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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文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0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雅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雅文明知異丙帕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 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4日 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 軟體X,使用暱稱「WEN」、帳號「@CCN0116」之帳號,在公 開之個人頁面,發布內容包含:「(蛋圖樣)有需要加+」 等語及通訊軟體微信QR CODE圖片之毒品販賣訊息,欲伺機 向不特定人兜售含有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毒品菸彈。 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於113年8月4日執行網路 巡邏勤務時,察覺有異,遂加入上開QR CODE圖片之微信帳 號「yy_11233」、暱稱「望紀川內伊」與不詳之人攀談,雙 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800元之價格,交易含有第三級 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毒品菸彈5顆,並相約於桃園市○○區○○○ 街00號附近交易,被告遂於同日18時20分許前往現場,待及 警員均抵達現場後,被告遂交付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毒品菸 彈5顆與喬裝買家之警員,欲販賣上開毒品時,為警當場表 明身分後逮獲因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異丙帕 酯成分之毒品菸彈5顆(驗前總毛重35公克)、蘋果牌型號i Phone 14 PRO行動電話1支等物,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決要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 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 供述、社群軟體X暱稱「Wen」之帳號貼文、通訊軟體微信暱 稱「望紀川內伊」之帳號與警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照片、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A4733)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至前揭地點交付含有第三級毒 品異丙帕酯成分之毒品菸彈5顆與警員,惟否認有何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我是受我前男友黃鉦育所託,幫 他的朋友即綽號「太陽」之人代為交付,當時他沒有告訴我 交付之物為毒品,只說是一般菸彈,菸彈外觀是白色長型紙 盒。所以我只知道裡面是菸彈,但我認為就是外面販賣的一 般電子菸等語。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9至22頁、第104至 106頁;本院卷第88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職務報告1份(見偵卷第33至3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1份(見偵卷第37至4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隊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 00)1份、社群軟體X暱稱「Wen」之帳號所張貼之廣告、通 訊軟體微信暱稱「望紀川內伊」之帳號與警員間之對話紀錄 擷圖照片7張(見偵卷第69至71頁)在卷可佐。而扣案之菸 彈5顆,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驗,檢 出異丙帕酯(Isoprop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 5-carboxylate)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9月3日A4733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 000-0000)1份(見偵卷第129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 實,應堪認定。  ㈡惟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其所稱之 「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 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 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 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 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 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 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 ,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 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 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 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 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出之 異丙帕酯係於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為第三級毒品,復 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 年8月5日(補登)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113年11 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各1份(見本院卷第21 至22頁、第53頁)附卷可憑,是異丙帕酯係於113年8月5日 後始經變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㈢經查,本案警員係於113年8月4日3時21分許執行網路巡邏時 ,見社群軟體X暱稱「Wen」之人張貼販賣菸彈之廣告,復於 同日喬裝為買家與該帳號提供之通訊軟體微信帳號聯繫購買 菸彈事宜,並於理由欄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被告進行交 易,被告則於113年8月4日18時20分許為警逮捕,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1份( 見偵卷第77頁)可佐,堪認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時間為113年8 月4日。從而,被告為前開行為時,異丙帕酯尚未經公告為 第三級毒品,益徵被告當時之行為並非刑事處罰之對象,是 依前開說明,本案自無從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相繩。 五、至辯護人以被告雖確實不知道菸彈之內容物,但仍應有不確 定故意,故本案係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偽藥 未遂罪等語為被告辯護,然查:  ㈠若非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偽藥,即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當無藥事法之適用。衡諸目前司法 實務查獲之案件,有自行非法製造毒品者,有從國外走私毒 品者,甚至亦有發生不肖診所販賣毒品或管制藥品者,顯見 未經查獲而在市面上流通之異丙帕酯毒品來源甚多,絕非單 單僅有在國內非法製造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則若無證據 證明被告所販賣之物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或係自國外 非法輸入之禁藥,且在不能排除所販賣者並非偽藥或禁藥之 可能性下,自不得逕予推認係屬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或禁藥 。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所販 賣者為「偽藥」或「禁藥」為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明 知」所販賣者,不僅具「藥品」之性質,更係屬藥事法所定 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藥品」,始克當之。  ㈡又觀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1月19日FDA藥字第1 130031138號函略以:……二、產品之管理規範,須依其產品 屬性判定結果,始能據以認定其所適用之管理規定,而產品 是否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經 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 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 細資料據以憑核,非僅依成分憑判,先予敘明。三、案內檢 體編號AB061-01菸彈及AB061-03菸油(非本案扣案菸彈5顆 ),依所檢附鑑定書,該等檢體均檢出含「Isopropyl 1-(1 -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及「Nicoti ne」成分,惟查無該等檢體實際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 確切用途等前開中英文詳細資料,故均無法判定是否應以藥 品列管。另查,我國未核有以「Isopropyl 1-(1-phenyleth 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 證等語(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113年9月16日FDA藥字第1139064723號函亦同此意見 (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況異丙帕酯係於113年11月14日 始經公告為第三級管制藥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14日院臺 衛字第1131030225號公告1份(見本院卷第51頁)附卷足稽 。由此可知,倘菸彈所含特定成分尚未經列為管制藥品,且 未能確認該菸彈實際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確切用途等 詳細資料,即無法逕以該菸彈含有異丙帕酯成分,而判定其 於113年11月14日前即屬藥事法第6條所稱之「藥品」,而應 以藥品列管。  ㈢經查,本案被告既非異丙帕酯毒品上游,其所關心者多係販 賣毒品之數量或價格等,衡情應無詢問或查證毒品來源之動 機,是被告應無知悉其所販賣之異丙帕酯究係國內自製,或 源自於國外,甚或其他來源之可能。況本案既無證據可資證 明被告所販賣之菸彈於其行為時應以「藥品」列管,亦查無 於被告行為時已有任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法律、行政規章 、行政命令就異丙帕酯屬偽藥或禁藥之事實加以補充,自無 從進一步判定該菸彈是否係偽藥或禁藥,更難遽認被告明知 所販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屬藥品,且為偽藥或禁藥。 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本案自無適用藥事法之 餘地。甚且,經本院函詢公訴人就本案被告構成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之證據為何,公訴人僅回覆「請貴院依法處理」 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亦未就被告所為可能涉犯藥事法 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罪為主張,且全未提出扣案菸彈是否 屬藥事法所定之「藥品」,而為偽藥或禁藥之證據,難認被 告本案犯行已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偽藥未遂 罪,是辯護人此主張尚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自屬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3  日

2025-03-19

TYDM-114-訴-7-20250319-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醫療器材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宏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 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5981 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建佑與賴宏齊為父子。賴建佑為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路德豐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則為佳顥生醫 有限公司(下稱佳顥公司)代表人,依照賴建佑指示,負責 處理匯款、進口報關、載運貨品等工作。路德豐公司以批發 、零售、製造醫療器材為營業項目,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申 請停業獲准,上開營業項目於107至109年間陸續由佳顥公司 承接。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均未申請「I.4040醫療用衣物 」、「I.0006醫用防護衣」查驗登記,亦未向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醫療 器材自用原料」許可,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 護衣或手術衣等醫療器材。賴建佑、賴宏齊明知上情,亦知 悉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佳顥滅菌組合包」(核准字號:衛 部醫器製字第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內容,「佳顥滅 菌組合包」應由長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下稱長暙公司)製造,且其中產品型號「G-001滅菌牙 科組合包」不得放入手術衣作為內容物,惟其等為圖牟利,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建佑、賴宏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9年8月1日起 至同年12月31日止,向大陸武漢地區「仙桃市中泰防護用品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名:仙桃漢克防護用品責任有限公司 ,下稱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造之「不織布 工作圍裙(non-woven working apron)」輸入臺灣。待上 開「不織布工作圍裙」運抵臺灣並申報進口後,賴建佑、賴 宏齊未經「寶島衛材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 00號,下稱寶島公司)授權,冒用寶島公司之名義及許可證 字號,先向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又名正光印刷)訂購載有 「製造廠:寶島衛材有限公司」、「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 55號」等文字之標籤貼紙。續由賴建佑、賴宏齊指示不知情 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在中泰公司輸入、已有完整外包裝之「 不織布工作圍裙」上,黏貼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即俗稱「貼 標」),表彰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 法醫療用衣物,並由路德豐公司銷售而行使之。嗣賴建佑、 賴宏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 稱上開手術衣均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法醫療用衣物等語,致 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價金交予路德豐公司 ,使路德豐公司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 下同)790萬3150元,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不 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權 益及衛福部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緣長暙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 部醫器製字第006919號」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而得以製造 「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公司遂於同年11月29日依當時藥 事法第40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已於111 年3月16日廢止)規定,檢附「長暙滅菌組合包」仿單、委 託製造合約書等相關資料,據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國產 醫療器材同一產品不同品名(又稱一物多品)」之查驗登記 ,以委託長暙公司製造內容物與「長暙滅菌組合包」相同之 「佳顥滅菌組合包」方式,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部 醫器製字第00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賴建佑、賴宏齊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 器材、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 查獲時止),向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 造之「不織布工作圍裙」並輸入臺灣。待上開「不織布工作 圍裙」運抵臺灣後,賴建佑、賴宏齊先向長暙公司購入載有 「佳顥滅菌組合包」、「型號: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45g 、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35g」、「佳顥生醫有限公司委託 長暙有限公司製造」等文字之紙塑袋(長暙公司代表人張秋 霖、業務人員張芳銘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幫助 詐欺取財部分,另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再指 示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將從中泰公司輸入之上開不織布 工作圍裙,裝入上開紙塑袋內,加以封緘、裝箱,運送至不 知情之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德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進行滅菌程序。嗣賴宏齊、賴 建佑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 上開手術衣符合前述「佳顥滅菌組合包」許可文件內容等語 ,致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 表二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價金合計920萬9 ,695元交予賴建佑實際收受。  二、案經彰化縣衛生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暨寶島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 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佳顥公司兼代表人 賴宏齊、路德豐公司兼代表人賴建佑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是被告賴 宏齊、賴建佑經原審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非本院 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 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 意旨參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 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 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 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 (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 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兼路 德豐公司代表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見本院卷第171、173、175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 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 。至於本案關於上開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貳、被告賴宏齊上訴部分 一、認定被告賴宏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賴宏齊固坦承其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 照賴建佑指示處理匯款、載運貨品、報關事宜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 療器材名稱與標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其對於路德豐公司使用寶島公司名稱及標籤販賣手術衣 之事並不知情,上述事宜均由其父即賴建佑負責處理,不能 以其等為父子關係即遽認其知情等語。經查:  ⒈上揭醫療用衣物係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進口,並冒用偽 造之寶島公司標籤,以路德豐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獲利之事實 ,業經被告賴建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訴 593卷二第114至115、120頁、本院上訴字卷第133至134頁) ,核與證人即寶島公司負責人劉阿葉、路德豐公司員工陳淑 惠、蕭雅閔、董姿吟、樺豐出版社負責人許樺芸、購買者宏 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漾潔牙醫診所助理謝羽堤、尊昊 股份有限公司護理長許雅婷、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人 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興旺牙科 器材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楊玉龍、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 於警詢或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一第39至41、5 5至57、71至73、109至112、183至184、185至186、539至54 4頁,偵35098卷二第827至832、867至879、873至875、913 至916、1041至1044、1047至1050、1307至1312、1341至134 4、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8卷三第2207至2212 、2235至2243、2255至2261、2287至2290、2299至2307頁) ,並有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19日府授衛藥字第1100020328號 函、冒用醫療療器材照片、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包裝 袋影本、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55號許可證、寶島公司藥商 許可執照、宏基醫療器材行買賣資料、中泰公司介紹網頁資 料、進口商品明細、中泰公司產品外包裝照片、寶島公司授 權資料、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第111013936 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產品 別交易明細表、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 23399號函、訂購標籤貼紙資料、樺豐出版社請款明細、衛 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 建佑手機內容擷圖、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變更登記相 關資料、路德豐公司變更登記及停業登記相關資料、樺豐出 版社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098卷一第17至19、21、65 、67、123、125、129至131、133至134、141、143、145、1 47、149、151、195至205、261至268、329至333、337至341 、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1143至1159、115 7至1159、1165至1191、1225至1245、1741至1755、2365至2 366頁,偵35908卷三第2449至2453、2455至2469、2471至24 77頁,他327卷第3至4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偵59815 卷第15至17頁、原審訴593卷一第355至356頁),另有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4至2-9、2-15至2-1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 信屬實。  ⒉被告賴宏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舉證人陳淑惠、蕭雅閔均 證述賴建佑為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僅在貨櫃進來報關時才到 公司等語為證(見偵35098卷二第2675、1883頁)。惟:  ⑴被告賴宏齊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照被告賴建佑 指示處理匯款、報關及載運貨物事宜,並為佳顥公司登記負 責人等情,為被告賴宏齊所是認(見原審112訴593卷一第30 7頁、卷二第67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建佑、證人即 路德豐公司員工蕭雅閔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之情節相符(見 偵35098卷一第410至412、559頁,偵35098卷二第830頁)。  ⑵前揭證人陳淑惠及蕭雅閔亦均一致證述路德豐公司與佳顥公 司係名稱不同之前後公司等語,而本案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 進口之醫療用衣物,係由佳顥公司簽訂採購契約、以「工作 用不織布圍裙」名義輸入進口並報關,有佳顥公司108年1月 1日至111年8月29日申報進出口貨物紀錄資料(見偵35098卷 一第357頁、偵35098卷二第1203、1205頁)、財政部關務署 111年8月31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04號函暨檢附佳顥公司進 口報關資料加密光碟(偵35098卷二第1033頁)、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109年8月4日、9月7日) 申請表及進口報單資料(偵35098卷一第367至369頁)在卷 可稽,被告賴宏齊亦坦承該採購契約係由其簽約等語(見偵 35098卷第476、547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0頁)。  ⑶再由被告賴建佑扣案手機內容顯示,被告賴宏齊確有與中泰 公司微信暱稱「昌昌」之業務人員聯繫訂購醫療用品,該中 泰公司「昌昌」並有回覆「賴特助」(按:指被告賴宏齊) 之事實,有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可參(見數採130卷第139 頁)。  ⑷基上,被告賴宏齊既任職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亦為 佳顥公司登記代表人,負責處理本案醫療用衣物採購契約簽 訂及進口報關事宜,且路德豐公司自107年間申請停業後, 其公司業務即陸續由佳顥公司承接,堪認被告賴宏齊確與被 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公司及佳顥公司之經營,對於本案 路德豐公司經銷之醫療用衣物,實際係由大陸地區輸入進口 ,並非寶島公司製造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賴宏齊既與被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 公司、佳顥公司之經營,已如前述,且被告賴宏齊為被告賴 建佑之子,彼此間具有相當信任關係,且賴宏齊自陳退伍後 即任職於路德豐公司(見偵35098卷一第547頁),期間非短 ,分工負責醫療用衣物進口報關、貨物載運事宜,堪認被告 賴宏齊亦為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核心成員,被告賴建佑 、賴宏齊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目的,縱使被 告賴宏齊對於賴建佑之整體犯行未必有細節性之認識,仍應 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故被告賴宏齊上開 所辯,不足採信。  ㈡前揭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宏齊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593卷二第117至119頁),核 與證人即佳顥公司員工陳淑惠、蕭雅閔、董姿吟、林楷㛓、 長暙公司會計人員楊月眉、善德公司滅菌主任吳志成、購買 者宏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 人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臺灣牙 易通公司專員吳佩陵、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於警詢或 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539至544、739至74 3、827至832、867至869、1041至1044、1307至1312、1341 至1344、1347至1350、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 8卷三第1775至1778、2207至2212、2235至2243、2255至226 1、2267至2273、2299至2307頁),並有中泰公司介紹網頁 資料、進口商品明細、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 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 第111013936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 日報表、產品別交易明細表、善德公司滅菌資料、紙塑袋訂 貨單及進貨憑單、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 0023399號函、佳顥滅菌組合包申請文件資料、長暙公司、 佳顥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委託製造合約書、長暙公司說明函 、長暙滅菌組合包許可證、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滅菌組合 包醫療器材仿單標籤黏貼表、被告張芳銘、賴建佑間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長暙公司對帳單、衛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 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 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建佑手機內容擷圖、 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 098卷一第129至131、133至134、141、413、261至268、329 至333、337至341、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 1057至1128、1129至1139、1143至1153、1157至1159、1165 至1191、1259至1262、1263、1264、1266、1267、1268、12 70至1278、1288至1299、1525至1535、1567至1605頁,偵35 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足認上 開被告賴宏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㈢另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參與詐欺如附表一、二所 示被害人之詐欺正犯除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外,另有第三人 ,故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賴宏 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辯,與客觀事證 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自 白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宏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適用法律之新舊法比較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其比較結果如下所示:  ⑴醫療器材管理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 004021號令制定公布,由行政院於110年2月17日院臺衛字第 1100001220號令發布自110年5月1日施行生效。該法制定目 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 制度,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 材之規定,不再適用。」可見醫療器材管理法與藥事法為新 舊法關係,其中:①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 、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 前項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 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 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拘役、罰金刑之空間,較藥事法第84 條第1、2項無從選科其他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②藥事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事法第86條 第1、2項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 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 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則規定:「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 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 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僅增列「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 部分作為處罰事由,對於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與 標籤」事由並無影響,且法定刑度亦未修正,自無須為新舊 法比較,而逕行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論 處。  ⑵另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宏齊、賴建佑、佳顥公司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醫療器材罪,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且其行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則本案接續犯之行為終了日為111年8月8日,已屬新法實施期間,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適用新法。  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 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 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 列主要功能之一者: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前項醫療器 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案 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醫療用衣物均屬醫療器材,有衛福部 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1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35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惟路德豐公司、 佳顥公司均無申請「醫療用衣物」或「醫療用防護衣」之查 驗登記資料,亦未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自用原料之紀錄等情, 有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23399號函、 申請許可證核定情形表在卷可佐(見偵35098卷第1157至116 3頁),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護衣或手術衣 等醫療器材,然被告賴宏齊及同案被告賴建佑、佳顥公司仍 於事實欄一、㈠、㈡自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醫療用衣物,並 販賣予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其所為顯構成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犯行。  ⒊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委由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均載明該等手術衣係由寶島公司製造之醫療用衣物等文字,經判讀,可據以辨識商品之製造商及品質,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無疑。而寶島公司並未授權路德豐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手術衣販售,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卻擅自將載有上開虛偽不實事項之標籤貼紙黏貼於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手術衣包裝袋上,並佯裝為在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對外行使,依上說明,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器材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聲譽與衛福部對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核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宏齊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醫療器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與標籤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 標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犯詐欺取財部分,惟此部分各 與上開被告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販賣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屬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原審及本院均已告知上開被告此 部分罪名(見原審訴593卷二第63、64頁、本院上訴字卷132 、220頁),對上開被告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 ,附此敘明。  ㈣另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 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 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 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 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 齊、賴建佑指示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標籤貼紙,性質 上屬準私文書,而未援引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然依照 上開說明,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㈤正犯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員 工製作上開虛偽標記手術衣製造商、品質之標籤貼紙及利用 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上開標籤貼紙於手術衣包裝上 ;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包裝手 術衣及利用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滅菌,以遂行上開犯行, 均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賴宏齊、同案被告賴建佑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 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㈥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賴宏齊就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從一重論以冒用本人合法醫療 器材名稱罪處斷。  ⒉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本 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賴宏齊上訴猶否認事實欄一、㈠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 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 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原 判決參酌卷內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 斷、取捨,據此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並於理由欄內詳為說明 判斷依據與心證,且經本院就被告賴宏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 由另補充論述如前,被告賴宏齊上訴意旨猶憑前詞否認犯罪 ,要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 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 可採。  ㈡次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齊行為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屬我國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防止該疾病之流行,維護全體國民健康,政府及民眾均付出相當之精力共同防疫,故國人對防疫物資之需求大增,其與其父賴建佑為牟私利,未經核准擅自大陸武漢地區輸入品質不明之醫療用衣物,並以前述方式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而販售之,因此獲取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各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所為均應予以非難,又考量被告賴宏齊坦承部份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賴宏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醫療用衣物之數量、價格及規模,暨被告賴宏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2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各1年2月,並審酌被告賴宏齊所犯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就被告賴宏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說明:被告賴宏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審酌被告賴宏齊就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固然非輕,且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仍否認犯行,然其於本案犯罪分工多聽從其父賴建佑之指示,屬次要角色,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罪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所定應執行刑亦未濫用裁量權限,與被告賴宏齊之罪責相當,並無量刑失衡顯然過重情形。  ㈢另就沒收部分,原判決業已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 2、2-4至2-10、2-12、2-13、2-15至2-17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賴建佑實際支配管領,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附表三編 號1-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供本案犯罪聯繫之 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電腦、編號3-1所示存摺, 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於上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宣告沒收;事實欄一㈠、㈡所示 之犯罪不法所得,則分別為路德豐公司及被告賴建佑取得, 亦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 告項下宣告沒收追徵,因非被告賴宏齊所管領支配之物或實 際取得之不法利得,均未對被告賴宏齊宣告沒收、追徵,核 無不合。  ㈣從而,被告賴宏齊提起本件上訴,無非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 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上訴部分 一、上開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 司於原審時均已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且賴建佑同時為 佳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顥公司之滅菌組合包係因長暙公 司人力不足,為便宜行事,始由長暙公司提供紙塑袋與佳顥 公司自行包裝後,另委託善德公司進行滅菌程序,並未以衛 生條件不佳之醫療器材對外販售,實際亦未造成公共衛生安 全之危害,原審對被告佳顥公司、路德豐公司所量處之罰金 刑、對被告賴建佑之量刑實嫌過重等語。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 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之量定,乃法 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顯然違 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參照)。查原判決以卷 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 據,就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量刑詳為審酌 並敘明理由(原判決理由欄三、㈥),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 刑度;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暨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 被告賴建佑之應執行刑;復審酌被告賴建佑前於103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審酌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 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就被告佳顥公司、 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之量刑裁量,並無偏執一端或有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而失出失入之處,且就定 執行刑部分已給予被告賴建佑相當之折抵,並諭知緩刑,已 甚寬厚,與上開被告等之罪責相當,難謂有何量刑失衡或顯 然過重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 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得上訴,被告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不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09年8月10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2 109年8月10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3 109年8月11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850包 每包80元,共計148,000元 5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6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7 109年10月19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8 109年10月19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9 109年10月19日 皇琪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0 109年10月19日 根達衛生材料 1,500包 每包75元,共計112,500元 11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 109年10月20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0元 14 109年10月20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5 109年10月20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 109年10月20日 中興-板橋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7 109年10月20日 丼原國際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8 109年10月20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9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20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1 109年10月20日 展煜實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2 109年10月20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3 109年10月20日 陳玉珊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4 109年10月20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5 109年10月20日 世達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6 109年10月20日 王舜玄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7 109年10月20日 明揚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28 109年10月20日 吳俊穎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9 109年10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0 109年10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31 109年10月20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32 109年10月20日 宏基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33 109年10月20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34 109年10月20日 聖路加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35 109年10月20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36 109年10月20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7 109年10月20日 昱晨(鴻達)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0元 38 109年10月20日 英普連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9 109年10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40 109年10月20日 博世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41 109年10月20日 丹特威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42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3 109年10月20日 凱達牙科材料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4 109年10月20日 懋鑫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5 109年10月23日 誠維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46 109年10月26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7 109年10月27日 富山牙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48 109年10月2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9 109年10月3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0 109年11月2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0元 51 109年11月2日 傑安-台中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2 109年11月4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3 109年11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4 109年11月9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5 109年1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6 109年11月10日 佳利行牙科器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7 109年11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8 109年11月11日 匯峰(匯登)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9 109年11月17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0 109年11月17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1 109年11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2 109年11月18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63 109年11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4 109年11月23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09年11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66 109年11月27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67 109年12月1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0元 68 109年12月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9 109年12月1日 天望泰(瑞信)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0 109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1 109年12月2日 王舜玄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2 109年12月8日 拜肯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73 109年12月10日 許蕙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4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5 109年12月10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6 109年12月10日 亞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77 109年12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8 109年12月17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79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0 109年12月17日 葆林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1 109年12月21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82 109年12月21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3 109年12月23日 宏展牙科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4 109年12月23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09年12月23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86 109年12月2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7 109年12月2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09年12月28日 威勝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9 109年12月3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0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1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2 109年12月31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3 109年8月7日 根達衛生材料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94 109年8月10日 安生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95 109年8月10日 中興-板橋 900包 每包80元,共計72,000元 96 109年8月10日 懋鑫牙科器材 850包 每包80元,共計68,000元 97 109年8月10日 博世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98 109年8月11日 利多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99 109年8月11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00 109年8月11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1 109年8月1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2 109年8月11日 國華-桃園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3 109年8月11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4 109年8月11日 德科維(國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5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06 109年8月11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7 109年8月11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08 109年8月11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09 109年8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0 109年8月11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11 109年8月11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2 109年8月11日 葆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3 109年8月11日 旭海貿易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4 109年8月11日 兆晶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15 109年8月11日 眾醫-台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16 109年8月11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7 109年8月11日 惠民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18 109年8月11日 東河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9 109年8月11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0 109年8月1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1 109年8月11日 聖路加牙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2 109年8月11日 威勝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3 109年8月11日 眾醫-高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24 109年8月1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5 109年8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6 109年8月11日 承恩醫療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27 109年8月11日 雄健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8 109年8月11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9 109年8月1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0 109年8月11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1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2 109年8月12日 奧齒泰葉小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3 109年8月12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4 109年8月12日 懋鑫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5 109年8月1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36 109年8月13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7 109年9月13日 柄旭生物科技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38 109年8月14日 懋鑫牙科器材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39 109年9月14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0 109年9月14日 富祥牙科器材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41 109年9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42 109年9月14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43 109年9月1日 皇琪 5包 每包80元,共計400元 144 109年9月15日 丹特威 600包 每包80元,共計48,000元 145 109年9月15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6 109年9月15日 宏展牙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47 109年9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48 109年9月15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149 109年9月15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50 109年9月15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1 109年9月15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52 109年9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53 109年9月15日 懋鑫牙科器材 1,400包 每包80元,共計112,000元 154 109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5 109年9月15日 德昌牙醫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156 109年9月15日 皇琪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57 109年9月15日 丁于倩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8 109年9月15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9 109年9月15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0 109年9月15日 世達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1 109年9月15日 明冠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62 109年9月1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63 109年9月15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4 109年9月15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65 109年9月15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66 109年9月15日 宏國醫療儀器 8,000包 每包80元,共計640,000元 167 109年9月15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8 109年9月15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69 109年9月1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0 109年9月15日 牙買嘉醫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1 109年9月15日 宏基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2 109年9月15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73 109年9月15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74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75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76 109年9月15日 育盛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7 109年9月15日 根達衛生材料 7,500包 每包80元,共計562,500元 178 109年9月16日 中興-板橋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79 109年9月16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80 109年9月16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1 109年9月1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2 109年9月16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183 109年9月17日 安生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84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5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6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7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北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88 109年9月17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9 109年9月17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90 109年9月18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191 109年9月23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09年10月6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93 109年12月1日 林貝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4 109年12月1日 昕業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5 109年12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6 109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197 109年12月9日 謝芮菁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8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9 109年12月10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0 109年12月14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1 109年12月14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2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3 109年12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4 109年12月21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5 109年12月24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6 109年12月24日 育盛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7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08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9 109年12月28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1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2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3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4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5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6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7 109年12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合計(含稅) 