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愛爾蘭商施洛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吉
代 理 人 朱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10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 桃園分行 113年8月20日 1,599,583元 CP2179976 愛爾蘭商施洛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