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古鎮清
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吉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23「姓名」欄所示之人「承攬
報酬」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初不以對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1姓名欄所示之人均為與原告共同承攬被告所委託編纂同一書籍之人,而俱於本件請求給付該承攬工作之報酬,是渠等主張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且具有共同利益,於本件繫屬前選定原告為被選定人實施訴訟,並出具委託契約暨代收報酬授權書為據(本院卷第57至99頁),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8,7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
第11頁),復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
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本院卷第17至20頁)姓名欄位所示之原
告、徐禮安、黃鼎松、楊忠義、高榮盛、萊撒.阿給佑、劉
仁祥、黃騰達、簡賢福、比令.亞布、盧曉玲、楊振昇、葉
文杰、吳秀蘭、劉麗玲、劉韋廷、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
、陳芃雯、蔡辰依、黃秀虹、范心縈等,如附表支給金額欄
位所示金額,共計1,420,757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本院卷
第207頁),核其原因事實均未變動,僅減縮原起訴時訴外
人林子芸、黃子萱部分請求之金額(本院卷第172頁),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依任意訴訟擔當之法律關係而更
正受領之對象等情,則為訴之聲明之更正,亦屬適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古鎮清於110年4月間受被告時任鄉長即訴外人劉美蘭之
邀擔任《續修泰安鄉志》(下稱系爭書籍)之總編纂,聘期自
110年4月至111年11月為止,負責召集編輯委員、工作事務
分派、統整各委員工作成果、取得所需素材授權等工作,系
爭書籍業於111年11月經被告出版。又系爭書籍係由如附表1
編號1至19「姓名」欄所示之各編纂委員(下合稱編纂委員
)負責撰擬並提供素材,編號20至23「姓名」欄所示之各工
作人員(下稱校對人員)協助校對,渠等與被告間亦有承攬
契約關係,應得請求承攬報酬。
㈡至承攬報酬之計算基準兩造並無約定,然泰安鄉位處偏遠,
編纂委員除需撰稿外尚須進行田野調查、訪談,故以111年
新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下稱支給
數額表)每字2元計算應屬合理。提供照片部分則乃編纂委
員非專屬授權被告使用其所自行拍攝之照片,或提供其蒐集
篩選之照片,故以每張150元計算授權費用,惟編纂委員劉
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為專業攝影大師,其專業作
品使用授權費以每張1,000元計算,均未逾89年版支給數額
表之標準。而校對工作則以撰稿費7.5%計算。另原告負責之
編稿、審查工作,以文字編稿每字0.35元、圖片編稿每張16
7元、審查每字0.25元計算,均合於89年版支給數額表之標
準。
㈢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1「原告主張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承攬報酬予編號1至23「姓
名」欄所示之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
本院卷第17至20頁)姓名欄位所示之原告、徐禮安、黃鼎松
、楊忠義、高榮盛、萊撒.阿給佑、劉仁祥、黃騰達、簡賢
福、比令.亞布、盧曉玲、楊振昇、葉文杰、吳秀蘭、劉麗
玲、劉韋廷、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陳芃雯、蔡辰依、
黃秀虹、范心縈等,如附表支給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共計1,
420,757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委託原告為總編纂,及委託編纂委員及
校對人員辦理系爭書籍之撰稿及校對工作,但否認總編纂之
工作有事務分配、統整及協商授權等。被告於110年3月31日
泰安鄉志增修編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其預算時,乃決議於合
理範圍內提供委員報酬,復依原告111年3月9日內部簽呈,
系爭書籍之報酬乃以每千字1,020元為基準,預算總經費300
,000元,然嗣後並未編列預算亦未進行政府採購程序,故無
