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瑞德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婷雅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瑞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TPDV-114-消債聲-2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