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丁○○
乙○○
相 對 人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44,910元為相對人戊○○、甲○○供擔保後,許
可就相對人戊○○、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114年度家繼
訴字第8號給付特留分等事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戊○○、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乙○○(下合稱聲請人等2
人)因相對人戊○○、甲○○以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
表所示全部遺產,侵害聲請人等2人遺產之特留分,已起訴
請求特留分酌減及遺產分割,刻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4年
度家繼訴字第8號,下稱本案訴訟),而相對人戊○○、甲○○已
就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遺囑繼承為
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已妨害聲請人等2人公同共
有權利,聲請人等2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
等2人提起本案訴訟(塗銷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等)。為使第
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
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房地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等2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核閱無
訛,堪認聲請人等2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兩造
間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公同共有物之物上請求權之
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
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規定得為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應予准許。然聲請人等2人就本件
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
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
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附表所示全
部遺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全部
遺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礙交換價值實現
之虞,而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之附表
所示全部遺產價值為5,224,549元(見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
第859號卷一第33頁)為計算基準,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已逾15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以本案訴訟
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
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
期限分別為2年、2年、1年,合計為5年,則依上開規定計算
之辦案期限尚餘5年為相對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另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
,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
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
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
能損害,兼衡聲請人等2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欲請求之權利
範圍為如附表所示房地應有部分各10分之1,再按民法第203
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估算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為1,044,910元(計算式:5,2
24,549×5年×5%×80%=1,044,9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認聲請人等2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044,910元為適
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至相對人丙○○部分,因其並非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之登記所有
權人,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全部遺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對於相對人丙○○而言,並無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項目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TNDV-114-家訴聲-1-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