/05 20:40 1萬元 23 112/03/05 20:40 1萬元 24 112/03/05 21:01 2萬元 25 112/03/09 19:55 3萬元 26 5 1 (本訴併辦2) 李侑軒 (提告) 李侑軒於112年1月25日在IG、DCARD見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廣告稱:可出資與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情後,即與對方聯繫、查閱對方限時動態貼文後,因對方復佯稱可參加獲利獎金4倍或代為匯款可獲得雙倍款項云云(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3,500元取信李侑軒),李侑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1:5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107-108,調解金額15,000元)。 ★犯罪所得4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2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無併辦 112/02/01 02:03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8 起訴書無 2 (本訴併辦4) 112/04/19 22:01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29 6 無併辦 張哲綸 (提告) 張哲綸於112年2月初在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之公開貼文及限時動態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如無獲利保證本金可全部返還或認養會員除保本外,還可每週獲得水錢等情(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13,000元取信張哲綸),因而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26 10:07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P285-286,調解金額66,000元)。 ★犯罪所得212,000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13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112/02/26 13:38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1 112/03/05 16:42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2 起訴書無 3 (本訴併辦4) 112/03/26 10:06 5萬元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33  1、3 (本訴併辦3、4) 112/02/04 02:16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34   3 (本訴併辦4) 112/04/11 14:4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35 112/04/11 14:51 2千元 36 7 無併辦 張承喆 (未提告) 張承喆於112年1月初在DCARD瀏覽有關分享運彩之資訊,隨後該分享者轉到IG以「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以限時動態發文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就可參加摯友活動、如無獲利保證返還本金等情,即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2:04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84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112/01/25 22:05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8 112/03/03 14:49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9 8 無併辦 蔡秉睿 (提告) 蔡秉睿於112年1月初在DCARD、IG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貼文及私訊陸續稱:可將款項交由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或加入會員、參加活動保本或每週可領回款項等情,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04 01:14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99頁)。 ◎起訴書及本訴併辦4併辦意旨書所載左列序號40、43、44、46、48款項尾數為15元部分,經核對卷附交易明細,應為手續費,故予以更正匯款數額如左。 ★應沒收犯罪所得311,888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112/02/04 13:52 1萬元 41 112/02/26 15:04 28,888元 42 112/02/19 01:35 1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43 112/03/07 13:48 1萬元 44 112/02/26 21:21 3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45 112/03/20 17:54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46 112/02/27 12:09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47 起訴書無 4 (本訴併辦4) 112/04/09 09:55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48 112/04/09 09:56 43,000元 49 9 無併辦 尤暉勝 (提告) 尤暉勝於112年1月13日在DCARD瀏覽臺灣運彩賽事分析文章,經由其內資訊聯繫IG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後續新暱稱、帳號「(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經由該帳號之限時動態或私訊:獲知資訊即如加入會員,將款項交與其進行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退回;如代為匯款與其他投注人將可獲得雙倍款項等情(對方並112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以不詳帳戶匯款5萬元、3萬元、2萬元以取信尤暉勝),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3 22:28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23)。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49受款帳戶有誤,經比對交易明細及被害人所陳匯出帳戶帳號,更正如左。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50至53款項匯款日有誤,應逕予更正。 ★考量左列被害人出金之款項(其中5萬元為序號121詐得款項),如予以全部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於出金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9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 112/01/28 21:22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51 112/01/29 21:46 2萬元 52 112/01/30 23:56 5萬元 53 112/01/30 23:56 5萬元 54 起訴書無 5 (本訴併辦4) 112/04/11 17:0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55 10 無併辦 顏子鈞 (提告) 顏子鈞於112年1月20日12時許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之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本廣告訊息,隨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加入會員後可參加運彩保本投資活動云云,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22:23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73-74,調解金額24,000元)。 ★犯罪所得6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112/03/05 06:42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57 11 無併辦 林大源 (提告) 林大源於112年3月間在DCARD、IG見邀約集資世界經典棒球賽投注代下,金額保底之訊息,對方並在IG以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說明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5 20:28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33)。 ◎起訴書誤載左列序號58金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523卷㈢第32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8 112/03/06 12:32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二) 59 1 無併辦 林國榮 林國榮於112年1月間見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刊載投資保本獲利之臺灣運彩廣告,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嗣因收到上開帳戶所退還之本金4萬元致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 112/02/26 16:37 4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50)。 ★考量左列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如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三) 60 1 犯罪事實一㈠ (追加2併辦1) 陳任泯 (提告) 陳任泯於112年2月底在IG上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發佈有關投注運彩,如未贏將本金全數退還之訊息後,誤信為真,於聯繫對方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14:4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000元)。 ★犯罪所得3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112/03/03 14:45 1萬元 62 112/03/05 16:40 1萬元 63 2 無併辦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3月底在IG瀏覽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有關運彩投注代下、包賠之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稱代轉款項後會給付雙倍金額云云,致黃詩婷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4/11 20:37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112/04/19 16:01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65 112/04/19 18:05 2萬元 66 3 無併辦 張芷瑄 (提告) 張芷瑄於112年2月中旬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得付費加入會員後由其代為操作運彩,且保本獲利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7 07:06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70所示款項為被告或其共犯匯與序號117至119所示被害人之款項。 ★應沒收犯罪所得29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 112/03/06 19:35 5萬元 68 112/03/07 02:55 5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69 112/03/07 02:56 11,000元 70 112/03/06 19:36 5萬元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71 112/04/11 17:34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2 112/04/11 17:34 3萬元 73 4 無併辦 廖儀琳 (提告) 廖儀琳於112年1月中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得匯款投資運動彩券,由對方操作投資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於112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出金3萬元、10萬元以取信廖儀琳),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2 00:50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6,000元)。 ◎序號76款項,追加2併辦2之併辦意旨書誤載匯入之帳戶,經核對交易明細逕予更正。 ◎序號79、80款項匯入之帳戶,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第418頁)。 ★犯罪所得32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94,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4 112/02/04 13:2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5 112/02/08 00:06 2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76   1 (追加2併辦2) 112/03/04 23:11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77 無併辦 112/03/04 23:12 2萬元 78 112/04/19 16:17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9 112/04/1322:22 2萬元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80 112/03/25 13:47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1 5 無併辦 丁昶榮 (提告) 丁昶榮於112年2月底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另有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得付費加入其所提供之方案,並匯款投資運彩投注,虧損會理賠等訊息,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00:10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82之匯款日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P419)。 ★應沒收犯罪所得27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2 112/03/06 00:07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83 112/04/12 23:41 127,500元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84 112/04/16 12:14 89,000元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85 6 無併辦 柯宇倫 (提告) 柯宇倫於112年1月底起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發佈之投資代下運彩方案:贏的話獲利,輸的話保障本金;付費參加會員可抽獎;預測等活動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16:46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姓名,逕予更正。 ★應沒收犯罪所得38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6 112/02/26 21:40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87 112/02/26 21:19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8 112/03/01 10:35 1萬元 89 112/03/01 21:56 1萬元 90 112/03/03 16:25 4萬元 91 112/04/12 00:22 4萬元 92 112/04/19 22:31 46,000元 93 112/04/11 16:53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94 112/04/19 16:00 4萬元 95 112/04/11 17:25 3萬元 96 112/04/13 19:35 1萬元 97 112/04/19 22:26 3萬元 98 112/04/19 23:28 1萬元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99 112/04/20 09:26 2萬元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100 112/04/20 09:27 2萬元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101 7 1 (追加2併辦3) 楊居禎 (提告) 楊居禎於112年3月底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可付費加入會員代為下注操作、投注保障本金等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得知代為轉帳匯款可獲雙倍款項等情,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31 22:24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22,500元)。 ★犯罪所得75,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52,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2 112/03/31 22:41 25,0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3 無併辦 112/04/19 19:23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04 8 1 (追加2併辦4) 李承郁 (提告) 李承郁於112年1月5日起,在DCARD見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運彩投資賺錢訊息,依指示連結至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由其進行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1 17:14 10萬元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740,2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5 112/01/11 17:16 4萬元 106 無併辦 112/03/29 17:54 35,2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7 2 (追加2併辦2) 112/04/06 21:24 10萬元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108 112/04/06 21:25 10萬元 109 112/04/07 00:43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 112/04/07 00:44 97,000元 111 112/04/07 00:46 48,000元 112 112/04/11 15:57 10萬元 113 112/04/19 16:08 2萬元 114 9 無併辦 謝宇紘 (提告) 謝宇紘於112年2月間起在DCARD認識自稱「小J」之人,並至IG追蹤其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經由瀏覽該帳號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運彩獲利,如其代操失利將退還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1 20:5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5 112/03/03 19:14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6 10 無併辦 陳宥霆 (提告) 陳宥霆於112年1月起在DCARD見發佈之投資訊息,依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得知可付費加入摯友方案,由對方代為操作,投注保障本金「贏了退款五萬,總金額分紅、輸了退款五萬+虧損的部分,不管輸了或是贏了通通有錢」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7 10:00 5千元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5千元) ★考量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再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 11 無併辦 陳品毅 (提告) 陳品毅於112年1月6日起在DCARD聯繫某帳號,依對方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得知投資運彩,贏了會分紅,輸了會退本金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3月6日出金5萬元(序號70)。 112/01/06 22:44 4萬元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所載序號118、119收款帳戶資訊有誤,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123,000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7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8 112/01/07 12:57 23,000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19 112/01/07 22:52 6萬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20 12 犯罪事實一㈡ (追加2併辦2) 陳煜昇 (提告) 陳煜昇於112年2月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_jjj」之發文,得知對方可幫忙操作運彩獲利之訊息,並於112年2月底開始提供金錢由對方操盤球賽下注服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4月20日出金2萬元(序號100)。 112/02/28 17:08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犯罪所得5萬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起訴資訊詳附表一編號四) 121 1 無併辦 許子晉 (提告) 許子晉於112年3月起在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見投資訊息,進而與對方聯繫而得知得由投資運彩保本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6 18:13 5萬元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55,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2 112/03/27 18:54 5,5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23 112/04/11 21:06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五) 124 1 無併辦 張宗樺 (提告) 張宗樺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IG、DCARD得知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即依對方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收款帳戶,惟從未出金或退款,始知受騙。 