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51-60 筆)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5號 原 告 陳滰玹 被 告 呂彥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6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1-23

PCDM-113-審附民-2845-20250123-1

交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李介元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被 告 梁建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被 告 順捷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沛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3

PCDM-113-交附民-178-20250123-1

審交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2號 原 告 劉瀚林 被 告 蔡秉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簡字第55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3

PCDM-113-審交附民-912-20250123-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3號 原 告 楊家宜 被 告 陳金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9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1-23

PCDM-113-審附民-3193-20250123-1

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張玉芬 被 告 胡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2025-01-23

CHDM-113-附民-154-20250123-1

交簡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姚宏潔 蔡朝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壬潤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51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具狀補正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被告「吳壬潤之雇主」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提出 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按 起訴應記載以下事項,並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被告「吳 壬潤之雇主」部分,未記載姓名、住所或居所,不符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法定程式,而原告雖聲 請本院函查被告案發時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以查明被告之 雇主為何人,然經本院查詢後,其結果為被告案發時並未投 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此有投保查詢資料紙在卷可參,是 被告所提出之訴狀應記載事項尚有欠缺,此項欠缺尚非不得 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2025-01-23

CHDM-113-交簡附民-145-20250123-1

簡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蘇乃玄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3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2025-01-23

CHDM-113-簡附民-259-20250123-1

交重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彭子松 蕭素卿 謝宛吟 彭鈺婷 彭鈺涵 被 告 吳鈞山 邱博凱 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 上 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廖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2025-01-23

CHDM-112-交重附民-20-20250123-1

交簡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元柏 被 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2025-01-23

CHDM-114-交簡附民-5-20250123-1

花原交簡附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文住 被 告 何梅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2025-01-23

HLDM-113-花原交簡附民-1-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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