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1號
原 告 程和旗
被 告 陳岱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PTDM-112-附民-130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