從支付報酬。至報酬之計算基準,自應以簽呈所載每千字1,
020元,校對工作則以支給數額表規定最低額5%計算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之事項:
經查,原告於110年4月間受被告邀請擔任系爭書籍之總編纂
,聘期自110年4月起至111年11月止,編纂委員受被告聘任
負責撰稿工作,校對人員則分別負責如附表1編號20至23所
示之校對工作,而系爭書籍內容業經被告審查通過,並於11
1年11月間公開出版,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6、208
頁),並有系爭書籍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後附系爭書籍上、
下二冊),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書籍撰述字數及提供圖片數如附表1原告主張
欄所示,原告擔任編稿、審查之工作報酬則如起訴狀附表所
示,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應受有如附表1「請求金額」欄所
示之承攬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
本件爭點厥為:㈠編纂委員之撰述字數與提供圖片數等工作
如何計算?報酬如何計算?㈡原告編稿及審查報酬如何計算
?㈢校對人員之報酬如何計算?茲逐一論述如後:
㈠被告於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應有承攬契約存在: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
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
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4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承攬契約當
事人如就承攬工作之內容已有約定,縱未約定報酬額,承攬
契約仍告成立。經查,原告係由被告聘任負責系爭書籍總編
纂工作,而編纂委員乃由被告聘任擔任系爭書籍之編纂工作
,校對人員則受託負責校對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總
編纂聘書、編纂委員聘書簽收單、系爭書籍篇章表及版權頁
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1、137至138頁、系爭書籍下冊第255
頁及反面),是被告與編纂委員、校對人員間均有承攬契約
存在,則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於工作完成後,自得依前開規
定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首堪認定。
㈡編纂委員之工作內容:
⒈經查,就編纂委員楊忠義、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盧曉
玲、楊振昇、劉麗玲、黃鼎松所撰述之字數,及黃騰達、羅
漢章、謝其煚、陳雲錦所提供使用於系爭書籍之圖片數,兩
造並無爭執(本院卷第201、211頁),是渠等所撰述之字數
及提供圖片數,均如附表1法院認定「字數」、「圖片數」
欄所示。至編纂委員高榮盛及萊撒.阿給佑所編纂字數,兩
造雖有爭執,因渠等乃與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共同撰述
系爭書籍第八篇交通與觀光章節,且無編纂其他章節(系爭
書籍下冊第255頁),而該篇之總撰述字數為17,653字(本
院卷第217頁),是高榮盛及萊撒.阿給佑所編纂字數應為6,
359字(計算式:17,653-4,042-6,222-1,030=6,359),核
予原告主張之字數總和相符,是原告該部分之主張應屬有據
。
⒉次查,就兩造爭執之編纂委員撰述字數部分,由系爭書籍下
冊第255頁之編纂委員主撰篇章一覽表,及本院於113年10月
29日言詞辯論程序就系爭書籍電子檔勘驗結果內「作者名稱
」欄所載之作者(本院卷第213至227頁)綜合以觀,可知各
該章節之作者、撰述字數,分別如附表2「撰稿人」、「字
數」欄所載,另附表2編號18之章節則係由原告與羅國天共
同撰述(系爭書籍下冊第255頁)而為共同著作,原告復未
提出其撰述篇幅之證明,是原告就該章節之撰述字數應以2
分之1即12,210字計算之(計算式:24,419÷2=12,210字,四
捨五入,下同)。從而可知,編纂委員所撰述之字數,分別
如附表2「撰稿人」欄對應之「字數」欄所載,其中編纂委
員古鎮清、葉文杰撰述字數依附表2之計算逾原告主張部分
,則以原告主張之數計算之。是由附表2「撰稿人」欄所對
應之「字數」欄之總和,可知各編纂委員撰稿字數,除兩造
不爭執之楊忠義、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盧曉玲、楊振
昇、劉麗玲、黃鼎松部分,應如附表1「法院認定字數」欄
所載。
⒊復就兩造爭執編纂委員提供圖片數部分,雖系爭書籍內之照
片並非均有載明出處,然觀諸系爭書籍內照片之使用方式,
除第十二篇舊照片之內容(系爭書籍下冊第194至245頁)係
以照片集為撰述主軸外,其餘各章節內之照片均係為配合文
章提及之內容而為輔助及具體化論述之用,依一般文章編稿