112/03/20 18:08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8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5 112/03/20 18:28 2萬元 126 起訴書無   1 (追加4併辦1) 112/04/10 14:05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27 112/04/10 14:08 5萬元 128 2 (追加4併辦1) 112/04/19 19:47 3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何寬庭)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414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4623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4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蕭浩瑋)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4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李侑軒)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8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㈥、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3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張承喆)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0號偵查卷宗(偵九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偵查卷宗(偵卷)。 ㈧、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蕭秉睿)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57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4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㈨、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尤暉勝)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3198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3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㈩、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顏子鈞)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3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85號偵查卷宗(偵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林大源)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63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6號偵查卷宗(偵卷)。 、本訴併辦1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0偵查卷宗(併辦偵一卷)。 、本訴併辦2部分:(蕭浩瑋、李侑軒)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三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43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四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五卷)。 、本訴併辦3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四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六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七卷)。 、本訴併辦5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159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卷三)(本院1523號卷㈠、卷㈡、卷㈢)。 二、追加起訴1部分:(林國榮)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52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58號卷㈠、卷㈡)。 三、追加起訴2部分:(陳任泯、黃詩婷、張芷萱、廖儀琳、丁昶榮、柯宇綸、楊居禎、李承郁、謝宇紘、陳宥霆、陳品毅、陳煜昇)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65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76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8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2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706號刑事卷宗(偵抗卷)。 ㈨、追加2併辦1部分:(陳任泯、陳煜昇)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809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六卷)。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67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七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九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十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㈩、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1部分:(廖儀琳)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08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八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2部分:(李承郁)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30253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九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0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4部分:(李承郁)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99號卷㈠、卷㈡)。 四、追加起訴3部分:(許子晉)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1803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卷宗(本院485號卷)。 五、追加起訴4部分:(張宗樺)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08525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追加4併辦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6069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十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08583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刑事卷宗(本院943號卷)。

2025-01-23

TNDM-112-金訴-1523-20250123-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232號等〈詳附表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599號、第34250號等、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113年 度軍偵字第100號等〈詳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豪均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參 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顏豪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娛樂城代理-學長啊樂」( 下稱「啊樂」)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顏豪均借用或因故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除編號8以外)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工具,再於民國112年1月起由顏豪均、「啊樂」連 上網際網路以其等所管領之社群Instagram(下簡稱「IG」)暱稱 「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帳號「chubby_jjj」、「 chubby7777_」)及DCARD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7 777」),分別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張貼文章、訊息、廣告等對 公眾散布之方式,對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各自匯入顏豪均或「 啊樂」指定之各帳戶內(匯款時間、數額、匯入之帳戶均詳附表 三),隨後再由顏豪均自己或指示帳戶持有人協助提領、轉交以 取得犯罪所得或充作自己給付與他人之款項而獲得免予給付之不 法利益,以此等利用附表二帳戶之方式,掩飾、隱匿「啊樂」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顏豪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1523號卷㈢第256頁〈以下頁數標註,均 簡略以P+頁碼標示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本院1523號卷㈢P254-255、312),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一)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4、16至2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警詢 及其中編號1至2、4至8、1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偵查中證述將 帳戶提供與被告使用之緣由、方式等情及附表二所示帳戶( 除編號8以外)之交易明細及部分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卷目 頁數均詳附表二)、提款影像及明細(警九卷P30-31、警卷P 41-42、警卷P27-36、45-46、0000-0000、警卷P117),與 上述證人指述及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述匯款情形一致。 (二)扣案手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2年11月1日19時1 3分搜索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警 卷P73-77)內與「啊樂」、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 紀錄截圖(偵一卷P77-81、警卷P49-71、偵卷P79-149);I G帳號「chubby7777_」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IP位址通聯 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狄卡字第1 12063001號函(警卷P989-991、000-0000、1003)之註冊使 用者均為被告,足認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帳號之使用者。 (三)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及所提出之資料(詳 下述)、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上開帳號VIP摯友活動內容(本 院1523號卷㈡P43、313),均可佐證被告確實有經由IG、DCAR D之投資廣告、訊息、限時動態等向公眾散佈之方式向其等 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致其等受騙匯出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  1.序號1-2(被害人何寬庭)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一卷P31-33、本院1523號卷㈡P283-296)。  2.序號3-15(被害人林崑原)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二卷P16-18、本院1523號卷㈡P266-283)及所提與 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二卷P26-30)。  3.序號16-19(被害人劉來益)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五卷P9-14、本院1523號卷㈡P247-266)及所提出 其與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IG帳號首頁 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五卷P29-3 3、本院1523號卷㈡P311)。  4.序號20-25(被害人蕭浩瑋)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 六卷P9-11)及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限時動態截圖、ATM轉帳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六卷P17 -23)。  5.序號26-28(被害人李侑軒)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七卷P1-2、19-20、本院1523號卷㈡P339-358)及 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七卷P25-34)。  6.序號29-35(被害人張哲綸)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八卷P4、偵八卷P15-16、本院1523號卷㈡P358-3 74)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八卷P14-20)。  7.序號36-38(被害人張承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九卷P2-3、本院1523號卷㈡P374-384)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 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九卷P8- 21)。  8.序號39-48(被害人蔡秉睿)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34-36、本院1523號卷㈡P384-399)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貼文及 個人首頁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 卷P38-50、本院1523號卷㈠P343-390)。  9.序號49-54(被害人尤暉勝)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與其提出之 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含帳號首頁)截圖及LINE社群「小J安排退款」之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9-65、67-71、457 )。 10.序號55-56(被害人顏子鈞)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23-25、本院1523號卷㈢P33-42)與其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警卷P35-37)。 11.序號57-58(被害人林大源)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5-6、本院1523號卷㈢P23-33)及其所提出之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其與暱稱「小J瑞」、「(新) 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態)截 圖(警卷P7-18)。 12.序號59(被害人林國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警卷P11-13、本院1523號卷㈢P42-50)及其所提出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存摺封面影本、與暱稱「小J瑞 」、「(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 圖(警卷P43、45、49-71)、匯款與被害人出金款項者之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被害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院1658號卷P163-175)。 13.序號60-62(被害人陳任泯)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 態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261-275)。 14.序號63-65(被害人黃詩婷)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67-372)。 15.序號66-72(被害人張芷瑄)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新)玩運彩 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385-391、393-399)。 16.序號73-80(被害人廖儀琳)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473-47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陽 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481-483)。 17.序號81-84(被害人丁昶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29-531)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533至557)。 18.序號85-100(被害人柯宇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613-623)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21-367)。 19.序號101-103(被害人楊居禎)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797-79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 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801-817、823)。 20.序號104-113(被害人李承郁)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37-83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DC ARD)帳號首頁截圖、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警卷P841-845、849-859)。 21.序號114-115(被害人謝宇紘)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83-887)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889-891)。 22.序號116(被害人陳宥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83-185)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小J 瑞」之訊息紀錄截圖(含個人首頁、限時動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187-199)。 23.序號117-119(被害人陳品毅)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305-309)及其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查詢截圖(警卷P625-631)。 24.序號120(被害人陳煜昇)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59-161)及其提出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警卷P163-171)。 25.序號121-123(被害人許子晉)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6、9-10)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 J」之IG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 11-15、19)。 26.序號124-128(被害人張宗樺)部分: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P46-50、併辦偵卷P47-4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ATM操作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 玩運彩分析小J」、「(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貼文及個人首頁截圖(警卷P51-55)。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8月2日施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就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使各被害人匯 入遭詐欺之款項,後續再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者申設之帳 戶提領、轉匯或用以清償自己債務、投資之用,其行為已經 製造金流斷點,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 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所犯洗 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其所 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又被告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定本刑為有 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就上開規定,因被告最終在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 犯罪,另曾於追加2之偵查案件(詳附表一編號三)中坦承洗 錢犯行(偵卷P163),但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本案 中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另在附表一編 號三案件中則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但 不符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如此,被告如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斷,經減輕其刑後可判 處之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及併科罰金;如適用現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無減輕事由,但最 高法定刑仍僅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顯見修正前之規定 整體適用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認整體比較後,本案應整 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  2.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利用附表二所示帳號,以連上網際網路後公開散 布之DCARD、IG限時動態、廣告、訊息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 被害人,並利用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詐欺取 財,即涉及附表二編號1至8、11、14)或將詐得款項逕支付 債務、賭資犯詐欺得利(涉及附表二編號9、10、12至13、15 至23帳戶部分,是被告免於另行支付應給付之債務、賭資所 得之利益),製造金流斷點,而使詐欺所得及其來源遭隱匿 。