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56號
原 告 江德蘭
被 告 楊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擔任本院民事庭法官,承審原告對訴外
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柯木聯及書記官劉武政等3
人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民事訴訟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國字
第9號,下稱前案事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2,088元,被告卻未經言詞辯論,即駁回原告之起訴,已
侵害原告之訴訟權益,爰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所繳納之裁判
費1/2即6,044元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
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次按有
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者,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
國家賠償法第13條係對於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
其因執行職務所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為特別規定,
旨在維護審判之獨立性及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不受
外界干擾,俾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或追訴之結果,臻於客
觀公正,以實現公平正義。從而,基於維護法律體系及概念
統一性之體系解釋,憲法第80條關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合憲性
解釋,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背職務
,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時,仍應符合國家賠償法
第13條之規定,於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
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對其究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除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
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因財產權而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法官審理民事訴訟事件,必
須先具備繳納裁判費等程序要件後,才會進入實體法律關係
之審理調查(即訴有無理由之判斷),此即先程序後實體之
審理原則。故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於繳納裁判費後,經承審
法官審理,認為其訴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者
,並非少見,尚難因此即認承審法官有何違法或不法侵權行
為之情形。
四、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指出被告承審前案事件時,有何違法或不
法之情形,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即
被告)有何違反法令之情形?其所違反之法令內容為何?依
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
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請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2款規定『起訴之事實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之要件」,
原告僅來電表示:聲請國賠是被告受理的,法院收了12,088
元都沒有傳我開庭,就駁回我不服,所以才跟本院聲請損害
賠償;我已經寫了很清楚了,資料都在法院,法官如果去調
閱資料應該很清楚等語,有本院虎尾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未補正敘明被告有何違法之侵權行為,迄今亦
仍未補正上開欠缺,且原告就前案事件經被告第一審判決駁
回後,經原告提起上訴,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
後,以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而確
定,亦有該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承審前案事件並無
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又被告為前案事件之第一審承審法官,
乃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是否不法侵害原告
權利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依上開說明,應以被告就前案事
件之審判,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為要件,然原告並
未提及或提出被告有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情形,本
院亦查無被告有上開情形,則被告自不須對原告負民法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6,044元,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之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並
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HUEV-113-虎小-25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