之常態,應係由較為理解文章敘事脈絡之撰述者所置入,是
可推認各章節所使用之圖片為該章節文字撰述者所拍攝、蒐
集或翻攝,進而篩選並置入文章,應得計入其勞務範圍。惟
就置入圖片下方有附註出處者,衡諸系爭書籍乃為記述文體
裁,內容不乏基於人物訪談、田野調查及查詢文獻資料所得
所為論述,且系爭書籍乃由編纂委員合作撰述之著作,是可
確知係由非該章節作者之其他編纂委員或受訪者所提供之照
片,應仍屬他人著作授權,而應歸屬他編纂委員而不予計入
該章節作者之勞務範圍,是該等圖片數應依附表2「備註」
欄所示扣除他人提供圖片而調整之,又若有其他編纂委員提
供者,則亦計入相應之編纂委員所提供之圖片數。另就共同
具名章節之撰稿人,如不能確認照片為何人提供者,亦為共
同著作,應平均計算之。是由附表2「圖片數」、「備註」
欄所載,可知各編纂委員提供之圖片數量,除兩造不爭執之
黃騰達、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部分,應如附表1「法院
認定圖片數」欄所載。
⒋又就原告主張劉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為硬頸攝影
群之成員,所提供稿件有部分為專業稿件等語,觀諸系爭書
籍上、下冊封底分別就封面照片拍攝者謝其煚、劉仁祥之參
展與得獎歷程略作簡介,而系爭書籍下冊之「老照片序」之
章節內,亦有提及「苗栗縣硬頸攝影學會」為80年4月成立
,成員包含劉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等大師等語(
系爭書籍下冊第194頁),是渠等確為專業之攝影者,堪以
認定。
㈢編纂委員之報酬計算:
⒈經查,系爭書籍之編纂並非編纂委員、校對人員之經常性工
作,是無價目表可言。至於該等編纂報酬有無習慣部分,被
告雖為地方自治團體而非中央政府轄下機關,但本件承攬報
酬之性質仍為公務機關所支出之稿費,是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應得作為交易習
慣之依據,復參以系爭書籍係於111年11月11日公開出版(
系爭書籍第255頁反面),原告則於110年4月起擔任總編纂
,則系爭書籍應之編纂工作係於110年4月至11月間進行,從
而,000年0月0日生效而於前開編纂期間適用之支給要點(
本院卷第141至145頁),當得作為計算本件承攬報酬之基準
。至於各類工作報酬計算之基準,衡諸系爭書籍乃為指定項
目而編纂之稿件,且其乃記敘文體裁,尚須另行蒐集並統整
文獻資料,甚至透過田野調查求證等情,與一般作者以本身
創意、參考文獻等書面資料為本所為創作,尚需增加文獻研
究、實地勘查及質性訪談等研究方法,其工作非僅單純之文
字撰述,是以中文撰稿特別稿件之最高基準每千字1,420元
即每字1.42元計算,較為合理。至一般圖片使用報酬部分,
原告請求以每張150元計算,遠不及支給要點之最低數額270
元,應屬合理;又就專業圖片稿件使用報酬,原告請求每張
1,000元計算,已遠低於支給要點之最低數額1,360元,亦屬
合理。
⒉被告雖抗辯系爭書籍之承攬應以其111年3月9日內部簽呈所載
每千字1,020元、預算300,000元內支給云云(本院卷第121
頁),然該等簽呈(本院卷第139頁)並未經編纂委員及校
對人員同意,且被告復未提出任何通知、要約或兩造協商報
酬之證明,換言之,該等簽呈內容僅有被告知悉,且觀諸其
內容亦無任何具體認定勞務報酬之基準或說明,實無從作為
系爭書籍承攬報酬之判斷依據,是被告之抗辯應屬無據。
㈣原告編稿及審查工作內容與報酬計算:
⒈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有進行文字編稿工作等情,然觀諸系爭
書籍各該章節均係由編纂委員所撰擬,則原告協助文字編列
排版,是否包含於後開之文字審查工作內,非無疑問,原告
復未證明編稿工作具體內容,則尚難認定原告有履行文字編
稿及該工作內容屬於兩造承攬契約範圍。
⒉次查,關於原告主張其另有履行圖片編稿工作等語,衡諸各
編纂委員所提出之稿件與系爭書籍付梓時配合書籍尺寸、背
景設計等排版可能尚有差距,自須配合字句、頁面調整,是
原告主張其有進行圖片編稿工作,應屬有據。至圖片編稿之
報酬計算基準,參酌支給要點關於圖片審查之規定乃為自行
核定,而編纂委員提供圖片報酬則以每張150元計算,則原
告負責編稿以其半數即每張75元計算,應較為合理。至其編
稿之圖片數,應以如附表1「法院認定圖片數」欄所示含原
告自行撰述部分之各編纂委員所提供使用之圖片數總和即70
7張計算,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報酬為53,025元(計算式
:707×75=53,025元)。
⒊至原告主張進行審查工作等情,衡諸原告乃被告聘任之總編
纂,於各編纂委員交付稿件後,自須基於該等職責審查稿件
內容是否符合系爭書籍所需,並酌為文字之審閱修正,而使
系爭書籍之用語一致並確保其文辭通順,從而,原告主張其
有履行稿件審查工作,應屬有據。至其審查工作報酬之計算
基準,雖本件審查並無如撰稿所需額外調查工作需進行,然
原告審查時尚配合各編纂委員之文風潤稿,與一般單一作者
文稿之審查工作有別,則原告所請求依每字0.25元係在支給
要點規定範圍內,尚屬合理。至其審查之字數,應係為如附
表1「法院認定字數」欄所示含原告自行撰述部分之各編纂
委員所撰字數總和即382,885字計算,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
之報酬為95,721元(計算式:382,885字×0.25元=95,721元
)。
㈤校對人員之報酬計算:
⒈經查,支給要點規定校對人員報酬乃為撰稿費之5%至10%(本
院卷第141頁),而系爭書籍乃為圖、文並茂之文章,編纂
者繁多,原告請求以其中間值即7.5%計算,尚屬合理,是校
對人員得請求之報酬總額乃為如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
各編纂委員撰稿報酬總額733,897元之7.5%即55,042元元(
計算式:733897*7.5%=55,042)。
⒉至各校對人員之報酬,原告乃以各校對人員工作負荷之比例
請求之,分別依陳芃雯34%(計算式:19,690元÷57,690元=3
4%)、蔡辰依16%(計算式:9,000元÷57,690元=16%)、黃
秀虹16%(同前)、范心縈9%(計算式:5,000元÷57,690元=
9%)計算,而被告迄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亦未就此爭執,是校
對人員分別得請求之報酬即為55,042元乘以前開比例,金額
如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
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雖請求將各編纂委員、校對人員所應領支
報酬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然按選定當事人雖係以被選定人
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但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
及於選定人。是以被選定人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選定人提起
金錢給付之訴,倘選定人各有其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其
原即應各別為請求給付者,為使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
之範圍明確,該訴之聲明自仍應分別記載「給付某甲若干元
、某乙若干元、某丙若干元、某丁若干元、某戊若干元」,
法院判決主文,亦當分別記載,俾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依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參照)。從而,既編纂
委員、校對人員並未將承攬報酬債權之實體法上權利讓與原
告,則仍應以其本人為權利歸屬之人,至原告是否得代理受
領,則為原告嗣後代理渠等受領承攬報酬是否具合法代理權
,及被告之給付應否對編纂委員、校對人員生清償效力問題
,尚非本件所應審酌,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由其
代為受領等語,並非有據,併此陳明。
㈦利息: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各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對被告前
揭承攬報酬債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該等
債權之催告請求,係以113年8月23日原告民事變更聲明暨準
備㈡狀提出(本院卷第171頁),該等書狀經被告陳稱業於11
3年8月27日收受送達(本院卷第178頁),從而,原告併請
求被告自該書狀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1「姓名」欄所示
之人,並請求各該金額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1: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法院認定 編號 姓名 圖片數 撰稿字數 請求金額 備考 圖片數 字數 圖片數 字數 備考 承攬報酬 1 古鎮清 251 153,262 344,174 0 151,797 218 153,262 250,332 (編稿) 古鎮清 882 425,526 296,228 編稿每字0.35元、每圖167元 0 0 707 0 53,025 (審查) 古鎮清 0 425,526 106,381 審查每字0.25元 0 0 0 382,885 95,721 2 徐禮安 30 27,496 59,492 0 25,872 26 25,972 40,780 3 黃鼎松 56 26,605 61,610 0 26,705 54 26,605 45,879 4 楊忠義 28 26,192 56,584 0 26,192 26 26,192 41,093 5 高榮盛 7 6,359 13,768 0 5,565 4 6,359 5,115 6 萊撒.阿給佑 1 4,665 7 劉仁祥 62 4,042 39,484 專業作品26,一般照片36 26 4,042 38 4,042 專業作品26,一般照片12 33,540 8 黃騰達 0 6,222 12,444 0 6,222 0 6,222 8,835 9 簡賢福 1 1,030 2,210 0 1,030 1 1,030 1,613 10 比令.