7,903,15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10年1月13日 醫橋科技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2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 110年1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4 110年1月25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 110年1月25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6 110年1月2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 110年1月26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 110年1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9 110年1月26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70元,共計24,500元 10 110年1月27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0元 11 110年1月27日 葆林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 110年1月27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3 110年1月28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4 110年1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5 110年1月28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6 110年2月3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7 110年2月18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8 110年2月23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5,000元 19 110年3月4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 110年3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21 110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22 110年3月1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23 110年3月19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4 110年3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5 110年3月26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26 110年4月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7 110年4月15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8 110年4月16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9 110年4月21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0 110年4月22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31 110年4月23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32 110年5月5日 皇琪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3 110年5月6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4 110年5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5 110年5月10日 拜肯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6 110年5月12日 皇琪 60包 每包70元,共計4,200元 37 110年5月12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8 110年5月12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39 110年5月13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0 110年5月1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1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42 110年5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0元 43 110年5月25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44 110年5月25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元 45 110年5月26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6 110年5月26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47 110年5月26日 昱晨(鴻達)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48 110年5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9 110年5月26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0 110年5月26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1 110年5月27日 醫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52 110年5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53 110年5月28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 110年5月28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5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6 110年5月28日 諾貝爾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7 110年6月1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8 110年6月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59 110年6月1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0 110年6月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1 110年6月1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2 110年6月1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3 110年6月1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4 110年6月1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10年6月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66 110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0元 67 110年6月1日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68 110年6月1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69 110年6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0 110年6月1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1 110年6月1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2 110年6月1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73 110年6月1日 全成國際藥品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74 110年6月1日 傑安-台北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75 110年6月1日 懋鑫牙科器材 2,0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0元 76 110年6月2日 根達衛生材料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77 110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8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9 110年6月2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80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1 110年6月2日 李勁德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82 110年6月2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3 110年6月2日 許蕙蘭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4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10年6月3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6 110年6月7日 宏國醫療儀器 8,500包 每包60元,共計510,000元 87 110年6月7日 陳逸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10年6月8日 皇琪 300包 每包70元,共計21,000元 89 110年6月8日 良友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0 110年6月8日 亞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1 110年6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0元 92 110年6月10日 協和國小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93 110年6月10日 宏基醫療器材 2,000包 每包65元,共計130,000元 94 110年6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65元,共計32,500元 95 110年6月11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6 110年6月15日 匯豐(匯登)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7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8 110年6月1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9 110年6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元 100 110年6月21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01 110年6月2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02 110年6月21日 昕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3 110年6月2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04 110年6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5 110年6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6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7 110年6月24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8 110年6月25日 陳昇國 -140包 每包70元,共計-9,800元 109 110年6月28日 展煜實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0 110年6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1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6,000元 111 110年6月28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12 110年7月2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3 110年7月5日 根達衛生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14 110年7月1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5 110年7月14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16 110年7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7 110年7月2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8 110年8月2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19 110年8月3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0 110年8月6日 陳逸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1 110年8月9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2 110年8月12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3 110年8月1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4 110年8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包 每包48元,共計14,400元 125 110年8月24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126 110年8月3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7 110年9月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28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29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30 110年9月13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1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132 110年9月15日 陳昇國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133 110年9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4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135 110年10月1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6 110年10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7 110年10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8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9 110年10月2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0 110年10月25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1 110年10月25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42 110年10月2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3 110年11月1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4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5 110年11月2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6 110年11月3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7 110年1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8 110年11月9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9 110年11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0 110年11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1 110年12月1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2 110年12月2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3 110年12月6日 葆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4 110年12月6日 樺舍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55 110年12月6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6 110年12月7日 育盛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7 110年12月7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58 110年12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59 110年12月17日 群力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0 110年12月20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1 110年12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2 110年12月20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3 110年12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4 110年12月22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65 110年12月23日 惠民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6 110年12月24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7 110年12月28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8 110年12月2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元 169 110年12月30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0 111年1月3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1 111年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2 111年1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173 111年1月1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4 111年1月1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75 111年1月17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6 111年1月18日 伊堤國際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7 111年1月19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8 111年1月19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9 111年1月20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80 111年1月20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81 111年1月2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2 111年1月2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83 111年2月7日 昱晨(鴻達)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4 111年2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185 111年2月9日 眾醫-台北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600元 186 111年2月17日 傑安-台北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187 111年2月2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8 111年3月2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89 111年3月4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0 111年3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1 111年3月14日 勤美民生牙醫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11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3 111年3月16日 眾醫-高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4 111年3月16日 中信國際企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5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6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7 111年3月18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98 111年3月1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9 111年3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0 111年3月28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01 111年3月28日 逸鑫醫材 5包 每包60元,共計300元 202 111年3月3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4 111年4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205 111年4月6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6 111年4月6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7 111年4月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8 111年4月7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09 111年4月7日 合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11年4月8日 喬斯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11 111年4月11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2 111年4月1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3 111年4月19日 拜肯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4 111年4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5 111年4月21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6 111年4月22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17 111年4月22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218 111年4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9 111年4月26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20 111年4月28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1 111年4月28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2 111年4月29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3 111年5月3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4 111年5月3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25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25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元 226 111年5月4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7 111年5月5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8 111年5月6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9 111年5月6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30 111年5月9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31 111年5月1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2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元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233 111年5月24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34 111年5月24日 諾貝爾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235 111年5月24日 富祥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36 111年5月25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37 111年5月2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8 111年5月27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39 111年5月27日 利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0 111年5月3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41 111年6月9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2 111年6月13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65,000元 243 111年6月20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4 111年6月21日 逸鑫醫材 6包 每包60元,共計360元 245 111年6月22日 奧齒泰-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6 111年7月6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47 111年8月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48 111年5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49 111年5月9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50 111年5月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1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2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3 111年5月11日 國泰-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54 111年5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55 111年5月11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56 111年5月20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7 111年5月20日 歐鈦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8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9 111年6月6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60 111年6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1 111年7月1日 大象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262 111年7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3 111年7月4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64 111年7月4日 昱晨(鴻達)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5 111年7月5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6 111年7月6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7 111年7月6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8 111年7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9 111年7月7日 醫橋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70 111年7月7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1 111年7月8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2 111年7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73 111年7月8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4 111年7月19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5 111年7月2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6 111年8月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7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78 111年8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79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0 111年6月6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1 111年7月5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2 111年7月13日 陳逸霖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283 111年7月20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284 110年1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5 110年1月4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86 110年1月5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7 110年1月5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8 110年1月6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89 110年1月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0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1 110年1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2 110年1月18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3 110年1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4 110年1月21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5 110年1月22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6 110年1月25日 承恩醫療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7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298 110年1月25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9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0 110年1月2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1 110年1月29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02 110年2月2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3 110年2月23日 順瑞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4 110年3月5日 陳翰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05 110年3月16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6 110年3月19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7 110年3月2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308 110年4月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9 110年5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10 110年5月6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1 110年5月10日 丹特威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12 110年5月1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13 110年5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14 110年5月13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315 110年5月13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6 110年5月13日 旭海貿易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17 110年5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8 110年5月1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9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0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1 110年5月17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22 110年5月17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3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324 