是核被告所為:  ①對被害人何寬庭、劉來益、蕭浩瑋、張承喆、顏子鈞、林大 源、林國榮、陳任泯、謝宇紘、陳品毅、陳煜昇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②對被害人林崑原、李侑軒、張哲綸、蔡秉睿、尤暉勝、黃詩 婷、張芷瑄、廖儀琳、丁昶榮、柯宇倫、楊居禎、李承郁、 許子晉、張宗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害人陳宥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啊樂」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①附表一所示偵查案件,除追加4併辦1部分外,其餘公訴(併辦 )意旨均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被告否認,其辯稱 僅有「啊樂」與其共犯本案等語(本院1523號卷㈢第254頁)。 經查:  ⑴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提及被告使用數網路上之帳號遂行本 案詐欺犯行,被告自承其與「啊樂」共同使用犯罪事實欄所 載網路帳號為本件犯行。同一人在不同或同一社群網站設置 數帳號使用甚為普遍,故縱然有關各被害人所提出之網路上 資料,可顯示實施詐術者是使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3個帳 戶,但除非有證據得確認使用者確實為不同自然人所申設使 用,否則應無以網路上多數帳號遽認參與犯罪者人數,合先 敘明。況且,公訴意旨所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共犯3人 ,多指述為「小J瑞助理」、「小J瑞」或擇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帳號或暱稱代稱之,然而遍查除卷內所附被害人提出施行 詐術之帳號之相關截圖(詳前述二、㈢所述證據)並無暱稱「 小J瑞助理」之帳號存在,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號、暱稱 ,業經被告否認除其與「啊樂」外,另有他人使用,依前述 說明,自難單憑被告與「啊樂」所使用施以詐術之網路社群 帳號有3個,即遽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者達三人以上。  ⑵再者,被告雖曾一度於112年9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娛樂 城的IG是否還在?)答:消失了。我、「小J瑞」及「小J瑞 」拉的一個助理,助理有時會幫忙回覆。』等語(偵一卷P62) ,但後續則均否認「啊樂」有助理存在等語(本院1699號卷㈠ P34)。且嗣後調查陳述本案過程亦未提及「助理」乙職。另 參照112年9月18日該次訊問中被告否認犯罪供稱:我是將帳 號及粉絲賣給「小J瑞」,之後就沒有使用,只是單純提供 賽事分析、中間代儲值至娛樂城賺取獎金,我收到詐欺通知 後,有告知「小J瑞」之後他就封鎖我;我不認為我的行為 是詐欺等語(偵一卷P58-62),與後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 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迥異。不能排除被告當時供述為免遭追究 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將罪責推與難以查證之虛擬人物之可 能。是在別無佐證被告當次供述情節為真實之情況下,自難 單以被告自己前後矛盾、有瑕疵之供詞,遽認被告為本案罪 刑參與者另有「助理」之存在,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要件。  ⑶檢察官雖陳明本案詐欺人數眾多,使用多個人頭帳戶,還有 賭盤,是整個犯罪組織,可見參與人數眾多等語。然查,附 表二所示帳戶提供者,依其等供述及所提證據,部分為被告 親近之親友、部分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且 部分已經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二),均難認為 本件之共犯。且可知提供帳戶者多與被告有所親誼、交易上 連結,並非將帳戶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人士再層轉交付與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型態,故無從自人頭帳戶數量推斷本件參與 詐欺行為之正犯人數。至於本案被害人雖達26位,但遭詐欺 時間分散長達數月,參照辯護人所提之網路留言資料(本院1 523號卷㈡P51-52)亦有曾經參加被告VIP摯友方案者陳述等訊 息要等很久、訊息回得很慢之情況,因此未達在客觀上2個 人顯然不能操作詐術及後續洗錢流程之情況。至於後續賭盤 及運彩部分,是被告得手詐欺款項後使用贓款之階段,依據 被告與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紀錄(偵卷P79-149) 雖可見其等有討論賽事賭博、核對賭資之內容;廖國翔、李 宏恩之供述(詳附表二)雖均坦承在賭博上與被告屬上下線關 係,但此僅得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但尚難就此認該等與被 告一起賭博者,均知悉被告賭博資金來自於本案詐欺行為, 並參與詐欺行為,而難認為屬本案之共犯。    ②承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事實欄 所載網路帳號為不同人所使用,或本件除被告、「啊樂」外 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本件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認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得逕以此加重 條件相繩。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此僅詐欺加 重條件之變更,被告所犯仍屬法條、刑度均相同之加重詐欺 罪,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同 時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依情節較重【款項較多】處斷)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黃詩婷、丁 昶榮、李承郁、陳宥霆)、詐欺取財罪(除前列4名被害人外 之部分)處斷。 (四)附表一所示各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分別均為各次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受被告詐欺而匯款之事實,與已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分別 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54 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三之被害人除林國榮、 陳宥霆、陳煜昇外,均曾數度匯款至指定帳戶,然均係因同 一事由遭詐騙而陸續交付財物,故認被告就各被害人均僅成 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得利罪。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核屬詐欺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之詐 欺犯罪,惟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並無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之情狀,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而被告並不符合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已論述如前,故認被 告亦無以此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本院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與被告減輕其刑之機會,依 照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然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 並未有利,是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但被告偵審中自白 洗錢部分之犯後態度仍於量刑予以考量,併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則不思循正 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竟與「啊樂」共同利用附表三各被 害人欲投資獲利,卻不願承擔風險之心理,以網際網路散布 推出多項活動以吸引被害人陷於錯誤,均誤信被告將以其自 己所宣稱之方式獲利而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出,使各被害人 分別受有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損害,且數額非少;被告並使用 多數人頭帳戶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偵查困難度,所為應值相當非難。另考量被告於追加2案件 偵查中最終坦承洗錢犯行及在本院審理中最終始坦承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見附表三,僅履 行部分),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行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害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網拍、飲料店 工作、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23 號卷㈢P389),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三「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考量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罪,手法相同,均是在密 接之數月內所為,所造成之損失總金額等整體可非難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觀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其旨在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又因犯罪客體之沒收與犯罪所得、犯罪 物等之沒收於性質上究屬不同,對於犯罪客體之沒收應有立 法明文規範方得據以宣告沒收。且如立法僅規定應就犯罪客 體宣告沒收,然未再進一步明文規定於犯罪客體因毀損、滅 失或轉換等情形而有不能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時,得予以追 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則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第4項 、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針對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規定 ,而對犯罪客體諭知追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是以,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自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原物業經查獲,方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於被告所犯之 罪宣告沒收,且於原物未經查獲時,亦不得再諭知沒收其替 代物、孳息或改為追徵。而本件被告洗錢標的並未扣得原物 或原款項,故尚無從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犯罪所得為將IG帳戶出售與「啊樂 」合作所得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附表三詐欺各被害人之 所得(本院1523號卷㈢P255)。然而考量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允諾賠償部分受害數額;亦曾以詐欺所得直接出 金與被害人(調解、出金情況及數額均詳附表三),可認均已 部分填補被害人損害(實際未管理該筆犯罪所得)或負擔相當 損害賠償債務,因認有此情況之罪,如再予以沒收全部詐得 款項,均有過苛之虞,故分別酌減之(應沒收數額亦均詳附 表三),於此加總附表三所示應沒收金額,再加計被告出售 帳號之10萬元,共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639,788元,且未 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 1支,為被告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1523號卷㈢P388),既然為本件詐欺犯罪所 用,即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為謀求不法 利益,於112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G暱稱「小 J瑞」、「小J瑞」的助理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顏豪均負責提供其父親顏志恒、弟弟顏培 宸、朋友城偉哲、蔡易庭、黃中彥、黃奕翔所申設如附表二 所示收款帳戶,再依「小J瑞」之指示,自行操作或指示顏 志恒等6人將詐欺贓款轉匯入指定之帳戶,被告可獲得報酬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 (三)被告與「啊樂」連結網際網路,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帳號共同 實行本案犯行,且除被告曾一度否認全盤犯行時所陳有關小 J瑞助理之供述外,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確實有「小J瑞助理 」存在而已達三人以上共犯本案詐欺罪行,業已論述如前( 詳前壹、㈡⒉①部分)。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 ,亦難認公訴意旨所指網路上有關犯罪事實欄各帳號使用人 除被告、「啊樂」外,另有助理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存在 ,故檢察官所指之組織,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特定犯罪且隨 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尚有 疑義。本院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 罪責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訴部分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 察官董詠勝、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及本院繫屬案號、起訴範圍等資訊。Instagram簡稱IG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或追加起訴、併辦範圍 論罪法條/認定被告使用之網路帳號及共犯 一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下稱1523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第26661號、第26043號、第26659號、第27085號、第3130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部分)/許友容 起訴: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1至11部分(不含附表三註記「起訴書無」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26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1)/吳毓靈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1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第33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2)/吳維仁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20、2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 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3)/黃淑妤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3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4)/郭文俐、郭育銓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5、28、32-35、47-48、54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5)/許友容 移送併辦:同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起訴書 二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下稱1658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1)/吳維仁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59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 三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下稱1699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2)/郭文俐、郭育銓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60至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1)/蔡明達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60至62、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Chubby7777_」、「Chubby_jjj」 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第10355號、第10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2)/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6、107至11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3)/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1至1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4)/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4至10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四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下稱485號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3)/許友容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1至12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五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下稱943號案件)。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4)/江怡萱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4至12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第18548號(下稱追加4併辦1)/桑婕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26至12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運彩小J」 附表二:本件被告使用收受詐欺款項之銀行帳戶、帳號及簡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南檢」 編號 戶名 銀行帳號/使用之帳戶資料 簡稱 帳戶持有人與被告關係 ①持有人證述、所提資料 ②各帳戶交易明細 1 顏志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父,出借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二卷P2-3、警卷P10-15、偵卷P20-21、併辦偵三卷P4-5。 ②警九卷P25-29 2 顏培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弟,出借帳戶並依指示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 ①警卷P1-5、警卷P16-21、併辦偵六卷P29-32。 ②警卷P41-49、警卷P0000-0000。 3 城偉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依顏豪均指示提領款項(轉交顏豪均)、轉匯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一卷P9-15、警卷P22-26、警五卷P3-7、警卷P3-9、警卷P1-4、偵五卷P25-28、警卷P37-43。 ②警七卷P4-9、警卷P30-32、警卷P45-46。 4 蔡易庭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鄰居及同學,依顏豪均指示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27536、20562、3287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1-75、109-111、併辦偵卷P33-44) ①併辦警一卷P3-5、併辦警五卷P21-25、警卷P28-33、併辦偵一卷P29-31、33-34、36、警卷P47-54、併辦警卷P15-2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警一卷P7-23)。 ②警十卷P47-58、併辦警一卷P78-84、警卷P923-926。 5 蔡易庭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6 蔡易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7 黃中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收款後依顏豪均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109-111)。 ①警四卷P1-3、警卷P7-10、偵卷P115-117。 ②警四卷P45-57、警卷P70-71。 8 黃中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台新銀行帳戶 9 黃奕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同學,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三卷P2-3、警卷P55-57;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警三卷P4-11)。 ②警三卷P31-39、警卷P947-948。 10 薛竣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親戚,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85號)。 ①併辦警九卷P9-12、 警卷P99-100。 ②警卷P985-988。 11 楊雅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女友(不知情)。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01-407。 12 李宏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提款卡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並曾協助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併辦偵卷P147-156) ①併辦偵卷P39-41、併辦警八卷P7-10、併辦偵卷P13-16、併辦偵卷P47-48、85-87、121-123、偵卷P207-211、73-75、併辦警十卷P3-5。 ②併辦警八卷P19-51、本院1523號卷㈠P409-434。 13 廖國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384號不起訴處分,偵卷P77-83) ①併辦偵卷P17-20、偵卷P201-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35-446。 14 李元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不知情之顏豪均友人黃奕翔之朋友,將帳戶借予黃奕翔收受友人清償款項,並協助轉匯與黃奕翔。 ①警卷P95-97。 ②警卷P941-944。 15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無 剛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 ①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本院1523號卷㈡P203-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47-451。 