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威禎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判決,而於114年1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僅記
載「理由容後補呈」等情,有本院判決書及該上訴狀在卷可
稽,又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PCDM-113-金訴-2296-2025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