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堡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堡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堡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KSHM-113-聲保-509-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