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8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淑琦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陳楷杰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台中市大肚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TYDV-113-司執-154863-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