亞布 123 30,172 78,794 0 30,074 82 30,172 55,144 11 盧曉玲 11 11,792 25,234 0 16,692 11 11,792 18,395 12 楊振昇 36 4,900 15,200 0 36 4,900 12,358 13 葉文杰 51 31,766 71,182 0 31,749 39 31,766 50,958 14 吳秀蘭 81 43,041 98,232 0 43,040 81 43,041 73,268 15 劉麗玲 5 3,656 8,062 0 3,656 2 3,656 5,492 16 劉韋廷 17 8,069 18,688 0 7,965 15 7,874 13,431 17 羅漢章 36 0 36,000 專業作品36 36 0 36 0 專業作品36 36,000 18 謝其煚 15 0 15,000 專業作品15 15 0 15 0 專業作品15 15,000 19 陳雲錦 24 0 22,300 專業作品22,一般照片2 22 0 22 0 專業作品22 22,000 20 陳芃雯 總校對執行 19,690 總校對執行 總校對執行 總額為撰稿費738197*7.5%=55,365元 18,714 21 蔡辰依 校對 9,000 校對 校對 8,807 22 黃秀虹 校對 9,000 校對 校對 8,807 23 范心縈 協助校對 5,000 協助校對 協助校對 4,954 合 計 1,423,757 合 計 923,924 請求金額 1,420,757 按: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附表2:
編號 檔案名稱 作者名稱 圖片數 字數 備註 對應章節 撰稿人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資料夾內檔案 1 ★(上冊)封面照〈涉水渡河〉1979.8大安溪 謝其煚 攝 未登載 1 圖片 由泰安鄉誌上冊紙本書籍封底之封面照片說明,記載作者為謝其煚。 謝其煚 2 ★(上冊)封面照涉水渡河1979.8大安溪 謝其煚 攝 與編號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謝其煚 3 ★(下冊)封面照0000000000000 未登載 1 圖片 由泰安鄉誌下冊紙本書籍封底之封面照片說明,記載作者為劉仁祥。 4 ★《續修泰安鄉志》封底裡 未登載 0 229 5 ★《續修泰安鄉志》編纂委員簡介 未登載 19 3,538 6 ★「人物篇」序–兼述何以要為「生人立傳」? 未登載 0 2,093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序文) 7 ★老照片序:重返舊時代,剎那間的永恆… 未登載 7 3,132 照片1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2下方登載「陳雲錦所攝影」;照片4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7下方登載「陳雲錦提供」 第十二篇舊照片 古鎮清(序文) 劉仁祥(舊照片) 8 ★泰安鄉大事記 未登載 0 3,820 大事記 羅國天 9 ★泰安鄉民代表會主席序:為泰安留史志,替建設作見證–為《續修泰安鄉志》出版致賀 簡義成 1 1,524 主席序 簡義成 10 ★泰安鄉長序:珍貴的記錄,永恆的史書–為《續修泰安鄉志》付梓致賀 劉美蘭 1 831 鄉長序 劉美蘭 11 ★第二篇/頁首圖片/泰雅祖靈聖山,雄偉傲岸,不同凡響。 未登載 1 圖片 依照編號16之內容,應為陳雲錦所提供。 陳雲錦 12 ★編後絮記–簡介編纂團隊特色兼致謝詞 古鎮清 12 2,951 編後絮記&致謝詞 古鎮清 13 1.第一篇 序論-0000-0000「應許之地」的榮耀與滄桑 1 2,379 照片1下方登載「陳雲錦提供」 第一篇 序論 古鎮清 14 2.第二篇 地理 17 5,484 第二篇 地理 黃鼎松 15 3.第三篇 歷史 1 5,889 第三篇 歷史 黃鼎松 16 4.第四篇 族群 83 41,523 照片1、3、57、37、39、41、42、47下方登載均登載照片、攝影或整理為楊忠義;照片2、38下方登載「拍自-台灣蕃族圖譜第二卷」;照片3與編號11同;照片4下方記載陳雲錦拍攝;照片10、11、13、15、16、18、20、21、22、24、26、27、28、29、31-34、36下方登載為「攝影/劉仁祥」 第四篇 族群 楊忠義(泰雅族群) 黃鼎松(客家族群) 17 5.第五篇 政事 83 64,368 照片1下方登載「馮榮輝提供」;照片4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5下方登載「簡維崧提供」;照片43、47下方登載「楊蒼宏提供」;照片44、46下方登載「士林部落林以撒提供」;照片45、48下方登載「尤命美卡提供」 第五篇 政事 古鎮清 18 6.第六篇 住民 0 24,419 第六篇 住民 羅國天 古鎮清 19 7.第七篇 經濟與農業 17 14,395 照片1-4下方登載為劉仁祥提供;照片5下方登載為田梅玲提供;照片8下方登載「圖像:浦明忠」;圖片17為翻攝資料。 第七篇 經濟 林道明 林敏誠 20 8.第八篇 交通與觀光 23 17,653 照片7-23下方登載「劉仁祥提供」。 第八篇 交通與觀光 高榮盛 劉仁祥 萊撒.阿給佑 黃騰達 簡賢福 21 9.第九篇 教育 82 30,172 照片50-53、68、71-76為翻攝資料;照片65、66、67、77、78、79、82下方登載「比令雅布提供」。 第九篇 教育 比令.亞布 22 10.第十篇 藝術 58 16,692 照片9為翻拍照片。 