110年5月18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5 110年5月18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26 110年5月18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7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8 110年5月18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9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0 110年5月1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1 110年5月1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32 110年5月1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33 110年5月19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4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5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6 110年5月20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37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8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39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0 110年5月20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1 110年5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42 110年5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3 110年5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4 110年5月24日 威勝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5 110年5月25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6 110年5月25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7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600包 每包60元,共計36,000元 348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200元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9 110年5月25日 威勝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50 110年5月25日 雄健牙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1 110年5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52 110年5月25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53 110年5月25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4 110年5月26日 承恩醫療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355 110年5月26日 松荃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6 110年5月2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50包 每包55元,共計112,750元 357 110年5月27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8 110年5月27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9 110年5月2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0 110年5月28日 創心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1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2 110年5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363 110年6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4 110年6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5 110年6月1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366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7 110年6月2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8 110年6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69 110年6月2日 王齒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0 110年6月2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1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72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3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4 110年6月2日 昕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5 110年6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4,500包 每包55元,共計247,500元 376 110年6月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77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8 110年6月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9 110年6月3日 展煜實業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80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1 110年6月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2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3 110年6月3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4 110年6月4日 奧齒泰-台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5 110年6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6 110年6月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7 110年6月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88 110年6月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89 110年6月8日 創心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0 110年6月9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91 110年6月10日 安拓企業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92 110年6月1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93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4 110年6月15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5 110年6月15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6 110年6月15日 劉凌峰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7 110年6月16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8 110年6月16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9 110年6月17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0 110年6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1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47包 每包60元,共計-2,820元 402 110年6月23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3 110年6月28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4 110年6月28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5 110年7月1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06 110年7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7 110年7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408 110年7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9 110年7月14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0 110年7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1 110年7月22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12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413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48包 每包60元,共計-2,880元 414 110年7月29日 柄旭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5 110年8月2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16 110年8月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包 每包60元,共計60元 417 110年8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8 110年8月5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419 110年8月9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0 110年8月9日 福盛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1 110年8月12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2 110年8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3 110年8月1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4 110年8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5 110年8月24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26 110年8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7 110年8月3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28 110年9月1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9 110年9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30 110年9月8日 承恩醫療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1 110年9月8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2 110年9月8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33 110年9月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434 110年9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435 110年9月13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36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437 110年9月15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38 110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9 110年9月2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40 110年9月24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1 110年9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2 110年9月30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43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444 110年10月1日 劉凌峰 2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元 445 110年10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6 110年10月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7 110年10月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48 110年10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9 110年10月18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0 110年10月20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1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2 110年10月25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53 110年10月26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4 110年10月27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55 110年10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6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7 110年11月2日 育盛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58 110年11月3日 育盛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9 110年11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0 110年11月8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61 110年11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2 110年11月11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63 110年11月16日 奧齒泰林立唯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4 110年11月1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5 110年11月19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6 110年11月22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7 110年11月2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8 110年11月24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69 110年11月2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0 110年11月2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71 110年12月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2 110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3 110年12月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474 110年12月6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75 110年12月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6 110年12月7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7 110年12月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8 110年12月9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9 110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875元 480 110年12月1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1 110年12月14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2 110年12月1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3 110年12月1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4 110年12月2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5 110年12月28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6 110年12月28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7 111年1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8 111年1月3日 杏林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89 111年1月3日 金昌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490 111年1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1 111年1月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2 111年1月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250元 493 111年1月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4 111年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5 111年1月10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6 111年1月10日 順瑞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97 111年1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98 111年1月11日 上遠有限公司 -290包 每包45元,共計-13,050元 499 111年1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0 111年1月1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1 111年1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02 111年1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3 111年1月1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4 111年1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5 111年1月2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6 111年1月25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7 111年2月7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8 111年2月7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9 111年2月7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10 111年2月7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11 111年2月7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2 111年2月9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3 111年2月10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14 111年2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5 111年2月10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6 111年2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47元,共計23,500元 517 111年2月16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8 111年2月16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9 111年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0 111年2月21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1 111年2月2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2 111年2月2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3 111年3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4 111年3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5 111年3月1日 富祥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26 111年3月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7 111年3月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8 111年3月3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529 111年3月1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0 111年3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1 111年3月14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32 111年3月1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3 111年3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4 111年3月16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5 111年3月16日 松荃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536 111年3月2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7 111年3月23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8 111年3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9 111年3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0 111年3月3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41 111年3月30日 普威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2 111年3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4 111年4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5 111年4月1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6 111年4月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7 111年4月8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8 111年4月11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9 111年4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50 111年4月11日 林貝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551 111年4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2 111年4月13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3 111年4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4 111年4月14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5 111年4月14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6 111年4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包 557 111年4月15日 錦暉牙材行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8 111年4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59 111年4月15日 威勝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0 111年4月18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1 111年4月18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2 111年4月18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750元 563 111年4月19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4 111年4月19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65 111年4月1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6 111年4月19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7 111年4月19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68 111年4月20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9 111年4月20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0 111年4月21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1 111年4月25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2 111年4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3 111年4月26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4 111年4月2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5 111年4月27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76 111年4月28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7 111年5月3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50元,共計21,000元 578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15包 每包50元,共計750元 579 111年5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0 111年5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1 111年5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82 111年5月6日 陳逸霖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83 111年5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4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5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6 111年5月11日 興旺牙醫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7 111年5月11日 創心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8 111年5月12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89 111年5月12日 牙易通 120包 每包50元,共計6,300元 590 111年5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91 111年5月18日 歐鈦科技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592 111年5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3 111年5月19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4 111年5月26日 柄旭生物科技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595 111年5月30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6 111年6月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7 111年6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98 111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599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0 111年6月6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1 111年6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2 111年6月8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3 111年6月13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04 111年6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05 111年6月17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06 111年6月1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07 111年6月2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08 111年6月22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9 111年6月2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0 111年6月2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1 111年6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2 111年7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13 111年7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4 111年7月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5 111年7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16 111年7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7 111年7月15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8 111年7月18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9 111年7月1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20 111年7月18日 明冠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621 111年7月19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2 111年7月2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623 111年7月26日 林貝香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24 111年7月28日 丹特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5 111年7月28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26 111年7月29日 傑勝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7 111年7月29日 陳昇國 5包 每包50元,共計250元 628 111年8月2日 丁于倩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29 111年8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0 111年8月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1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350包 每包50元,共計17,500元 632 111年8月4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3 111年8月5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4 111年8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合計 9,209,695元 【附表三】扣押物品 ㈠搜索地點:臺中市○○區○○區○路00巷0弄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1-1 出貨單 1箱 佳顥公司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1-2 中泰公司買賣合約書 1張 1-3 中泰公司進貨資 1件 1-4 善德公司滅菌資料 1件 1-5 長暙公司對帳單 1件 1-6 佳顥公司產品目錄表 1件 1-7 客戶銷貨資料總表(手術衣) 1件 1-8 長暙公司訂貨單 1件 1-9 庫存表 1張 1-10 寶島公司資料 1件 1-11 宏國公司資料 1件 1-1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董姿吟) 1本 董姿吟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1-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路德豐公司) 1本 路德豐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4 IPHONE X(含SIM卡 ) 1支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5 IPHONE 12 PRO(含SIM卡) 1支 賴建佑 為供被告賴建佑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1-16 ACER電腦主機(含電源線) 1臺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㈡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2-1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2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1箱 賴建佑 2-3 醫師頭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4 進口防護衣(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5 進口防護衣(35G) 1箱 賴建佑 2-6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35G) 28張 賴建佑 2-7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42G) 20張 賴建佑 2-8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未標示日期) 83張 賴建佑 2-9 醫療用衣物 9件 賴建佑 2-10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袋 賴建佑 2-11 醫療椅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2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05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3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61箱 賴建佑 2-14 醫師頭套 77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5 進口防護衣(45G) 24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6 進口防護衣(35G) 181箱 賴建佑 2-17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2,716袋 賴建佑 2-18 醫療椅套 65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3-1 臺灣企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號) 5本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3-2 中國信託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3 臺中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4 電腦主機 1臺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4-1 樺豐出版社向路德豐公司請款明細 1件 許樺芸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4-2 樺豐出版社電腦拷貝光碟(請款明細及標籤) 1片 許樺芸 ㈤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5-1 長暙公司與路德豐公司交易紀錄光碟片 1份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5-2 路德豐公司對帳單 1件 張秋霖 5-3 「佳顥滅菌手術衣包」包裝袋 1個 張秋霖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5-4 手術衣包裝袋出貨單 1件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㈥搜索地點:雲林縣○○鄉○○路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6-1 善德公司銷貨確認單等資料 1份 蘇榮寶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2025-03-19

