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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等6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設定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 保物僅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不動產,惟109年9月30 日設定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記載權利範圍變更擔保物減 少,變更前擔保地號為東港鎮大鵬段850-1地號、850-7地號 、850-8地號、850-9地號及850-10地號之不動產,變更後為 850-1地號、850-7地號及850-8地號之不動產,故請提出本 件聲請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即東港鎮大鵬段850- 7地號、850-8地號、850-9地號及850-10地號之不動產曾設 定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東港鎮大鵬段850-1、850-7、850-8 、850-11、850-12、850-13、850-14、850-15、850-16、85 0-17、850-18、850-19、850-20、850-21及850-22地號,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 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 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等6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影本(確認加速條款之約 定及行使)。 五、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大鵬段850-1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 2分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拍-251-20241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梓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987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10,9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630-20241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和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1,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307,012元正未給付,其中297,066元為本金; 9,24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 9日止累計73,142元正未給付,其中70,692元為本金;2,050 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63,152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66,396元正未給付,其中63,810元為本金;1, 98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45,085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314,735元正未給付,其中305,287元為本金; 8,84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066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70692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003 新臺幣63810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4 新臺幣305287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7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債 務 人 潘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952元,及其中新臺幣73,8 94元部分,自民國10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1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200元,逾期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47-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洪志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050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2,4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2050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36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周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53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15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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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惠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6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惠綝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91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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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76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7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石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石祐豪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28年07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05日止累計13,734元正未給付,其中13,474元為本金;16 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4元 石祐豪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63-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11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7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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