第十篇 藝術 盧曉玲 楊振昇 23 雪見聖稜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7照片4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24 雪霸天光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13照片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25 雪霸雄風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1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11.第十一篇 人物志53篇」資料夾內檔案 26 1.古錦安–清安蔗廍坑溪邊寒士,竟成了護國干城.dox 古鎮清 18 9,088 照片2下方記載「泰安鄉公所清潔隊提供」;照片8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27 2.Tali–Wasaw高春輝–族人視如己出,麻必浩部落永遠的頭目,百歲人瑞,傳承藤編技藝 吳秀蘭 14 6,31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28 3.羅漢章–以雙腳走出工作的執著,四十載心血盡付在原鄉 古鎮清 24 8,436 照片1、19-22為翻攝資料;照片4記載資料來源臺灣探險圖;照片18下方記載「羅漢章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29 4.簡維崧–一門俊秀,懸壺濟世 吳秀蘭 6 2,65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0 5.羅永金–六項國考及第,高風亮節,一本活的勵志教科書.doc 古鎮清 11 9,062 照片1、6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1 6.Yumin Hobing陳欽亮–賢伉儷培養四位醫生,晚年致力原住民文化傳承陳欽亮01 吳秀蘭 5 3,509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2 7.劉建政–出身貧寒,自我淬勵,為主服侍,淡江中學首位原住民籍校長 劉麗玲 2 1,939 照片1、2下方登載「劉建政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劉麗玲 33 8.kagi kaynu陳建富–養育10子女歷盡艱辛,淡泊名利禪讓頭目,遠赴聖城信仰虔誠 吳秀蘭 9 2,880 照片9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4 9.Pusan Suyan葉維安–原住民不可多得的地政人才 Masaw Pusan 葉文杰 8 2,129 照片1、8記載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7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35 10.劉國仁–勇於創新求變,泰安鄉露營界的先驅 劉麗玲 3 1,717 照片3記載劉仁祥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劉麗玲 36 11.劉德祥–八十載歷經滄桑,生命依舊深裹熱忱 古鎮清 9 7,518 照片2-4下方登載「劉德祥提供」;照片5、7、9下方登載「古鎮清攝影」;照片6、8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7 12.Taya Losing李萬鎮–家族繁衍旺盛,精緻農園推手,部落祖靈祭文化的傳承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2,275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38 13.劉雲標–畢生戮力為原鄉學子國語文教育輔導奠基 古鎮清 8 3,748 照片2下方登載「攝影/羅漢章」。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9 14.Ha’zit Yuraw李文勝–士林村蘇魯部落頭目,戮力公職30年,晚年奉獻泰雅文化 Masaw Pusa 葉文杰 5 1,766 照片2、3、4下方登載「李俊秀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0 15.yukih yupas簡福相–畢生軍旅,晚年從事馬達法賴露營區,經營有道 吳秀蘭 5 2,052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1 16.