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偲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37,55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
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36,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93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