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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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盧秀叢 被 告 賴福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審附民-147-20250326-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5號 原 告 民生漾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賴玟榤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3-審附民-1365-20250326-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張家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 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地83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審附民-361-20250326-1

審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申作英 被 告 鍾羣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審交附民-136-20250326-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張家祥 簡永隆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83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3-審附民-2064-20250326-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徐利文 被 告 賴福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審附民-145-20250326-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陳惠琳 送達代收人 陳惠燕 陳士銘 被 告 賴福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審附民-134-20250326-1

審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貞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2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貞德於民國113年3月24日下午1時8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文樂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與樂善2路T字型交岔路 口時,欲向左轉進入樂善2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告訴人楊○惠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在被告前方,遭被告自 後方追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後胸壁挫傷、雙側膝 部挫傷、雙側膝部擦傷、左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蔡貞德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貞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惠達成調解,並 給付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4年 度附民移調字第23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28、3 5、3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3-審交易-920-20250325-1

審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明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明宇於民國113年8月2日上午10時2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 國際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上開路段與宏昌6街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在上開交岔路口未禮讓直行車而驟然左轉進入宏 昌6街,適有告訴人李○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國際路1段自對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二車 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前腹壁挫擦傷、左 側手部擦傷、左側足部挫擦傷、左側大腳趾骨折、左側第二 腳趾挫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康明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康明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李○欣達成調解,告 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 第45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 1、3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3-審交易-840-20250325-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劉致杰 被 告 劉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4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TYDM-114-審附民-7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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