16 陳宥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83-185。 ②警卷P949-951。  17 陳品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①警卷P305-309。 ②警卷P981-984。 18 賴慶和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41-142。 ②警卷P975-979。 19 范姜博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29-131;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33-139)。 ②警卷P965-974。 20 黃柔瑄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03-105;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07-109)。 ②警卷P961-963。 21 陳煜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59-161。 22 吳于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11-113;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警卷P115-128)。 ②警卷P953-959。 23 尤暉勝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本訴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109-111)。 ①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 ②警卷P23-29。 附表三:匯入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序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備註 罪刑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一) 1 1 無併辦 何寬庭 (提告) 何寬庭於111年12月15日12時許,在IG上瀏覽帳號「chubby_jjj」公開張貼有關加入VIP會員、下注運彩、保證本金不賠之投資訊息後,即誤信為真,經以IG聯繫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4 16:12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24,400元)。 ★犯罪所得61,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112/04/06 22:19 1萬1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 2 無併辦 林崑原 (提告) 林崑原於112年1月15日在DCARD網站上瀏覽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障本金之廣告,依指示與IG帳號「chubby7777_」聯繫並瀏覽該帳號之貼文、宣傳之活動稱得加入付費會員後以投資由對方操作下注運動賽事獲利(保本、分得水錢)或借款與對方得獲得雙倍還款等情後,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6 21:17 2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第285-286頁,調解金額10萬元)。 ★犯罪所得399,5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99,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112/02/26 14:20 3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5 112/03/30 19:56 10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6 112/03/30 19:57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 1 (本訴併辦1) 112/02/19 15:01 2萬6千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8 112/03/06 16:41 1萬3千5百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9 112/02/21 20:14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0 112/02/22 11:33 5千元 11 1 (本訴併辦1) 112/03/14 00:15 7千元 12 112/04/11 21:18 1萬元 13 無併辦 112/03/22 12:15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4 112/04/10 15:56 1萬元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起訴書無 1 (本訴併辦4) 112/03/29 14:46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6 3 1 (本訴併辦5) 劉來益 (提告) 劉來益於112年3月間在IG上見暱稱「小J」(帳號「chubby_jjj」、「chubby7777_」)之貼文稱可加入會員,將款項交由其下注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確認會保本後,誤信上情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22:14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18,400元)。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18、19款項匯款日(3/6)有誤,應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4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112/03/03 22:15 1萬元 18 112/03/05 20:35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9 112/03/05 20:36 1萬元 20 4 2 (本訴併辦2) 蕭浩瑋 (提告) 蕭浩瑋於112年1月4日在DCARD見自稱「小J」(帳號chubby7777)所發運彩投注之廣告,依指示前往IG帳號「chubby7777_」(另一帳號chubby_jjj」)查看公開限時動態內之相關資訊,而得知可加入會員經由對方投資運彩下注獲利,投資失利可退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5 14:24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共計8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無併辦 112/03/05 20:40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2 112/03/05 20:40 1萬元 23 112/03/05 20:40 1萬元 24 112/03/05 21:01 2萬元 25 112/03/09 19:55 3萬元 26 5 1 (本訴併辦2) 李侑軒 (提告) 李侑軒於112年1月25日在IG、DCARD見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廣告稱:可出資與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情後,即與對方聯繫、查閱對方限時動態貼文後,因對方復佯稱可參加獲利獎金4倍或代為匯款可獲得雙倍款項云云(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3,500元取信李侑軒),李侑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1:5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107-108,調解金額15,000元)。 ★犯罪所得4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2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無併辦 112/02/01 02:03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8 起訴書無 2 (本訴併辦4) 112/04/19 22:01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29 6 無併辦 張哲綸 (提告) 張哲綸於112年2月初在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之公開貼文及限時動態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如無獲利保證本金可全部返還或認養會員除保本外,還可每週獲得水錢等情(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13,000元取信張哲綸),因而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26 10:07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P285-286,調解金額66,000元)。 ★犯罪所得212,000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13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112/02/26 13:38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1 112/03/05 16:42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2 起訴書無 3 (本訴併辦4) 112/03/26 10:06 5萬元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33  1、3 (本訴併辦3、4) 112/02/04 02:16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34   3 (本訴併辦4) 112/04/11 14:4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35 112/04/11 14:51 2千元 36 7 無併辦 張承喆 (未提告) 張承喆於112年1月初在DCARD瀏覽有關分享運彩之資訊,隨後該分享者轉到IG以「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以限時動態發文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就可參加摯友活動、如無獲利保證返還本金等情,即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2:04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84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112/01/25 22:05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8 112/03/03 14:49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9 8 無併辦 蔡秉睿 (提告) 蔡秉睿於112年1月初在DCARD、IG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貼文及私訊陸續稱:可將款項交由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或加入會員、參加活動保本或每週可領回款項等情,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04 01:14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99頁)。 ◎起訴書及本訴併辦4併辦意旨書所載左列序號40、43、44、46、48款項尾數為15元部分,經核對卷附交易明細,應為手續費,故予以更正匯款數額如左。 ★應沒收犯罪所得311,888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112/02/04 13:52 1萬元 41 112/02/26 15:04 28,888元 42 112/02/19 01:35 1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43 112/03/07 13:48 1萬元 44 112/02/26 21:21 3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45 112/03/20 17:54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46 112/02/27 12:09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47 起訴書無 4 (本訴併辦4) 112/04/09 09:55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48 112/04/09 09:56 43,000元 49 9 無併辦 尤暉勝 (提告) 尤暉勝於112年1月13日在DCARD瀏覽臺灣運彩賽事分析文章,經由其內資訊聯繫IG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後續新暱稱、帳號「(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經由該帳號之限時動態或私訊:獲知資訊即如加入會員,將款項交與其進行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退回;如代為匯款與其他投注人將可獲得雙倍款項等情(對方並112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以不詳帳戶匯款5萬元、3萬元、2萬元以取信尤暉勝),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3 22:28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23)。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49受款帳戶有誤,經比對交易明細及被害人所陳匯出帳戶帳號,更正如左。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50至53款項匯款日有誤,應逕予更正。 ★考量左列被害人出金之款項(其中5萬元為序號121詐得款項),如予以全部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於出金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9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 112/01/28 21:22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51 112/01/29 21:46 2萬元 52 112/01/30 23:56 5萬元 53 112/01/30 23:56 5萬元 54 起訴書無 5 (本訴併辦4) 112/04/11 17:0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55 10 無併辦 顏子鈞 (提告) 顏子鈞於112年1月20日12時許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之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本廣告訊息,隨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加入會員後可參加運彩保本投資活動云云,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22:23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73-74,調解金額24,000元)。 ★犯罪所得6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112/03/05 06:42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57 11 無併辦 林大源 (提告) 林大源於112年3月間在DCARD、IG見邀約集資世界經典棒球賽投注代下,金額保底之訊息,對方並在IG以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說明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5 20:28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33)。 ◎起訴書誤載左列序號58金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523卷㈢第32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8 112/03/06 12:32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二) 59 1 無併辦 林國榮 林國榮於112年1月間見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刊載投資保本獲利之臺灣運彩廣告,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嗣因收到上開帳戶所退還之本金4萬元致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 112/02/26 16:37 4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50)。 ★考量左列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如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三) 60 1 犯罪事實一㈠ (追加2併辦1) 陳任泯 (提告) 陳任泯於112年2月底在IG上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發佈有關投注運彩,如未贏將本金全數退還之訊息後,誤信為真,於聯繫對方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14:4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000元)。 ★犯罪所得3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112/03/03 14:45 1萬元 62 112/03/05 16:40 1萬元 63 2 無併辦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3月底在IG瀏覽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有關運彩投注代下、包賠之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稱代轉款項後會給付雙倍金額云云,致黃詩婷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4/11 20:37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112/04/19 16:01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65 112/04/19 18:05 2萬元 66 3 無併辦 張芷瑄 (提告) 張芷瑄於112年2月中旬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得付費加入會員後由其代為操作運彩,且保本獲利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7 07:06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70所示款項為被告或其共犯匯與序號117至119所示被害人之款項。 ★應沒收犯罪所得29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 112/03/06 19:35 5萬元 68 112/03/07 02:55 5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69 112/03/07 02:56 11,000元 70 112/03/06 19:36 5萬元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71 112/04/11 17:34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2 112/04/11 17:34 3萬元 73 4 無併辦 廖儀琳 (提告) 廖儀琳於112年1月中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得匯款投資運動彩券,由對方操作投資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於112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出金3萬元、10萬元以取信廖儀琳),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2 00:50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6,000元)。 ◎序號76款項,追加2併辦2之併辦意旨書誤載匯入之帳戶,經核對交易明細逕予更正。 ◎序號79、80款項匯入之帳戶,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第418頁)。 ★犯罪所得32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94,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4 112/02/04 13:2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5 112/02/08 00:06 2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76   1 (追加2併辦2) 112/03/04 23:11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77 無併辦 112/03/04 23:12 2萬元 78 112/04/19 16:17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9 112/04/1322:22 2萬元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80 112/03/25 13:47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1 5 無併辦 丁昶榮 (提告) 丁昶榮於112年2月底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另有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得付費加入其所提供之方案,並匯款投資運彩投注,虧損會理賠等訊息,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00:10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82之匯款日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P419)。 ★應沒收犯罪所得27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2 112/03/06 00:07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83 112/04/12 23:41 127,500元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84 112/04/16 12:14 89,000元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85 6 無併辦 柯宇倫 (提告) 柯宇倫於112年1月底起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發佈之投資代下運彩方案:贏的話獲利,輸的話保障本金;付費參加會員可抽獎;預測等活動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16:46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姓名,逕予更正。 ★應沒收犯罪所得38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6 112/02/26 21:40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87 112/02/26 21:19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8 112/03/01 10:35 1萬元 89 112/03/01 21:56 1萬元 90 112/03/03 16:25 4萬元 91 112/04/12 00:22 4萬元 92 112/04/19 22:31 46,000元 93 112/04/11 16:53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94 112/04/19 16:00 4萬元 95 112/04/11 17:25 3萬元 96 112/04/13 19:35 1萬元 97 112/04/19 22:26 3萬元 98 112/04/19 23:28 1萬元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99 112/04/20 09:26 2萬元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100 112/04/20 09:27 2萬元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101 7 1 (追加2併辦3) 楊居禎 (提告) 楊居禎於112年3月底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可付費加入會員代為下注操作、投注保障本金等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得知代為轉帳匯款可獲雙倍款項等情,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31 22:24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22,500元)。 ★犯罪所得75,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52,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2 112/03/31 22:41 25,0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3 無併辦 112/04/19 19:23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04 8 1 (追加2併辦4) 李承郁 (提告) 李承郁於112年1月5日起,在DCARD見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運彩投資賺錢訊息,依指示連結至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由其進行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1 17:14 10萬元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740,2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5 112/01/11 17:16 4萬元 106 無併辦 112/03/29 17:54 35,2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7 2 (追加2併辦2) 112/04/06 21:24 10萬元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108 112/04/06 21:25 10萬元 109 112/04/07 00:43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 112/04/07 00:44 97,000元 111 112/04/07 00:46 48,000元 112 112/04/11 15:57 10萬元 113 112/04/19 16:08 2萬元 114 9 無併辦 謝宇紘 (提告) 謝宇紘於112年2月間起在DCARD認識自稱「小J」之人,並至IG追蹤其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經由瀏覽該帳號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運彩獲利,如其代操失利將退還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1 20:5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5 112/03/03 19:14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6 10 無併辦 陳宥霆 (提告) 陳宥霆於112年1月起在DCARD見發佈之投資訊息,依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得知可付費加入摯友方案,由對方代為操作,投注保障本金「贏了退款五萬,總金額分紅、輸了退款五萬+虧損的部分,不管輸了或是贏了通通有錢」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7 10:00 5千元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5千元) ★考量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再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 11 無併辦 陳品毅 (提告) 陳品毅於112年1月6日起在DCARD聯繫某帳號,依對方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得知投資運彩,贏了會分紅,輸了會退本金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3月6日出金5萬元(序號70)。 112/01/06 22:44 4萬元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所載序號118、119收款帳戶資訊有誤,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123,000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7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8 112/01/07 12:57 23,000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19 112/01/07 22:52 6萬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20 12 犯罪事實一㈡ (追加2併辦2) 陳煜昇 (提告) 陳煜昇於112年2月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_jjj」之發文,得知對方可幫忙操作運彩獲利之訊息,並於112年2月底開始提供金錢由對方操盤球賽下注服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4月20日出金2萬元(序號100)。 112/02/28 17:08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犯罪所得5萬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起訴資訊詳附表一編號四) 121 1 無併辦 許子晉 (提告) 許子晉於112年3月起在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見投資訊息,進而與對方聯繫而得知得由投資運彩保本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6 18:13 5萬元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55,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2 112/03/27 18:54 5,5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23 112/04/11 21:06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五) 124 1 無併辦 張宗樺 (提告) 張宗樺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IG、DCARD得知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即依對方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收款帳戶,惟從未出金或退款,始知受騙。 112/03/20 18:08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8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5 112/03/20 18:28 2萬元 126 起訴書無   1 (追加4併辦1) 112/04/10 14:05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27 112/04/10 14:08 5萬元 128 2 (追加4併辦1) 112/04/19 19:47 3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何寬庭)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414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4623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4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蕭浩瑋)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4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李侑軒)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8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㈥、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3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張承喆)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0號偵查卷宗(偵九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偵查卷宗(偵卷)。 ㈧、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蕭秉睿)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57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4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㈨、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尤暉勝)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3198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3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㈩、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顏子鈞)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3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85號偵查卷宗(偵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林大源)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63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6號偵查卷宗(偵卷)。 、本訴併辦1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0偵查卷宗(併辦偵一卷)。 、本訴併辦2部分:(蕭浩瑋、李侑軒)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三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43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四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五卷)。 、本訴併辦3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四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六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七卷)。 、本訴併辦5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159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卷三)(本院1523號卷㈠、卷㈡、卷㈢)。 二、追加起訴1部分:(林國榮)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52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58號卷㈠、卷㈡)。 三、追加起訴2部分:(陳任泯、黃詩婷、張芷萱、廖儀琳、丁昶榮、柯宇綸、楊居禎、李承郁、謝宇紘、陳宥霆、陳品毅、陳煜昇)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65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76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8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2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706號刑事卷宗(偵抗卷)。 ㈨、追加2併辦1部分:(陳任泯、陳煜昇)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809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六卷)。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67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七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九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十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㈩、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1部分:(廖儀琳)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08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八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2部分:(李承郁)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30253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九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0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4部分:(李承郁)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99號卷㈠、卷㈡)。 四、追加起訴3部分:(許子晉)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1803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卷宗(本院485號卷)。 五、追加起訴4部分:(張宗樺)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08525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追加4併辦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6069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十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08583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刑事卷宗(本院943號卷)。

2025-01-23

TNDM-113-金訴-943-20250123-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232號等〈詳附表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25599號、第34250號等、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113年 度軍偵字第100號等〈詳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豪均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參 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顏豪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娛樂城代理-學長啊樂」( 下稱「啊樂」)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顏豪均借用或因故取得附表二所示帳戶(除編號8以外)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工具,再於民國112年1月起由顏豪均、「啊樂」連 上網際網路以其等所管領之社群Instagram(下簡稱「IG」)暱稱 「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帳號「chubby_jjj」、「 chubby7777_」)及DCARD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7 777」),分別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張貼文章、訊息、廣告等對 公眾散布之方式,對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各自匯入顏豪均或「 啊樂」指定之各帳戶內(匯款時間、數額、匯入之帳戶均詳附表 三),隨後再由顏豪均自己或指示帳戶持有人協助提領、轉交以 取得犯罪所得或充作自己給付與他人之款項而獲得免予給付之不 法利益,以此等利用附表二帳戶之方式,掩飾、隱匿「啊樂」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顏豪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1523號卷㈢第256頁〈以下頁數標註,均 簡略以P+頁碼標示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 ,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本院1523號卷㈢P254-255、312),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一)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4、16至2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警詢 及其中編號1至2、4至8、13所示帳戶持有人於偵查中證述將 帳戶提供與被告使用之緣由、方式等情及附表二所示帳戶( 除編號8以外)之交易明細及部分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卷目 頁數均詳附表二)、提款影像及明細(警九卷P30-31、警卷P 41-42、警卷P27-36、45-46、0000-0000、警卷P117),與 上述證人指述及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述匯款情形一致。 (二)扣案手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2年11月1日19時1 3分搜索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警 卷P73-77)內與「啊樂」、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 紀錄截圖(偵一卷P77-81、警卷P49-71、偵卷P79-149);I G帳號「chubby7777_」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IP位址通聯 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狄卡字第1 12063001號函(警卷P989-991、000-0000、1003)之註冊使 用者均為被告,足認被告為犯罪事實欄帳號之使用者。 (三)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及所提出之資料(詳 下述)、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上開帳號VIP摯友活動內容(本 院1523號卷㈡P43、313),均可佐證被告確實有經由IG、DCAR D之投資廣告、訊息、限時動態等向公眾散佈之方式向其等 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致其等受騙匯出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  1.序號1-2(被害人何寬庭)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一卷P31-33、本院1523號卷㈡P283-296)。  2.序號3-15(被害人林崑原)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警二卷P16-18、本院1523號卷㈡P266-283)及所提與 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二卷P26-30)。  3.序號16-19(被害人劉來益)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五卷P9-14、本院1523號卷㈡P247-266)及所提出 其與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IG帳號首頁 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五卷P29-3 3、本院1523號卷㈡P311)。  4.序號20-25(被害人蕭浩瑋)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 六卷P9-11)及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限時動態截圖、ATM轉帳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六卷P17 -23)。  5.序號26-28(被害人李侑軒)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七卷P1-2、19-20、本院1523號卷㈡P339-358)及 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七卷P25-34)。  6.序號29-35(被害人張哲綸)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八卷P4、偵八卷P15-16、本院1523號卷㈡P358-3 74)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貼文截圖(警八卷P14-20)。  7.序號36-38(被害人張承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九卷P2-3、本院1523號卷㈡P374-384)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 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九卷P8- 21)。  8.序號39-48(被害人蔡秉睿)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34-36、本院1523號卷㈡P384-399)及所提出 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貼文及 個人首頁及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 卷P38-50、本院1523號卷㈠P343-390)。  9.序號49-54(被害人尤暉勝)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與其提出之 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含帳號首頁)截圖及LINE社群「小J安排退款」之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9-65、67-71、457 )。 10.序號55-56(被害人顏子鈞)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23-25、本院1523號卷㈢P33-42)與其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小J瑞 」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警卷P35-37)。 11.序號57-58(被害人林大源)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警卷P5-6、本院1523號卷㈢P23-33)及其所提出之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其與暱稱「小J瑞」、「(新) 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態)截 圖(警卷P7-18)。 12.序號59(被害人林國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警卷P11-13、本院1523號卷㈢P42-50)及其所提出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存摺封面影本、與暱稱「小J瑞 」、「(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 圖(警卷P43、45、49-71)、匯款與被害人出金款項者之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被害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院1658號卷P163-175)。 13.序號60-62(被害人陳任泯)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及限時動 態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261-275)。 14.序號63-65(被害人黃詩婷)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67-372)。 15.序號66-72(被害人張芷瑄)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其 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新)玩運彩 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385-391、393-399)。 16.