TCHM-114-上易-63-202503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宏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 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5981 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建佑與賴宏齊為父子。賴建佑為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路德豐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則為佳顥生醫 有限公司(下稱佳顥公司)代表人,依照賴建佑指示,負責 處理匯款、進口報關、載運貨品等工作。路德豐公司以批發 、零售、製造醫療器材為營業項目,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申 請停業獲准,上開營業項目於107至109年間陸續由佳顥公司 承接。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均未申請「I.4040醫療用衣物 」、「I.0006醫用防護衣」查驗登記,亦未向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醫療 器材自用原料」許可,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 護衣或手術衣等醫療器材。賴建佑、賴宏齊明知上情,亦知 悉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佳顥滅菌組合包」(核准字號:衛 部醫器製字第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內容,「佳顥滅 菌組合包」應由長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下稱長暙公司)製造,且其中產品型號「G-001滅菌牙 科組合包」不得放入手術衣作為內容物,惟其等為圖牟利,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建佑、賴宏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9年8月1日起 至同年12月31日止,向大陸武漢地區「仙桃市中泰防護用品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名:仙桃漢克防護用品責任有限公司 ,下稱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造之「不織布 工作圍裙(non-woven working apron)」輸入臺灣。待上 開「不織布工作圍裙」運抵臺灣並申報進口後,賴建佑、賴 宏齊未經「寶島衛材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 00號,下稱寶島公司)授權,冒用寶島公司之名義及許可證 字號,先向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又名正光印刷)訂購載有 「製造廠:寶島衛材有限公司」、「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 55號」等文字之標籤貼紙。續由賴建佑、賴宏齊指示不知情 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在中泰公司輸入、已有完整外包裝之「 不織布工作圍裙」上,黏貼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即俗稱「貼 標」),表彰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 法醫療用衣物,並由路德豐公司銷售而行使之。嗣賴建佑、 賴宏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 稱上開手術衣均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法醫療用衣物等語,致 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價金交予路德豐公司 ,使路德豐公司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 下同)790萬3150元,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不 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權 益及衛福部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緣長暙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 部醫器製字第006919號」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而得以製造 「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公司遂於同年11月29日依當時藥 事法第40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已於111 年3月16日廢止)規定,檢附「長暙滅菌組合包」仿單、委 託製造合約書等相關資料,據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國產 醫療器材同一產品不同品名(又稱一物多品)」之查驗登記 ,以委託長暙公司製造內容物與「長暙滅菌組合包」相同之 「佳顥滅菌組合包」方式,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部 醫器製字第00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賴建佑、賴宏齊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 器材、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 查獲時止),向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 造之「不織布工作圍裙」並輸入臺灣。待上開「不織布工作 圍裙」運抵臺灣後,賴建佑、賴宏齊先向長暙公司購入載有 「佳顥滅菌組合包」、「型號: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45g 、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35g」、「佳顥生醫有限公司委託 長暙有限公司製造」等文字之紙塑袋(長暙公司代表人張秋 霖、業務人員張芳銘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幫助 詐欺取財部分,另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再指 示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將從中泰公司輸入之上開不織布 工作圍裙,裝入上開紙塑袋內,加以封緘、裝箱,運送至不 知情之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德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進行滅菌程序。嗣賴宏齊、賴 建佑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 上開手術衣符合前述「佳顥滅菌組合包」許可文件內容等語 ,致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 表二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價金合計920萬9 ,695元交予賴建佑實際收受。  二、案經彰化縣衛生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暨寶島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 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佳顥公司兼代表人 賴宏齊、路德豐公司兼代表人賴建佑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是被告賴 宏齊、賴建佑經原審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非本院 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 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 意旨參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 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 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 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 (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 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兼路 德豐公司代表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見本院卷第171、173、175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 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 。至於本案關於上開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貳、被告賴宏齊上訴部分 一、認定被告賴宏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賴宏齊固坦承其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 照賴建佑指示處理匯款、載運貨品、報關事宜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 療器材名稱與標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其對於路德豐公司使用寶島公司名稱及標籤販賣手術衣 之事並不知情,上述事宜均由其父即賴建佑負責處理,不能 以其等為父子關係即遽認其知情等語。經查:  ⒈上揭醫療用衣物係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進口,並冒用偽 造之寶島公司標籤,以路德豐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獲利之事實 ,業經被告賴建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訴 593卷二第114至115、120頁、本院上訴字卷第133至134頁) ,核與證人即寶島公司負責人劉阿葉、路德豐公司員工陳淑 惠、蕭雅閔、董姿吟、樺豐出版社負責人許樺芸、購買者宏 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漾潔牙醫診所助理謝羽堤、尊昊 股份有限公司護理長許雅婷、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人 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興旺牙科 器材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楊玉龍、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 於警詢或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一第39至41、5 5至57、71至73、109至112、183至184、185至186、539至54 4頁,偵35098卷二第827至832、867至879、873至875、913 至916、1041至1044、1047至1050、1307至1312、1341至134 4、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8卷三第2207至2212 、2235至2243、2255至2261、2287至2290、2299至2307頁) ,並有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19日府授衛藥字第1100020328號 函、冒用醫療療器材照片、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包裝 袋影本、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55號許可證、寶島公司藥商 許可執照、宏基醫療器材行買賣資料、中泰公司介紹網頁資 料、進口商品明細、中泰公司產品外包裝照片、寶島公司授 權資料、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第111013936 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產品 別交易明細表、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 23399號函、訂購標籤貼紙資料、樺豐出版社請款明細、衛 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 建佑手機內容擷圖、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變更登記相 關資料、路德豐公司變更登記及停業登記相關資料、樺豐出 版社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098卷一第17至19、21、65 、67、123、125、129至131、133至134、141、143、145、1 47、149、151、195至205、261至268、329至333、337至341 、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1143至1159、115 7至1159、1165至1191、1225至1245、1741至1755、2365至2 366頁,偵35908卷三第2449至2453、2455至2469、2471至24 77頁,他327卷第3至4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偵59815 卷第15至17頁、原審訴593卷一第355至356頁),另有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4至2-9、2-15至2-1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 信屬實。  ⒉被告賴宏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舉證人陳淑惠、蕭雅閔均 證述賴建佑為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僅在貨櫃進來報關時才到 公司等語為證(見偵35098卷二第2675、1883頁)。惟:  ⑴被告賴宏齊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照被告賴建佑 指示處理匯款、報關及載運貨物事宜,並為佳顥公司登記負 責人等情,為被告賴宏齊所是認(見原審112訴593卷一第30 7頁、卷二第67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建佑、證人即 路德豐公司員工蕭雅閔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之情節相符(見 偵35098卷一第410至412、559頁,偵35098卷二第830頁)。  ⑵前揭證人陳淑惠及蕭雅閔亦均一致證述路德豐公司與佳顥公 司係名稱不同之前後公司等語,而本案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 進口之醫療用衣物,係由佳顥公司簽訂採購契約、以「工作 用不織布圍裙」名義輸入進口並報關,有佳顥公司108年1月 1日至111年8月29日申報進出口貨物紀錄資料(見偵35098卷 一第357頁、偵35098卷二第1203、1205頁)、財政部關務署 111年8月31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04號函暨檢附佳顥公司進 口報關資料加密光碟(偵35098卷二第1033頁)、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109年8月4日、9月7日) 申請表及進口報單資料(偵35098卷一第367至369頁)在卷 可稽,被告賴宏齊亦坦承該採購契約係由其簽約等語(見偵 35098卷第476、547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0頁)。  ⑶再由被告賴建佑扣案手機內容顯示,被告賴宏齊確有與中泰 公司微信暱稱「昌昌」之業務人員聯繫訂購醫療用品,該中 泰公司「昌昌」並有回覆「賴特助」(按:指被告賴宏齊) 之事實,有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可參(見數採130卷第139 頁)。  ⑷基上,被告賴宏齊既任職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亦為 佳顥公司登記代表人,負責處理本案醫療用衣物採購契約簽 訂及進口報關事宜,且路德豐公司自107年間申請停業後, 其公司業務即陸續由佳顥公司承接,堪認被告賴宏齊確與被 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公司及佳顥公司之經營,對於本案 路德豐公司經銷之醫療用衣物,實際係由大陸地區輸入進口 ,並非寶島公司製造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賴宏齊既與被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 公司、佳顥公司之經營,已如前述,且被告賴宏齊為被告賴 建佑之子,彼此間具有相當信任關係,且賴宏齊自陳退伍後 即任職於路德豐公司(見偵35098卷一第547頁),期間非短 ,分工負責醫療用衣物進口報關、貨物載運事宜,堪認被告 賴宏齊亦為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核心成員,被告賴建佑 、賴宏齊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目的,縱使被 告賴宏齊對於賴建佑之整體犯行未必有細節性之認識,仍應 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故被告賴宏齊上開 所辯,不足採信。  ㈡前揭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宏齊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593卷二第117至119頁),核 與證人即佳顥公司員工陳淑惠、蕭雅閔、董姿吟、林楷㛓、 長暙公司會計人員楊月眉、善德公司滅菌主任吳志成、購買 者宏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 人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臺灣牙 易通公司專員吳佩陵、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於警詢或 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539至544、739至74 3、827至832、867至869、1041至1044、1307至1312、1341 至1344、1347至1350、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 8卷三第1775至1778、2207至2212、2235至2243、2255至226 1、2267至2273、2299至2307頁),並有中泰公司介紹網頁 資料、進口商品明細、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 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 第111013936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 日報表、產品別交易明細表、善德公司滅菌資料、紙塑袋訂 貨單及進貨憑單、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 0023399號函、佳顥滅菌組合包申請文件資料、長暙公司、 佳顥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委託製造合約書、長暙公司說明函 、長暙滅菌組合包許可證、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滅菌組合 包醫療器材仿單標籤黏貼表、被告張芳銘、賴建佑間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長暙公司對帳單、衛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 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 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建佑手機內容擷圖、 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 098卷一第129至131、133至134、141、413、261至268、329 至333、337至341、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 1057至1128、1129至1139、1143至1153、1157至1159、1165 至1191、1259至1262、1263、1264、1266、1267、1268、12 70至1278、1288至1299、1525至1535、1567至1605頁,偵35 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足認上 開被告賴宏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㈢另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參與詐欺如附表一、二所 示被害人之詐欺正犯除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外,另有第三人 ,故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賴宏 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辯,與客觀事證 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自 白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宏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適用法律之新舊法比較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其比較結果如下所示:  ⑴醫療器材管理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 004021號令制定公布,由行政院於110年2月17日院臺衛字第 1100001220號令發布自110年5月1日施行生效。該法制定目 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 制度,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 材之規定,不再適用。」可見醫療器材管理法與藥事法為新 舊法關係,其中:①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 、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 前項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 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 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拘役、罰金刑之空間,較藥事法第84 條第1、2項無從選科其他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②藥事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事法第86條 第1、2項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 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 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則規定:「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 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 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僅增列「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 部分作為處罰事由,對於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與 標籤」事由並無影響,且法定刑度亦未修正,自無須為新舊 法比較,而逕行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論 處。  ⑵另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宏齊、賴建佑、佳顥公司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醫療器材罪,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且其行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則本案接續犯之行為終了日為111年8月8日,已屬新法實施期間,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適用新法。  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 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 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 列主要功能之一者: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前項醫療器 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案 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醫療用衣物均屬醫療器材,有衛福部 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1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35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惟路德豐公司、 佳顥公司均無申請「醫療用衣物」或「醫療用防護衣」之查 驗登記資料,亦未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自用原料之紀錄等情, 有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23399號函、 申請許可證核定情形表在卷可佐(見偵35098卷第1157至116 3頁),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護衣或手術衣 等醫療器材,然被告賴宏齊及同案被告賴建佑、佳顥公司仍 於事實欄一、㈠、㈡自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醫療用衣物,並 販賣予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其所為顯構成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犯行。  ⒊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委由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均載明該等手術衣係由寶島公司製造之醫療用衣物等文字,經判讀,可據以辨識商品之製造商及品質,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無疑。而寶島公司並未授權路德豐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手術衣販售,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卻擅自將載有上開虛偽不實事項之標籤貼紙黏貼於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手術衣包裝袋上,並佯裝為在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對外行使,依上說明,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器材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聲譽與衛福部對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核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宏齊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醫療器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與標籤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 標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犯詐欺取財部分,惟此部分各 與上開被告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販賣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屬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原審及本院均已告知上開被告此 部分罪名(見原審訴593卷二第63、64頁、本院上訴字卷132 、220頁),對上開被告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 ,附此敘明。  ㈣另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 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 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 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 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 齊、賴建佑指示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標籤貼紙,性質 上屬準私文書,而未援引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然依照 上開說明,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㈤正犯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員 工製作上開虛偽標記手術衣製造商、品質之標籤貼紙及利用 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上開標籤貼紙於手術衣包裝上 ;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包裝手 術衣及利用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滅菌,以遂行上開犯行, 均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賴宏齊、同案被告賴建佑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 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㈥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賴宏齊就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從一重論以冒用本人合法醫療 器材名稱罪處斷。  ⒉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本 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賴宏齊上訴猶否認事實欄一、㈠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 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 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原 判決參酌卷內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 斷、取捨,據此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並於理由欄內詳為說明 判斷依據與心證,且經本院就被告賴宏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 由另補充論述如前,被告賴宏齊上訴意旨猶憑前詞否認犯罪 ,要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 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 可採。  ㈡次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齊行為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屬我國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防止該疾病之流行,維護全體國民健康,政府及民眾均付出相當之精力共同防疫,故國人對防疫物資之需求大增,其與其父賴建佑為牟私利,未經核准擅自大陸武漢地區輸入品質不明之醫療用衣物,並以前述方式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而販售之,因此獲取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各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所為均應予以非難,又考量被告賴宏齊坦承部份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賴宏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醫療用衣物之數量、價格及規模,暨被告賴宏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2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各1年2月,並審酌被告賴宏齊所犯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就被告賴宏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說明:被告賴宏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審酌被告賴宏齊就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固然非輕,且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仍否認犯行,然其於本案犯罪分工多聽從其父賴建佑之指示,屬次要角色,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罪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所定應執行刑亦未濫用裁量權限,與被告賴宏齊之罪責相當,並無量刑失衡顯然過重情形。  ㈢另就沒收部分,原判決業已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 2、2-4至2-10、2-12、2-13、2-15至2-17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賴建佑實際支配管領,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附表三編 號1-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供本案犯罪聯繫之 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電腦、編號3-1所示存摺, 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於上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宣告沒收;事實欄一㈠、㈡所示 之犯罪不法所得,則分別為路德豐公司及被告賴建佑取得, 亦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 告項下宣告沒收追徵,因非被告賴宏齊所管領支配之物或實 際取得之不法利得,均未對被告賴宏齊宣告沒收、追徵,核 無不合。  ㈣從而,被告賴宏齊提起本件上訴,無非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 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上訴部分 一、上開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 司於原審時均已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且賴建佑同時為 佳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顥公司之滅菌組合包係因長暙公 司人力不足,為便宜行事,始由長暙公司提供紙塑袋與佳顥 公司自行包裝後,另委託善德公司進行滅菌程序,並未以衛 生條件不佳之醫療器材對外販售,實際亦未造成公共衛生安 全之危害,原審對被告佳顥公司、路德豐公司所量處之罰金 刑、對被告賴建佑之量刑實嫌過重等語。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 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之量定,乃法 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顯然違 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參照)。查原判決以卷 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 據,就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量刑詳為審酌 並敘明理由(原判決理由欄三、㈥),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 刑度;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暨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 被告賴建佑之應執行刑;復審酌被告賴建佑前於103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審酌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 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就被告佳顥公司、 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之量刑裁量,並無偏執一端或有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而失出失入之處,且就定 執行刑部分已給予被告賴建佑相當之折抵,並諭知緩刑,已 甚寬厚,與上開被告等之罪責相當,難謂有何量刑失衡或顯 然過重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 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得上訴,被告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不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09年8月10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2 109年8月10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3 109年8月11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850包 每包80元,共計148,000元 5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6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7 109年10月19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8 109年10月19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9 109年10月19日 皇琪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0 109年10月19日 根達衛生材料 1,500包 每包75元,共計112,500元 11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 109年10月20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0元 14 109年10月20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5 109年10月20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 109年10月20日 中興-板橋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7 109年10月20日 丼原國際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8 109年10月20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9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20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1 109年10月20日 展煜實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2 109年10月20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3 109年10月20日 陳玉珊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4 109年10月20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5 109年10月20日 世達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6 109年10月20日 王舜玄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7 109年10月20日 明揚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28 109年10月20日 吳俊穎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9 109年10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0 109年10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31 109年10月20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32 109年10月20日 宏基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33 109年10月20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34 109年10月20日 聖路加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35 109年10月20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36 109年10月20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7 109年10月20日 昱晨(鴻達)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0元 38 109年10月20日 英普連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9 109年10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40 109年10月20日 博世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41 109年10月20日 丹特威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42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3 109年10月20日 凱達牙科材料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4 109年10月20日 懋鑫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5 109年10月23日 誠維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46 109年10月26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7 109年10月27日 富山牙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48 109年10月2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9 109年10月3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0 109年11月2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0元 51 109年11月2日 傑安-台中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2 109年11月4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3 109年11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4 109年11月9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5 109年1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6 109年11月10日 佳利行牙科器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7 109年11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8 109年11月11日 匯峰(匯登)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9 109年11月17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0 109年11月17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1 109年11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2 109年11月18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63 109年11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4 109年11月23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09年11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66 109年11月27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67 109年12月1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0元 68 109年12月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9 109年12月1日 天望泰(瑞信)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0 109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1 109年12月2日 王舜玄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2 109年12月8日 拜肯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73 109年12月10日 許蕙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4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5 109年12月10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6 109年12月10日 亞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77 109年12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8 109年12月17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79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0 109年12月17日 葆林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1 109年12月21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82 109年12月21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3 109年12月23日 宏展牙科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4 109年12月23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09年12月23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86 109年12月2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7 109年12月2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09年12月28日 威勝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9 109年12月3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0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1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2 109年12月31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3 109年8月7日 根達衛生材料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94 109年8月10日 安生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95 109年8月10日 中興-板橋 900包 每包80元,共計72,000元 96 109年8月10日 懋鑫牙科器材 850包 每包80元,共計68,000元 97 109年8月10日 博世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98 109年8月11日 利多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99 109年8月11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00 109年8月11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1 109年8月1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2 109年8月11日 國華-桃園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3 109年8月11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4 109年8月11日 德科維(國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5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06 109年8月11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7 109年8月11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08 109年8月11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09 109年8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0 109年8月11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11 109年8月11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2 109年8月11日 葆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3 109年8月11日 旭海貿易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4 109年8月11日 兆晶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15 109年8月11日 眾醫-台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16 109年8月11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7 109年8月11日 惠民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18 109年8月11日 東河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9 109年8月11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0 109年8月1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1 109年8月11日 聖路加牙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2 109年8月11日 威勝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3 109年8月11日 眾醫-高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24 109年8月1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5 109年8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6 109年8月11日 承恩醫療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27 109年8月11日 雄健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8 109年8月11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9 109年8月1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0 109年8月11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1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2 109年8月12日 奧齒泰葉小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3 109年8月12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4 109年8月12日 懋鑫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5 109年8月1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36 109年8月13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7 109年9月13日 柄旭生物科技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38 109年8月14日 懋鑫牙科器材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39 109年9月14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0 109年9月14日 富祥牙科器材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41 109年9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42 109年9月14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43 109年9月1日 皇琪 5包 每包80元,共計400元 144 109年9月15日 丹特威 600包 每包80元,共計48,000元 145 109年9月15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6 109年9月15日 宏展牙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47 109年9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48 109年9月15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149 109年9月15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50 109年9月15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1 109年9月15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52 109年9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53 109年9月15日 懋鑫牙科器材 1,400包 每包80元,共計112,000元 154 109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5 109年9月15日 德昌牙醫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156 109年9月15日 皇琪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57 109年9月15日 丁于倩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8 109年9月15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9 109年9月15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0 109年9月15日 世達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1 109年9月15日 明冠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62 109年9月1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63 109年9月15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4 109年9月15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65 109年9月15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66 109年9月15日 宏國醫療儀器 8,000包 每包80元,共計640,000元 167 109年9月15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8 109年9月15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69 109年9月1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0 109年9月15日 牙買嘉醫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1 109年9月15日 宏基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2 109年9月15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73 109年9月15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74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75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76 109年9月15日 育盛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7 109年9月15日 根達衛生材料 7,500包 每包80元,共計562,500元 178 109年9月16日 中興-板橋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79 109年9月16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80 109年9月16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1 109年9月1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2 109年9月16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183 109年9月17日 安生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84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5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6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7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北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88 109年9月17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9 109年9月17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90 109年9月18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191 109年9月23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09年10月6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93 109年12月1日 林貝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4 109年12月1日 昕業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5 109年12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6 109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197 109年12月9日 謝芮菁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8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9 109年12月10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0 109年12月14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1 109年12月14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2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3 109年12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4 109年12月21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5 109年12月24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6 109年12月24日 育盛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7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08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9 109年12月28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1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2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3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4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5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6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7 109年12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合計(含稅) 7,903,15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10年1月13日 醫橋科技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2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 110年1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4 110年1月25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 110年1月25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6 110年1月2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 110年1月26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 110年1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9 110年1月26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70元,共計24,500元 10 110年1月27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0元 11 110年1月27日 葆林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 110年1月27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3 110年1月28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4 110年1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5 110年1月28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6 110年2月3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7 110年2月18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8 110年2月23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5,000元 19 110年3月4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 110年3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21 110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22 110年3月1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23 110年3月19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4 110年3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5 110年3月26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26 110年4月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7 110年4月15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8 110年4月16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9 110年4月21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0 110年4月22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31 110年4月23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32 110年5月5日 皇琪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3 110年5月6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4 110年5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5 110年5月10日 拜肯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6 110年5月12日 皇琪 60包 每包70元,共計4,200元 37 110年5月12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8 110年5月12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39 110年5月13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0 110年5月1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1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42 110年5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0元 43 110年5月25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44 110年5月25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元 45 110年5月26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6 110年5月26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47 110年5月26日 昱晨(鴻達)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48 110年5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9 110年5月26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0 110年5月26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1 110年5月27日 醫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52 110年5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53 110年5月28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 110年5月28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5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6 110年5月28日 諾貝爾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7 110年6月1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8 110年6月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59 110年6月1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0 110年6月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1 110年6月1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2 110年6月1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3 110年6月1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4 110年6月1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10年6月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66 110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0元 67 110年6月1日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68 110年6月1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69 110年6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0 110年6月1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1 110年6月1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2 110年6月1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73 110年6月1日 全成國際藥品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74 