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和
法定代理人 林水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1月10日113年度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693,893元(計算式:2,326,723元+2,367,170元=4,693,893元,
見訴字卷第88、138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7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TNDV-113-訴-463-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