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 住○○市○○區○○○
路00號0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庚○○、辛○○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8,618,237元(詳見原告提出之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5,856元,原告僅繳納6,000元,尚不足169,856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TNDV-113-重家繼訴-40-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