110年6月1日 傑安-台北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75 110年6月1日 懋鑫牙科器材 2,0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0元 76 110年6月2日 根達衛生材料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77 110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8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9 110年6月2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80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1 110年6月2日 李勁德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82 110年6月2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3 110年6月2日 許蕙蘭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4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10年6月3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6 110年6月7日 宏國醫療儀器 8,500包 每包60元,共計510,000元 87 110年6月7日 陳逸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10年6月8日 皇琪 300包 每包70元,共計21,000元 89 110年6月8日 良友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0 110年6月8日 亞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1 110年6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0元 92 110年6月10日 協和國小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93 110年6月10日 宏基醫療器材 2,000包 每包65元,共計130,000元 94 110年6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65元,共計32,500元 95 110年6月11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6 110年6月15日 匯豐(匯登)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7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8 110年6月1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9 110年6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元 100 110年6月21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01 110年6月2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02 110年6月21日 昕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3 110年6月2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04 110年6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5 110年6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6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7 110年6月24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8 110年6月25日 陳昇國 -140包 每包70元,共計-9,800元 109 110年6月28日 展煜實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0 110年6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1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6,000元 111 110年6月28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12 110年7月2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3 110年7月5日 根達衛生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14 110年7月1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5 110年7月14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16 110年7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7 110年7月2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8 110年8月2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19 110年8月3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0 110年8月6日 陳逸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1 110年8月9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2 110年8月12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3 110年8月1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4 110年8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包 每包48元,共計14,400元 125 110年8月24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126 110年8月3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7 110年9月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28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29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30 110年9月13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1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132 110年9月15日 陳昇國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133 110年9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4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135 110年10月1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6 110年10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7 110年10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8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9 110年10月2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0 110年10月25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1 110年10月25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42 110年10月2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3 110年11月1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4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5 110年11月2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6 110年11月3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7 110年1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8 110年11月9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9 110年11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0 110年11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1 110年12月1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2 110年12月2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3 110年12月6日 葆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4 110年12月6日 樺舍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55 110年12月6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6 110年12月7日 育盛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7 110年12月7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58 110年12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59 110年12月17日 群力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0 110年12月20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1 110年12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2 110年12月20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3 110年12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4 110年12月22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65 110年12月23日 惠民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6 110年12月24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7 110年12月28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8 110年12月2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元 169 110年12月30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0 111年1月3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1 111年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2 111年1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173 111年1月1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4 111年1月1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75 111年1月17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6 111年1月18日 伊堤國際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7 111年1月19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8 111年1月19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9 111年1月20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80 111年1月20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81 111年1月2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2 111年1月2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83 111年2月7日 昱晨(鴻達)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4 111年2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185 111年2月9日 眾醫-台北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600元 186 111年2月17日 傑安-台北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187 111年2月2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8 111年3月2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89 111年3月4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0 111年3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1 111年3月14日 勤美民生牙醫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11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3 111年3月16日 眾醫-高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4 111年3月16日 中信國際企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5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6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7 111年3月18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98 111年3月1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9 111年3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0 111年3月28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01 111年3月28日 逸鑫醫材 5包 每包60元,共計300元 202 111年3月3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4 111年4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205 111年4月6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6 111年4月6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7 111年4月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8 111年4月7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09 111年4月7日 合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11年4月8日 喬斯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11 111年4月11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2 111年4月1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3 111年4月19日 拜肯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4 111年4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5 111年4月21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6 111年4月22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17 111年4月22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218 111年4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9 111年4月26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20 111年4月28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1 111年4月28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2 111年4月29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3 111年5月3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4 111年5月3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25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25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元 226 111年5月4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7 111年5月5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8 111年5月6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9 111年5月6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30 111年5月9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31 111年5月1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2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元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233 111年5月24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34 111年5月24日 諾貝爾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235 111年5月24日 富祥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36 111年5月25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37 111年5月2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8 111年5月27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39 111年5月27日 利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0 111年5月3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41 111年6月9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2 111年6月13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65,000元 243 111年6月20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4 111年6月21日 逸鑫醫材 6包 每包60元,共計360元 245 111年6月22日 奧齒泰-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6 111年7月6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47 111年8月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48 111年5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49 111年5月9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50 111年5月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1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2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3 111年5月11日 國泰-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54 111年5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55 111年5月11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56 111年5月20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7 111年5月20日 歐鈦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8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9 111年6月6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60 111年6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1 111年7月1日 大象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262 111年7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3 111年7月4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64 111年7月4日 昱晨(鴻達)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5 111年7月5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6 111年7月6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7 111年7月6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8 111年7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9 111年7月7日 醫橋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70 111年7月7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1 111年7月8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2 111年7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73 111年7月8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4 111年7月19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5 111年7月2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6 111年8月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7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78 111年8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79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0 111年6月6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1 111年7月5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2 111年7月13日 陳逸霖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283 111年7月20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284 110年1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5 110年1月4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86 110年1月5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7 110年1月5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8 110年1月6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89 110年1月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0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1 110年1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2 110年1月18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3 110年1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4 110年1月21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5 110年1月22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6 110年1月25日 承恩醫療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7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298 110年1月25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9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0 110年1月2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1 110年1月29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02 110年2月2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3 110年2月23日 順瑞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4 110年3月5日 陳翰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05 110年3月16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6 110年3月19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7 110年3月2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308 110年4月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9 110年5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10 110年5月6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1 110年5月10日 丹特威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12 110年5月1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13 110年5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14 110年5月13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315 110年5月13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6 110年5月13日 旭海貿易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17 110年5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8 110年5月1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9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0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1 110年5月17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22 110年5月17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3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324 110年5月18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5 110年5月18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26 110年5月18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7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8 110年5月18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9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0 110年5月1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1 110年5月1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32 110年5月1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33 110年5月19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4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5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6 110年5月20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37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8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39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0 110年5月20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1 110年5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42 110年5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3 110年5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4 110年5月24日 威勝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5 110年5月25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6 110年5月25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7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600包 每包60元,共計36,000元 348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200元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9 110年5月25日 威勝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50 110年5月25日 雄健牙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1 110年5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52 110年5月25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53 110年5月25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4 110年5月26日 承恩醫療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355 110年5月26日 松荃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6 110年5月2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50包 每包55元,共計112,750元 357 110年5月27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8 110年5月27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9 110年5月2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0 110年5月28日 創心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1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2 110年5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363 110年6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4 110年6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5 110年6月1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366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7 110年6月2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8 110年6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69 110年6月2日 王齒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0 110年6月2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1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72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3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4 110年6月2日 昕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5 110年6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4,500包 每包55元,共計247,500元 376 110年6月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77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8 110年6月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9 110年6月3日 展煜實業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80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1 110年6月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2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3 110年6月3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4 110年6月4日 奧齒泰-台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5 110年6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6 110年6月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7 110年6月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88 110年6月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89 110年6月8日 創心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0 110年6月9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91 110年6月10日 安拓企業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92 110年6月1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93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4 110年6月15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5 110年6月15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6 