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莊慧貞
被 告 周清泰
周坤豐
周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
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為196.73平方公尺
、133.1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原告等語。經查,上開172、174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28,460元【計算式:(196.13㎡+
133.13㎡)×11,000元/㎡=3,628,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7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CCEV-114-潮補-285-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