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圓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官圓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官圓丞就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112
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就
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並未敘
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
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