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23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林永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永清(下稱受刑人)因賭博
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
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稽。原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內涵、性質均相仿、所
犯時間分別為112年12月7日及113年5月8日,並考量所犯各
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
、侵害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就其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2,0
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受如附表所示之2罪,原宣
告刑分別為罰金3,000元、1,000元,原審法院於裁定中已指
明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本件為3,000元)以上及各刑合併之
金額以下(本件為4,000元)定其金額,惟原審竟於裁定主
文諭知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2罪,應執行罰金3萬2,000
元,已高於各刑合併之金額,顯已違反刑法第51條第7款之
外部界限而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合法之裁
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
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内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内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内、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確定在案,且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罰金3,000元、1,000元確
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其罰金刑度總金額上限應為4,000元
,詎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執行刑為罰金3
萬2,000元,依前開法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已踰越附
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刑度總和之限制,難謂與刑法第51條第7
款之外部界無違。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
五、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
撤銷,且為免發回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本件如附表
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如附
表所示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
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
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
經原審函詢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等情,並審酌內、外部界
限之限制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
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賭博 賭博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5月8日 112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7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20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20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698號 台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43號
TCHM-114-抗-102-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