盧欽賢–大興才子,畢生作育英才,泰雅族「教父大師」 吳秀蘭 6 3,640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2 17.Yukeh Hobing黃文志–泰雅族生意鬼才,修道四十載,開創大安溪流域泰雅特色民宿第一人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2,411 照片1記載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4下方記載截圖自達灣拉民宿網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3 18.Kagi Baysu謝德仁–畢生戎馬,豐功偉績化為雲淡風清 吳秀蘭 7 2,441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4 19.Kwesi Yuraw 高榮盛–似孤人生,議員難盡,大安溪流域露營產業先行者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3,303 照片1至4記載「高榮盛提供」;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5 20.Mengus Yukeh楊忠義–水路雙棲的運動健將,泰雅北勢群語言、文化的頭目領航者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2,005 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6 21.Yakaw Pihaw楊蒼宏–教育家精神,無私奉獻,創立部落文健站的重要推手 Masaw Pusan 葉文杰 0 1,508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7 22.Lawa Pihaw 吳秀蘭-泰安鄉首位女校長,泰雅山野教育的先行者 Yumana Anam 劉韋廷 5 2,191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8 23.邱致忠–飲水思源,永不忘本,事業有成,回饋家鄉 徐禮安 4 2,193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49 24.詹益龍–與時俱進,稱職的公務員 徐禮安 3 1,906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0 25.賴安平–石壁窩肚也出人才 徐禮安 3 3,425 照片2、3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1 26.簡義成–軍人本色,正直堅毅,支持鄉政,熱愛鄉親,真誠服務 徐禮安 4 2,463 照片2記載徐禮安攝影;照片3、4為簡義成提供,徐禮安翻攝。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2 27.胡娘妹–傳承家風,為民服務 徐禮安 3 2,973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3 28.Yuma Baisu黃月娥–帶著天主的愛,歡喜心、甘願做,為民喉舌 Yumana Anam 劉韋廷 6 2,314 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54 29.葉純輝–少小離鄉,壯年返鄉,專職為民服務 徐禮安 2 1,860 照片1、3下方登載「徐禮安攝」、照片2下方登載「彭乾坤攝」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5 30.Iban Teymu林國雄–從國民黨工轉到民進黨,晚年致力族群尋根 吳秀蘭 6 3,595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56 31.張貴忠–艱辛過往,敭歷嶮巇,言而有信,不降其志,七連霸主 古鎮清 4 4,719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57 32.劉興政–總是將他人放在前面的人 古鎮清 7 6,153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58 33.吳榮坤–原鄉情,客家心,首創全國木屋客製化品牌 Yumana Anam 劉韋廷 4 1,996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59 34.胡金枝–教育學博士,貓頭鷹校長 徐禮安 3 7,206 照片2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60 35.江玉清–為民喉舌,自我砥礪,關心建設,始終如一 徐禮安 3 2,228 照片1-3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61 36.Kagaw Watan賴秋琴–「世界展望會」立足台灣,深耕泰安第一人 吳秀蘭 8 5,54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62 37.Kineti Tumuyi黃見德–先從政後從商,熱衷民進黨事務,出錢出力 吳秀蘭 4 3,674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63 38.Takun Yupas柯武勇–北漂原民,半路任公職,邁向巔峰的從政之路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3,462 照片2至4為翻拍相片。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4 39.Yayut Tahus彭秀妹–大安溪流域首位女校長,退而不休,薪傳族語及文化 Masaw Pusan 葉文杰 1 2,902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5 40.