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056號
債 權 人 朱柏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
樓
債 務 人 陳昌照 住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昌照於監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
債權,惟查債務人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3-司執-13805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