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實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
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陳實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
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實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3-家補-182-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