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川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川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川揚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CHDM-114-聲保-5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