劉美蘭–「穀倉下」(Savadu)竹籬茅舍出身的鄉長,自許永遠的「校工」 古鎮清 17 14,468 照片1、3、4、7、8、12、13下方登載「劉美蘭提供」;照片2、5、10、11、15、16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9下方登載「羅漢章提供」、照片14下方登載「圖盧曉玲提供」;照片6、17下方登載「泰安鄉公所」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66 41.彭乾銘-農家子弟,刻苦自勵;循序精進,公僕典範 古鎮清 3 1,281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67 42.林敏忠–藏在平步青雲下,高低跌宕的公務生涯 Yumana Anam 劉韋廷 5 3,564 照片2、3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68 43.Payan Hayung江政文–杏壇三十三載,大安溪流域第一位國小校長,退休再創咖啡事業高峰 Masaw Pusan 葉文杰 3 2,420 照片1-3記載葉文杰拍攝。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9 44.Pihaw Yumin田文相 – 原住民刑事人才,破案無數,泰雅傳統弓箭文化的高手。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1,873 照片1、5為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4為翻攝資料,並登載為田文相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0 45.A彭木昌–致力腦務,樂心公益,碩德流芳,滿門俊秀a 古鎮清 10 3,368 照片1至7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1 46.B(先賢)謝玉麟–苗栗縣首任山地室主任,對原住民鄉發展影響深遠.doc 古鎮清 6 1,370 照片1、2、4、6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2 47.C(先賢)劉嘉 和–不驕不吝,不 卑不亢,若無若 虛,鄉間賢士.doc 古鎮清 8 5,483 照片2下方登載「圖/南天書局有限公司」。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3 48.D(先賢)張子 林–無私奉獻,熱 衷公益與政治活動 徐禮安 3 1,718 照片1至3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74 49.E(先賢)陳炳 松–急公好義,望 重一方,連任清安 村五屆村長 古鎮清 3 907 照片1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5 50.F(先賢)Yabu Kagi賴金榮–體育 健將,任勞任怨, 樂天知命與為民服 務的泰雅耆老 Masaw Pusan 葉文杰 0 1,477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6 51.G(先賢)陳欽 棟–早年大湖地區 農會唯一原住民職 員,經營「南北通 餐廳」有成 吳秀蘭 5 1,709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77 52.H(先賢)Yupa s Pihaw楊政孝– 泰安鄉政治奇才, 英年早逝,留給後 人扼腕嘆息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2,239 照片1至5皆記載「李美娟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8 53.I(先賢)Hayu ng田文卿–生平 「知廉恥,明是 非」,壯晚之年, 回歸「亞娃斯」 吳秀蘭 7 5,023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12.第十二篇 全部舊照片(一、羅漢章;二、謝其煚;三、陳雲錦;四、劉仁祥;五、馮玉文)」內WORD檔案 79 A舊照片–羅漢章 羅漢章 36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0 B舊照片–謝其煚 謝其煚 14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1 C舊照片陳雲錦 陳雲錦 22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2 D舊照片–劉仁祥 劉仁祥 25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3 E舊照片–馮玉文 馮榮輝 9 照片均為翻攝資料 第十二篇 舊照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MLDV-113-訴-202-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