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若盈/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逸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俊逸對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債權,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
信義區、大安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PHDV-114-司執-64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