序號73-80(被害人廖儀琳)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473-47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陽 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P481-483)。 17.序號81-84(被害人丁昶榮)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29-531)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533至557)。 18.序號85-100(被害人柯宇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613-623)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321-367)。 19.序號101-103(被害人楊居禎)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797-79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小J瑞」、「(新)玩 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801-817、823)。 20.序號104-113(被害人李承郁)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37-839)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DC ARD)帳號首頁截圖、與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小J」之IG訊息紀錄(含帳號首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警卷P841-845、849-859)。 21.序號114-115(被害人謝宇紘)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883-887)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 」、「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圖(警卷P889-891)。 22.序號116(被害人陳宥霆)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83-185)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玩運彩分析小J」、「小J 瑞」之訊息紀錄截圖(含個人首頁、限時動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187-199)。 23.序號117-119(被害人陳品毅)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305-309)及其所提出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查詢截圖(警卷P625-631)。 24.序號120(被害人陳煜昇)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P 159-161)及其提出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 紀錄及限時動態截圖(警卷P163-171)。 25.序號121-123(被害人許子晉)部分: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 卷P5-6、9-10)及其所提出之其與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 J」之IG訊息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P 11-15、19)。 26.序號124-128(被害人張宗樺)部分: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P46-50、併辦偵卷P47-49)及其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ATM操作畫面翻拍照片、與暱稱「 玩運彩分析小J」、「(新)玩運彩分析小J」之IG訊息紀錄、 貼文及個人首頁截圖(警卷P51-55)。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8月2日施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就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他人帳戶使各被害人匯 入遭詐欺之款項,後續再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者申設之帳 戶提領、轉匯或用以清償自己債務、投資之用,其行為已經 製造金流斷點,符合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所得及其來源、去向之要件,不問修正前、後均屬洗 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行為,合先敘明。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所犯洗 錢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其所 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法定刑並不受影響,又被告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定本刑為有 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就上開規定,因被告最終在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 犯罪,另曾於追加2之偵查案件(詳附表一編號三)中坦承洗 錢犯行(偵卷P163),但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故認被告本案 中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另在附表一編 號三案件中則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上開減刑規定,但 不符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如此,被告如適 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斷,經減輕其刑後可判 處之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及併科罰金;如適用現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無減輕事由,但最 高法定刑仍僅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顯見修正前之規定 整體適用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認整體比較後,本案應整 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  2.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利用附表二所示帳號,以連上網際網路後公開散 布之DCARD、IG限時動態、廣告、訊息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 被害人,並利用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詐欺取 財,即涉及附表二編號1至8、11、14)或將詐得款項逕支付 債務、賭資犯詐欺得利(涉及附表二編號9、10、12至13、15 至23帳戶部分,是被告免於另行支付應給付之債務、賭資所 得之利益),製造金流斷點,而使詐欺所得及其來源遭隱匿 。是核被告所為:  ①對被害人何寬庭、劉來益、蕭浩瑋、張承喆、顏子鈞、林大 源、林國榮、陳任泯、謝宇紘、陳品毅、陳煜昇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  ②對被害人林崑原、李侑軒、張哲綸、蔡秉睿、尤暉勝、黃詩 婷、張芷瑄、廖儀琳、丁昶榮、柯宇倫、楊居禎、李承郁、 許子晉、張宗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害人陳宥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啊樂」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①附表一所示偵查案件,除追加4併辦1部分外,其餘公訴(併辦 )意旨均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被告否認,其辯稱 僅有「啊樂」與其共犯本案等語(本院1523號卷㈢第254頁)。 經查:  ⑴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提及被告使用數網路上之帳號遂行本 案詐欺犯行,被告自承其與「啊樂」共同使用犯罪事實欄所 載網路帳號為本件犯行。同一人在不同或同一社群網站設置 數帳號使用甚為普遍,故縱然有關各被害人所提出之網路上 資料,可顯示實施詐術者是使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3個帳 戶,但除非有證據得確認使用者確實為不同自然人所申設使 用,否則應無以網路上多數帳號遽認參與犯罪者人數,合先 敘明。況且,公訴意旨所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共犯3人 ,多指述為「小J瑞助理」、「小J瑞」或擇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帳號或暱稱代稱之,然而遍查除卷內所附被害人提出施行 詐術之帳號之相關截圖(詳前述二、㈢所述證據)並無暱稱「 小J瑞助理」之帳號存在,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號、暱稱 ,業經被告否認除其與「啊樂」外,另有他人使用,依前述 說明,自難單憑被告與「啊樂」所使用施以詐術之網路社群 帳號有3個,即遽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者達三人以上。  ⑵再者,被告雖曾一度於112年9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娛樂 城的IG是否還在?)答:消失了。我、「小J瑞」及「小J瑞 」拉的一個助理,助理有時會幫忙回覆。』等語(偵一卷P62) ,但後續則均否認「啊樂」有助理存在等語(本院1699號卷㈠ P34)。且嗣後調查陳述本案過程亦未提及「助理」乙職。另 參照112年9月18日該次訊問中被告否認犯罪供稱:我是將帳 號及粉絲賣給「小J瑞」,之後就沒有使用,只是單純提供 賽事分析、中間代儲值至娛樂城賺取獎金,我收到詐欺通知 後,有告知「小J瑞」之後他就封鎖我;我不認為我的行為 是詐欺等語(偵一卷P58-62),與後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 上述詐欺取財犯行迥異。不能排除被告當時供述為免遭追究 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將罪責推與難以查證之虛擬人物之可 能。是在別無佐證被告當次供述情節為真實之情況下,自難 單以被告自己前後矛盾、有瑕疵之供詞,遽認被告為本案罪 刑參與者另有「助理」之存在,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要件。  ⑶檢察官雖陳明本案詐欺人數眾多,使用多個人頭帳戶,還有 賭盤,是整個犯罪組織,可見參與人數眾多等語。然查,附 表二所示帳戶提供者,依其等供述及所提證據,部分為被告 親近之親友、部分為受詐欺之被害人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且 部分已經檢察官偵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詳附表二),均難認為 本件之共犯。且可知提供帳戶者多與被告有所親誼、交易上 連結,並非將帳戶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人士再層轉交付與詐 欺集團所使用之型態,故無從自人頭帳戶數量推斷本件參與 詐欺行為之正犯人數。至於本案被害人雖達26位,但遭詐欺 時間分散長達數月,參照辯護人所提之網路留言資料(本院1 523號卷㈡P51-52)亦有曾經參加被告VIP摯友方案者陳述等訊 息要等很久、訊息回得很慢之情況,因此未達在客觀上2個 人顯然不能操作詐術及後續洗錢流程之情況。至於後續賭盤 及運彩部分,是被告得手詐欺款項後使用贓款之階段,依據 被告與廖國翔、李宏恩、城偉哲之對話紀錄(偵卷P79-149) 雖可見其等有討論賽事賭博、核對賭資之內容;廖國翔、李 宏恩之供述(詳附表二)雖均坦承在賭博上與被告屬上下線關 係,但此僅得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但尚難就此認該等與被 告一起賭博者,均知悉被告賭博資金來自於本案詐欺行為, 並參與詐欺行為,而難認為屬本案之共犯。    ②承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事實欄 所載網路帳號為不同人所使用,或本件除被告、「啊樂」外 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本件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認不構成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得逕以此加重 條件相繩。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此僅詐欺加 重條件之變更,被告所犯仍屬法條、刑度均相同之加重詐欺 罪,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同 時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依情節較重【款項較多】處斷)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黃詩婷、丁 昶榮、李承郁、陳宥霆)、詐欺取財罪(除前列4名被害人外 之部分)處斷。 (四)附表一所示各次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分別均為各次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受被告詐欺而匯款之事實,與已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分別 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54 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三之被害人除林國榮、 陳宥霆、陳煜昇外,均曾數度匯款至指定帳戶,然均係因同 一事由遭詐騙而陸續交付財物,故認被告就各被害人均僅成 立1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得利罪。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核屬詐欺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之詐 欺犯罪,惟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且並無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之情狀,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而被告並不符合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已論述如前,故認被 告亦無以此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本院適用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與被告減輕其刑之機會,依 照前述新舊法比較之說明,然而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 並未有利,是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但被告偵審中自白 洗錢部分之犯後態度仍於量刑予以考量,併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則不思循正 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竟與「啊樂」共同利用附表三各被 害人欲投資獲利,卻不願承擔風險之心理,以網際網路散布 推出多項活動以吸引被害人陷於錯誤,均誤信被告將以其自 己所宣稱之方式獲利而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出,使各被害人 分別受有附表三所示之金錢損害,且數額非少;被告並使用 多數人頭帳戶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偵查困難度,所為應值相當非難。另考量被告於追加2案件 偵查中最終坦承洗錢犯行及在本院審理中最終始坦承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見附表三,僅履 行部分),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行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害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網拍、飲料店 工作、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1523 號卷㈢P389),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三「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考量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罪,手法相同,均是在密 接之數月內所為,所造成之損失總金額等整體可非難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觀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其旨在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又因犯罪客體之沒收與犯罪所得、犯罪 物等之沒收於性質上究屬不同,對於犯罪客體之沒收應有立 法明文規範方得據以宣告沒收。且如立法僅規定應就犯罪客 體宣告沒收,然未再進一步明文規定於犯罪客體因毀損、滅 失或轉換等情形而有不能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時,得予以追 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則自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第4項 、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針對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規定 ,而對犯罪客體諭知追徵或沒收其替代物與孳息。是以,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自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原物業經查獲,方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於被告所犯之 罪宣告沒收,且於原物未經查獲時,亦不得再諭知沒收其替 代物、孳息或改為追徵。而本件被告洗錢標的並未扣得原物 或原款項,故尚無從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犯罪所得為將IG帳戶出售與「啊樂 」合作所得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附表三詐欺各被害人之 所得(本院1523號卷㈢P255)。然而考量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允諾賠償部分受害數額;亦曾以詐欺所得直接出 金與被害人(調解、出金情況及數額均詳附表三),可認均已 部分填補被害人損害(實際未管理該筆犯罪所得)或負擔相當 損害賠償債務,因認有此情況之罪,如再予以沒收全部詐得 款項,均有過苛之虞,故分別酌減之(應沒收數額亦均詳附 表三),於此加總附表三所示應沒收金額,再加計被告出售 帳號之10萬元,共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639,788元,且未 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 1支,為被告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1523號卷㈢P388),既然為本件詐欺犯罪所 用,即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為謀求不法 利益,於112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IG暱稱「小 J瑞」、「小J瑞」的助理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顏豪均負責提供其父親顏志恒、弟弟顏培 宸、朋友城偉哲、蔡易庭、黃中彥、黃奕翔所申設如附表二 所示收款帳戶,再依「小J瑞」之指示,自行操作或指示顏 志恒等6人將詐欺贓款轉匯入指定之帳戶,被告可獲得報酬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 (三)被告與「啊樂」連結網際網路,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帳號共同 實行本案犯行,且除被告曾一度否認全盤犯行時所陳有關小 J瑞助理之供述外,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確實有「小J瑞助理 」存在而已達三人以上共犯本案詐欺罪行,業已論述如前( 詳前壹、㈡⒉①部分)。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 ,亦難認公訴意旨所指網路上有關犯罪事實欄各帳號使用人 除被告、「啊樂」外,另有助理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存在 ,故檢察官所指之組織,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特定犯罪且隨 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尚有 疑義。本院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 罪責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訴部分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 察官董詠勝、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及本院繫屬案號、起訴範圍等資訊。Instagram簡稱IG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及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或追加起訴、併辦範圍 論罪法條/認定被告使用之網路帳號及共犯 一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下稱1523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第26661號、第26043號、第26659號、第27085號、第3130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起訴書(下稱起訴部分)/許友容 起訴: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1至11部分(不含附表三註記「起訴書無」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26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1)/吳毓靈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1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第33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2)/吳維仁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20、2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 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3)/黃淑妤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3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4)/郭文俐、郭育銓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5、28、32-35、47-48、54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本訴併辦5)/許友容 移送併辦:同附表三「起訴書編號」欄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起訴書 二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下稱1658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1)/吳維仁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59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暱稱「小J瑞」、「(新)玩運彩分析小J」 三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下稱1699號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第37799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2)/郭文俐、郭育銓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60至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1)/蔡明達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60至62、120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Chubby7777_」、「Chubby_jjj」 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第10355號、第10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2)/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76、107至11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3)/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1至1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追加2併辦4)/江怡萱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04至10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上 四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下稱485號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3)/許友容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1至12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小J」、「Chubby_jjj」、「Chubby7777_」 五 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下稱943號案件)。 