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3號
原 告 陳韻怡
被 告 謝子溰(原名:謝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7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或
他人之金融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可預見金融帳戶被
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前某時許,以新臺幣(下
同)20,000元之代價,在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附近之巷子,
向訴外人李佳蓉(所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罪,業經鈞院以11
2年度審金訴字第755號判處罪刑確定)收購其名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後,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
集團(下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件詐欺集團取得
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27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
不實之兼職收入廣告,適原告瀏覽後即依廣告上之指示與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人即向原告謊稱可於外匯平臺下單
賺取外匯差價利潤,並購買課程以投資更大金額云云,致原
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9月25日13時14分許,匯款10
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
一空。原告因此受有10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94號
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審閱屬實,堪
信原告主張被告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收取本案
帳戶資料後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他人任意使用上
開帳戶,助成詐欺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為原告所生損害
之共同原因,具行為關連共同性,屬幫助洗錢之人,且其幫
助洗錢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規
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原告所受全部100,000元
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
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8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0,000元,及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
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PCEV-114-板小-53-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