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代 理 人 邵瓊慧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趙國璇 律師
吳柏垚 律師
相 對 人 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相 對 人 顏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
零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
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即相對人連帶
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43,416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即171,708元【計算
式:343,416元×1/2=171,708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
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
171,7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IPCV-113-司民聲-1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