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4)/江怡萱 追加起訴:附表三序號124至125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DCARD「@Chubby7777」、IG「Chubby_jjj」、「Chubby7777_」 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第18548號(下稱追加4併辦1)/桑婕 移送併辦:附表三序號126至12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IG「小J瑞」、「運彩小J」 附表二:本件被告使用收受詐欺款項之銀行帳戶、帳號及簡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南檢」 編號 戶名 銀行帳號/使用之帳戶資料 簡稱 帳戶持有人與被告關係 ①持有人證述、所提資料 ②各帳戶交易明細 1 顏志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父,出借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二卷P2-3、警卷P10-15、偵卷P20-21、併辦偵三卷P4-5。 ②警九卷P25-29 2 顏培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款卡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弟,出借帳戶並依指示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 ①警卷P1-5、警卷P16-21、併辦偵六卷P29-32。 ②警卷P41-49、警卷P0000-0000。 3 城偉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依顏豪均指示提領款項(轉交顏豪均)、轉匯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一卷P9-15、警卷P22-26、警五卷P3-7、警卷P3-9、警卷P1-4、偵五卷P25-28、警卷P37-43。 ②警七卷P4-9、警卷P30-32、警卷P45-46。 4 蔡易庭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鄰居及同學,依顏豪均指示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27536、20562、3287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1-75、109-111、併辦偵卷P33-44) ①併辦警一卷P3-5、併辦警五卷P21-25、警卷P28-33、併辦偵一卷P29-31、33-34、36、警卷P47-54、併辦警卷P15-2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警一卷P7-23)。 ②警十卷P47-58、併辦警一卷P78-84、警卷P923-926。 5 蔡易庭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6 蔡易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7 黃中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友人,收款後依顏豪均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35384號等、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77-83、109-111)。 ①警四卷P1-3、警卷P7-10、偵卷P115-117。 ②警四卷P45-57、警卷P70-71。 8 黃中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中彥之台新銀行帳戶 9 黃奕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同學,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59-69) ①警三卷P2-3、警卷P55-57;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警三卷P4-11)。 ②警三卷P31-39、警卷P947-948。 10 薛竣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顏豪均之親戚,給帳號與顏豪均供清償借款之用(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85號)。 ①併辦警九卷P9-12、 警卷P99-100。 ②警卷P985-988。 11 楊雅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顏豪均之女友(不知情)。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01-407。 12 李宏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提款卡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並曾協助轉帳(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併辦偵卷P147-156) ①併辦偵卷P39-41、併辦警八卷P7-10、併辦偵卷P13-16、併辦偵卷P47-48、85-87、121-123、偵卷P207-211、73-75、併辦警十卷P3-5。 ②併辦警八卷P19-51、本院1523號卷㈠P409-434。 13 廖國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供顏豪均匯入借款、賭金(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384號不起訴處分,偵卷P77-83) ①併辦偵卷P17-20、偵卷P201-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35-446。 14 李元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不知情之顏豪均友人黃奕翔之朋友,將帳戶借予黃奕翔收受友人清償款項,並協助轉匯與黃奕翔。 ①警卷P95-97。 ②警卷P941-944。 15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無 剛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 ①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本院1523號卷㈡P203-204) ②本院1523號卷㈠P447-451。 16 陳宥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83-185。 ②警卷P949-951。  17 陳品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①警卷P305-309。 ②警卷P981-984。 18 賴慶和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41-142。 ②警卷P975-979。 19 范姜博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29-131;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33-139)。 ②警卷P965-974。 20 黃柔瑄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03-105;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卷P107-109)。 ②警卷P961-963。 21 陳煜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59-161。 22 吳于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不知情)。 ①警卷P111-113;與暱稱「小J瑞」之IG訊息截圖(警卷P115-128)。 ②警卷P953-959。 23 尤暉勝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本訴附表編號9之被害人,因投資獲利而提供與「小J瑞」作為投資出金使用(經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P109-111)。 ①警卷P13-19、本院1523號卷㈢P6-23。 ②警卷P23-29。 附表三:匯入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序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調解情形/備註 罪刑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一) 1 1 無併辦 何寬庭 (提告) 何寬庭於111年12月15日12時許,在IG上瀏覽帳號「chubby_jjj」公開張貼有關加入VIP會員、下注運彩、保證本金不賠之投資訊息後,即誤信為真,經以IG聯繫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4 16:12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24,400元)。 ★犯罪所得61,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112/04/06 22:19 1萬1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 2 無併辦 林崑原 (提告) 林崑原於112年1月15日在DCARD網站上瀏覽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障本金之廣告,依指示與IG帳號「chubby7777_」聯繫並瀏覽該帳號之貼文、宣傳之活動稱得加入付費會員後以投資由對方操作下注運動賽事獲利(保本、分得水錢)或借款與對方得獲得雙倍還款等情後,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6 21:17 2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第285-286頁,調解金額10萬元)。 ★犯罪所得399,5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99,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112/02/26 14:20 3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5 112/03/30 19:56 10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6 112/03/30 19:57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 1 (本訴併辦1) 112/02/19 15:01 2萬6千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8 112/03/06 16:41 1萬3千5百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9 112/02/21 20:14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0 112/02/22 11:33 5千元 11 1 (本訴併辦1) 112/03/14 00:15 7千元 12 112/04/11 21:18 1萬元 13 無併辦 112/03/22 12:15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4 112/04/10 15:56 1萬元 黃奕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 起訴書無 1 (本訴併辦4) 112/03/29 14:46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6 3 1 (本訴併辦5) 劉來益 (提告) 劉來益於112年3月間在IG上見暱稱「小J」(帳號「chubby_jjj」、「chubby7777_」)之貼文稱可加入會員,將款項交由其下注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確認會保本後,誤信上情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22:14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9號等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㈡P321-322,調解金額18,400元)。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18、19款項匯款日(3/6)有誤,應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4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之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6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112/03/03 22:15 1萬元 18 112/03/05 20:35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9 112/03/05 20:36 1萬元 20 4 2 (本訴併辦2) 蕭浩瑋 (提告) 蕭浩瑋於112年1月4日在DCARD見自稱「小J」(帳號chubby7777)所發運彩投注之廣告,依指示前往IG帳號「chubby7777_」(另一帳號chubby_jjj」)查看公開限時動態內之相關資訊,而得知可加入會員經由對方投資運彩下注獲利,投資失利可退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5 14:24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共計8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無併辦 112/03/05 20:40 1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2 112/03/05 20:40 1萬元 23 112/03/05 20:40 1萬元 24 112/03/05 21:01 2萬元 25 112/03/09 19:55 3萬元 26 5 1 (本訴併辦2) 李侑軒 (提告) 李侑軒於112年1月25日在IG、DCARD見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之廣告稱:可出資與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等情後,即與對方聯繫、查閱對方限時動態貼文後,因對方復佯稱可參加獲利獎金4倍或代為匯款可獲得雙倍款項云云(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3,500元取信李侑軒),李侑軒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1:5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107-108,調解金額15,000元)。 ★犯罪所得4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2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無併辦 112/02/01 02:03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28 起訴書無 2 (本訴併辦4) 112/04/19 22:01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29 6 無併辦 張哲綸 (提告) 張哲綸於112年2月初在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之公開貼文及限時動態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如無獲利保證本金可全部返還或認養會員除保本外,還可每週獲得水錢等情(並曾於112年2月22日出金13,000元取信張哲綸),因而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26 10:07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㈠P285-286,調解金額66,000元)。 ★犯罪所得212,000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如予以全部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13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112/02/26 13:38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1 112/03/05 16:42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2 起訴書無 3 (本訴併辦4) 112/03/26 10:06 5萬元 吳于莃之第一銀行帳戶 33  1、3 (本訴併辦3、4) 112/02/04 02:16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34   3 (本訴併辦4) 112/04/11 14:4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35 112/04/11 14:51 2千元 36 7 無併辦 張承喆 (未提告) 張承喆於112年1月初在DCARD瀏覽有關分享運彩之資訊,隨後該分享者轉到IG以「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以限時動態發文稱可將資金交與其投注運彩獲利就可參加摯友活動、如無獲利保證返還本金等情,即誤信為真,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5 22:04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84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112/01/25 22:05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38 112/03/03 14:49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39 8 無併辦 蔡秉睿 (提告) 蔡秉睿於112年1月初在DCARD、IG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貼文及私訊陸續稱:可將款項交由其投資運彩投注、保證本金不賠或加入會員、參加活動保本或每週可領回款項等情,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04 01:14 3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㈡第399頁)。 ◎起訴書及本訴併辦4併辦意旨書所載左列序號40、43、44、46、48款項尾數為15元部分,經核對卷附交易明細,應為手續費,故予以更正匯款數額如左。 ★應沒收犯罪所得311,888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112/02/04 13:52 1萬元 41 112/02/26 15:04 28,888元 42 112/02/19 01:35 1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43 112/03/07 13:48 1萬元 44 112/02/26 21:21 3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45 112/03/20 17:54 5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46 112/02/27 12:09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47 起訴書無 4 (本訴併辦4) 112/04/09 09:55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48 112/04/09 09:56 43,000元 49 9 無併辦 尤暉勝 (提告) 尤暉勝於112年1月13日在DCARD瀏覽臺灣運彩賽事分析文章,經由其內資訊聯繫IG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後續新暱稱、帳號「(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經由該帳號之限時動態或私訊:獲知資訊即如加入會員,將款項交與其進行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退回;如代為匯款與其他投注人將可獲得雙倍款項等情(對方並112年3月6日及同年月7日以不詳帳戶匯款5萬元、3萬元、2萬元以取信尤暉勝),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3 22:28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23)。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49受款帳戶有誤,經比對交易明細及被害人所陳匯出帳戶帳號,更正如左。 ◎起訴書所載左列序號50至53款項匯款日有誤,應逕予更正。 ★考量左列被害人出金之款項(其中5萬元為序號121詐得款項),如予以全部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於出金之範圍內均予以酌減,僅沒收95,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0 112/01/28 21:22 2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51 112/01/29 21:46 2萬元 52 112/01/30 23:56 5萬元 53 112/01/30 23:56 5萬元 54 起訴書無 5 (本訴併辦4) 112/04/11 17:09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55 10 無併辦 顏子鈞 (提告) 顏子鈞於112年1月20日12時許在IG見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之運彩投注代下、投資保本廣告訊息,隨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加入會員後可參加運彩保本投資活動云云,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22:23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本院1523號卷㈢P73-74,調解金額24,000元)。 ★犯罪所得6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6,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112/03/05 06:42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57 11 無併辦 林大源 (提告) 林大源於112年3月間在DCARD、IG見邀約集資世界經典棒球賽投注代下,金額保底之訊息,對方並在IG以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說明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5 20:28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33)。 ◎起訴書誤載左列序號58金額,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523卷㈢第32頁。 ★應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8 112/03/06 12:32 25,000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二) 59 1 無併辦 林國榮 林國榮於112年1月間見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刊載投資保本獲利之臺灣運彩廣告,因而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嗣因收到上開帳戶所退還之本金4萬元致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 112/02/26 16:37 4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被害人當庭陳明無調解意願,本院1523號卷㈢P50)。 ★考量左列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如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繫屬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三) 60 1 犯罪事實一㈠ (追加2併辦1) 陳任泯 (提告) 陳任泯於112年2月底在IG上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發佈有關投注運彩,如未贏將本金全數退還之訊息後,誤信為真,於聯繫對方後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3 14:4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000元)。 ★犯罪所得3萬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2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112/03/03 14:45 1萬元 62 112/03/05 16:40 1萬元 63 2 無併辦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3月底在IG瀏覽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有關運彩投注代下、包賠之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稱代轉款項後會給付雙倍金額云云,致黃詩婷陷於錯誤,即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4/11 20:37 2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112/04/19 16:01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65 112/04/19 18:05 2萬元 66 3 無併辦 張芷瑄 (提告) 張芷瑄於112年2月中旬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暱稱「(新)玩運彩分析小J」(帳號「chubby_jjj」)發佈得付費加入會員後由其代為操作運彩,且保本獲利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7 07:06 5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70所示款項為被告或其共犯匯與序號117至119所示被害人之款項。 ★應沒收犯罪所得29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67 112/03/06 19:35 5萬元 68 112/03/07 02:55 5萬元 蔡易庭之郵局帳戶 69 112/03/07 02:56 11,000元 70 112/03/06 19:36 5萬元 陳品毅之中信銀行帳戶 71 112/04/11 17:34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2 112/04/11 17:34 3萬元 73 4 無併辦 廖儀琳 (提告) 廖儀琳於112年1月中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得匯款投資運動彩券,由對方操作投資等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並於112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出金3萬元、10萬元以取信廖儀琳),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22 00:50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96,000元)。 ◎序號76款項,追加2併辦2之併辦意旨書誤載匯入之帳戶,經核對交易明細逕予更正。 ◎序號79、80款項匯入之帳戶,追加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第418頁)。 ★犯罪所得32萬元,如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及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及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94,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4 112/02/04 13:29 1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75 112/02/08 00:06 2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76   1 (追加2併辦2) 112/03/04 23:11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77 無併辦 112/03/04 23:12 2萬元 78 112/04/19 16:17 5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79 112/04/1322:22 2萬元 蔡易庭之中信銀行帳戶 80 112/03/25 13:47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1 5 無併辦 丁昶榮 (提告) 丁昶榮於112年2月底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另有DCARD帳號「@chubby7777」)發佈得付費加入其所提供之方案,並匯款投資運彩投注,虧損會理賠等訊息,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00:10 5千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序號82之匯款日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699號卷㈠P419)。 ★應沒收犯罪所得271,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2 112/03/06 00:07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83 112/04/12 23:41 127,500元 陳宥霆之台新銀行帳戶 84 112/04/16 12:14 89,000元 賴慶和之玉山銀行帳戶 85 6 無併辦 柯宇倫 (提告) 柯宇倫於112年1月底起在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發佈之投資代下運彩方案:贏的話獲利,輸的話保障本金;付費參加會員可抽獎;預測等活動訊息後,即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繫,並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6 16:46 5萬元 顏志恒之郵局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誤載告訴人姓名,逕予更正。 ★應沒收犯罪所得381,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6 112/02/26 21:40 1萬元 顏培宸之郵局帳戶 87 112/02/26 21:19 5千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88 112/03/01 10:35 1萬元 89 112/03/01 21:56 1萬元 90 112/03/03 16:25 4萬元 91 112/04/12 00:22 4萬元 92 112/04/19 22:31 46,000元 93 112/04/11 16:53 1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94 112/04/19 16:00 4萬元 95 112/04/11 17:25 3萬元 96 112/04/13 19:35 1萬元 97 112/04/19 22:26 3萬元 98 112/04/19 23:28 1萬元 范姜博楷之中信銀行帳戶 99 112/04/20 09:26 2萬元 黃柔瑄之將來銀行帳戶 100 112/04/20 09:27 2萬元 陳煜昇之凱基銀行帳戶 101 7 1 (追加2併辦3) 楊居禎 (提告) 楊居禎於112年3月底起在IG瀏覽暱稱「小J瑞」(帳號「chubby7777_」)、「(新)玩運彩分析」(帳號「chubby_jjj」)發佈之可付費加入會員代為下注操作、投注保障本金等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得知代為轉帳匯款可獲雙倍款項等情,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31 22:24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22,500元)。 ★犯罪所得75,000元,併計調解金額之負擔,如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在調解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52,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2 112/03/31 22:41 25,0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3 無併辦 112/04/19 19:23 2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04 8 1 (追加2併辦4) 李承郁 (提告) 李承郁於112年1月5日起,在DCARD見帳號「@chubby7777」發佈之運彩投資賺錢訊息,依指示連結至IG瀏覽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由其進行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1 17:14 10萬元 廖國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740,2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5 112/01/11 17:16 4萬元 106 無併辦 112/03/29 17:54 35,2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07 2 (追加2併辦2) 112/04/06 21:24 10萬元 薛竣仁之中信銀行帳戶 108 112/04/06 21:25 10萬元 109 112/04/07 00:43 10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 112/04/07 00:44 97,000元 111 112/04/07 00:46 48,000元 112 112/04/11 15:57 10萬元 113 112/04/19 16:08 2萬元 114 9 無併辦 謝宇紘 (提告) 謝宇紘於112年2月間起在DCARD認識自稱「小J」之人,並至IG追蹤其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經由瀏覽該帳號發佈得加入會員投資運彩獲利,如其代操失利將退還本金等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2/21 20:55 1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5 112/03/03 19:14 5萬元 城偉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6 10 無併辦 陳宥霆 (提告) 陳宥霆於112年1月起在DCARD見發佈之投資訊息,依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得知可付費加入摯友方案,由對方代為操作,投注保障本金「贏了退款五萬,總金額分紅、輸了退款五萬+虧損的部分,不管輸了或是贏了通通有錢」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1/17 10:00 5千元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本院1699號卷㈠P257-258,調解金額5千元) ★考量調解金額之負擔,如再予以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 11 無併辦 陳品毅 (提告) 陳品毅於112年1月6日起在DCARD聯繫某帳號,依對方指示前往IG追蹤帳號「chubby7777_」得知投資運彩,贏了會分紅,輸了會退本金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3月6日出金5萬元(序號70)。 112/01/06 22:44 4萬元 李元翔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追加2追加起訴書所載序號118、119收款帳戶資訊有誤,逕予更正。 ★犯罪所得123,000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73,0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8 112/01/07 12:57 23,000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19 112/01/07 22:52 6萬元 楊雅筑之郵局帳戶 120 12 犯罪事實一㈡ (追加2併辦2) 陳煜昇 (提告) 陳煜昇於112年2月起在IG、DCARD瀏覽IG帳號「chubby_jjj」之發文,得知對方可幫忙操作運彩獲利之訊息,並於112年2月底開始提供金錢由對方操盤球賽下注服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而對方僅於112年4月20日出金2萬元(序號100)。 112/02/28 17:08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無。 ★犯罪所得5萬元,併計左列出金金額,認如全部予以沒收,尚屬過苛,故在出金金額範圍內予以酌減,僅沒收3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起訴資訊詳附表一編號四) 121 1 無併辦 許子晉 (提告) 許子晉於112年3月起在IG帳號「chubby7777_」、「chubby_jjj」見投資訊息,進而與對方聯繫而得知得由投資運彩保本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 112/03/06 18:13 5萬元 尤暉勝之將來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55,500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2 112/03/27 18:54 5,500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123 112/04/11 21:06 10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繫屬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起訴及移送併辦資訊〈含簡稱〉詳附表一編號五) 124 1 無併辦 張宗樺 (提告) 張宗樺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IG、DCARD得知運彩投注代下、保證本金不賠等訊息,即依對方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收款帳戶,惟從未出金或退款,始知受騙。 112/03/20 18:08 3萬元 黃中彥之中信銀行帳戶 無 ★應沒收犯罪所得18萬元。 顏豪均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5 112/03/20 18:28 2萬元 126 起訴書無   1 (追加4併辦1) 112/04/10 14:05 5萬元 蔡易庭之玉山銀行帳戶 127 112/04/10 14:08 5萬元 128 2 (追加4併辦1) 112/04/19 19:47 3萬元 李宏恩之中信銀行帳戶 卷宗名稱簡稱對照: 一、本訴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何寬庭)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414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4623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4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蕭浩瑋)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4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李侑軒)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8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㈥、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3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張承喆)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9118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0號偵查卷宗(偵九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偵查卷宗(偵卷)。 ㈧、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蕭秉睿)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57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4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㈨、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尤暉勝)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3198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3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㈩、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顏子鈞)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3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85號偵查卷宗(偵卷)。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林大源)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6331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6號偵查卷宗(偵卷)。 、本訴併辦1部分:(林崑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026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60偵查卷宗(併辦偵一卷)。 、本訴併辦2部分:(蕭浩瑋、李侑軒)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184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753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三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1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43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8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四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7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五卷)。 、本訴併辦3部分:(張哲綸)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120016021A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四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六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5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七卷)。 、本訴併辦5部分:(劉來益)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1595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五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6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卷三)(本院1523號卷㈠、卷㈡、卷㈢)。 二、追加起訴1部分:(林國榮)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152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5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58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58號卷㈠、卷㈡)。 三、追加起訴2部分:(陳任泯、黃詩婷、張芷萱、廖儀琳、丁昶榮、柯宇綸、楊居禎、李承郁、謝宇紘、陳宥霆、陳品毅、陳煜昇)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65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7652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811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523號偵查卷宗(偵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5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99號偵查卷宗(偵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706號刑事卷宗(偵抗卷)。 ㈨、追加2併辦1部分:(陳任泯、陳煜昇)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809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六卷)。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677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七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6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九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4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十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6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㈩、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1部分:(廖儀琳)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08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八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2、附表編號2部分:(李承郁)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30253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九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70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7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55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追加2併辦4部分:(李承郁)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9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卷宗(卷一、卷二)(本院1699號卷㈠、卷㈡)。 四、追加起訴3部分:(許子晉)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1803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4號偵查卷宗(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卷宗(本院485號卷)。 五、追加起訴4部分:(張宗樺)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08525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00號偵查卷宗(偵卷)。 ㈢、追加4併辦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606900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十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085836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4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3號刑事卷宗(本院943號卷)。

2025-01-23

TNDM-112-金訴-165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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