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美商山姆科技公司(SAMTEC, INC.)
代 表 人 錫恩, 約翰 B.(SHINE, John B.)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0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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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
智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IPCA-113-行專訴-32-20241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