110年6月15日 劉凌峰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7 110年6月16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8 110年6月16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9 110年6月17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0 110年6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1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47包 每包60元,共計-2,820元 402 110年6月23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3 110年6月28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4 110年6月28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5 110年7月1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06 110年7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7 110年7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408 110年7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9 110年7月14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0 110年7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1 110年7月22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12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413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48包 每包60元,共計-2,880元 414 110年7月29日 柄旭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5 110年8月2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16 110年8月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包 每包60元,共計60元 417 110年8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8 110年8月5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419 110年8月9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0 110年8月9日 福盛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1 110年8月12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2 110年8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3 110年8月1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4 110年8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5 110年8月24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26 110年8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7 110年8月3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28 110年9月1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9 110年9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30 110年9月8日 承恩醫療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1 110年9月8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2 110年9月8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33 110年9月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434 110年9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435 110年9月13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36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437 110年9月15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38 110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9 110年9月2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40 110年9月24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1 110年9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2 110年9月30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43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444 110年10月1日 劉凌峰 2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元 445 110年10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6 110年10月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7 110年10月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48 110年10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9 110年10月18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0 110年10月20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1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2 110年10月25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53 110年10月26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4 110年10月27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55 110年10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6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7 110年11月2日 育盛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58 110年11月3日 育盛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9 110年11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0 110年11月8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61 110年11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2 110年11月11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63 110年11月16日 奧齒泰林立唯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4 110年11月1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5 110年11月19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6 110年11月22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7 110年11月2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8 110年11月24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69 110年11月2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0 110年11月2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71 110年12月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2 110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3 110年12月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474 110年12月6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75 110年12月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6 110年12月7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7 110年12月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8 110年12月9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9 110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875元 480 110年12月1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1 110年12月14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2 110年12月1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3 110年12月1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4 110年12月2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5 110年12月28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6 110年12月28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7 111年1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8 111年1月3日 杏林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89 111年1月3日 金昌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490 111年1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1 111年1月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2 111年1月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250元 493 111年1月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4 111年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5 111年1月10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6 111年1月10日 順瑞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97 111年1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98 111年1月11日 上遠有限公司 -290包 每包45元,共計-13,050元 499 111年1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0 111年1月1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1 111年1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02 111年1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3 111年1月1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4 111年1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5 111年1月2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6 111年1月25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7 111年2月7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8 111年2月7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9 111年2月7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10 111年2月7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11 111年2月7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2 111年2月9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3 111年2月10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14 111年2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5 111年2月10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6 111年2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47元,共計23,500元 517 111年2月16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8 111年2月16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9 111年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0 111年2月21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1 111年2月2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2 111年2月2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3 111年3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4 111年3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5 111年3月1日 富祥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26 111年3月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7 111年3月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8 111年3月3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529 111年3月1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0 111年3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1 111年3月14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32 111年3月1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3 111年3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4 111年3月16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5 111年3月16日 松荃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536 111年3月2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7 111年3月23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8 111年3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9 111年3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0 111年3月3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41 111年3月30日 普威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2 111年3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4 111年4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5 111年4月1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6 111年4月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7 111年4月8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8 111年4月11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9 111年4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50 111年4月11日 林貝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551 111年4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2 111年4月13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3 111年4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4 111年4月14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5 111年4月14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6 111年4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包 557 111年4月15日 錦暉牙材行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8 111年4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59 111年4月15日 威勝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0 111年4月18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1 111年4月18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2 111年4月18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750元 563 111年4月19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4 111年4月19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65 111年4月1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6 111年4月19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7 111年4月19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68 111年4月20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9 111年4月20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0 111年4月21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1 111年4月25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2 111年4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3 111年4月26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4 111年4月2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5 111年4月27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76 111年4月28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7 111年5月3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50元,共計21,000元 578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15包 每包50元,共計750元 579 111年5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0 111年5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1 111年5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82 111年5月6日 陳逸霖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83 111年5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4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5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6 111年5月11日 興旺牙醫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7 111年5月11日 創心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8 111年5月12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89 111年5月12日 牙易通 120包 每包50元,共計6,300元 590 111年5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91 111年5月18日 歐鈦科技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592 111年5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3 111年5月19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4 111年5月26日 柄旭生物科技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595 111年5月30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6 111年6月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7 111年6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98 111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599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0 111年6月6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1 111年6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2 111年6月8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3 111年6月13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04 111年6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05 111年6月17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06 111年6月1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07 111年6月2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08 111年6月22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9 111年6月2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0 111年6月2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1 111年6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2 111年7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13 111年7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4 111年7月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5 111年7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16 111年7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7 111年7月15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8 111年7月18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9 111年7月1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20 111年7月18日 明冠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621 111年7月19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2 111年7月2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623 111年7月26日 林貝香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24 111年7月28日 丹特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5 111年7月28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26 111年7月29日 傑勝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7 111年7月29日 陳昇國 5包 每包50元,共計250元 628 111年8月2日 丁于倩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29 111年8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0 111年8月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1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350包 每包50元,共計17,500元 632 111年8月4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3 111年8月5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4 111年8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合計 9,209,695元 【附表三】扣押物品 ㈠搜索地點:臺中市○○區○○區○路00巷0弄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1-1 出貨單 1箱 佳顥公司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1-2 中泰公司買賣合約書 1張 1-3 中泰公司進貨資 1件 1-4 善德公司滅菌資料 1件 1-5 長暙公司對帳單 1件 1-6 佳顥公司產品目錄表 1件 1-7 客戶銷貨資料總表(手術衣) 1件 1-8 長暙公司訂貨單 1件 1-9 庫存表 1張 1-10 寶島公司資料 1件 1-11 宏國公司資料 1件 1-1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董姿吟) 1本 董姿吟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1-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路德豐公司) 1本 路德豐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4 IPHONE X(含SIM卡 ) 1支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5 IPHONE 12 PRO(含SIM卡) 1支 賴建佑 為供被告賴建佑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1-16 ACER電腦主機(含電源線) 1臺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㈡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2-1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2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1箱 賴建佑 2-3 醫師頭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4 進口防護衣(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5 進口防護衣(35G) 1箱 賴建佑 2-6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35G) 28張 賴建佑 2-7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42G) 20張 賴建佑 2-8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未標示日期) 83張 賴建佑 2-9 醫療用衣物 9件 賴建佑 2-10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袋 賴建佑 2-11 醫療椅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2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05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3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61箱 賴建佑 2-14 醫師頭套 77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5 進口防護衣(45G) 24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6 進口防護衣(35G) 181箱 賴建佑 2-17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2,716袋 賴建佑 2-18 醫療椅套 65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3-1 臺灣企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號) 5本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3-2 中國信託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3 臺中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4 電腦主機 1臺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4-1 樺豐出版社向路德豐公司請款明細 1件 許樺芸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4-2 樺豐出版社電腦拷貝光碟(請款明細及標籤) 1片 許樺芸 ㈤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5-1 長暙公司與路德豐公司交易紀錄光碟片 1份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5-2 路德豐公司對帳單 1件 張秋霖 5-3 「佳顥滅菌手術衣包」包裝袋 1個 張秋霖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5-4 手術衣包裝袋出貨單 1件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㈥搜索地點:雲林縣○○鄉○○路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6-1 善德公司銷貨確認單等資料 1份 蘇榮寶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2025-03-19

TCHM-114-上訴-36-20250319-1

重上更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黃于容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恆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彭祐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51萬8,682元,及自民國10 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15,餘由上訴人負擔。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417萬3,000元為被上訴 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251萬8,6 82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吳明昌,並經其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經濟部民國11 3年11月22日經人字第1130075544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7 9至28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96年起迄102年止,逐年與被上訴人簽訂 「台糖葡萄籽油500ml產品採購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 採購標的下稱系爭油品),購買系爭油品。詎被上訴人於所 供應之系爭油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銅葉綠素,對 消費者身體、健康有不良影響,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 定,應給付伊按96年度至102年度履約金額2倍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如附表「原金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4 ,864萬元,伊一部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共計8,34 1萬2,000元等語。爰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求為命 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341萬2,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自102年3月起始於系爭油品中添加銅葉綠 素,伊添加銅葉綠素之劑量,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 並無不良影響,自未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全國公證檢驗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公司)出具之測試報告,無法鑑別銅 葉綠素為天然或額外人工添加。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 之懲罰性違約金應考量上訴人獲利情形,而上訴人所受損害 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07年度民他上 更㈡字第2號(下稱第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6 號(下稱第746號)判決認定為625萬9,341元,不得再請求 伊賠償違約金。縱上訴人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其數額亦屬 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94頁):  ㈠兩造自96年5月1日起迄102年8月16日止,每年度逐年簽訂系 爭契約。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均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 )依本契約所供應之產品如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 成任何不良影響,甲方(即上訴人)得終止契約,沒收保證 金,並退還未售出之存貨,乙方除應負責回收產品、損害賠 償及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賠償本契約第3條第1款所訂 金額之2倍作為懲罰性違約罰金,並以即期支票支付甲方。 」;第3條第1款則約定:乙方實際履約金額達如附表「預定 履約金額」欄所示金額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 約。  ㈡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第2款均約定「包裝圖案及標示由甲方設 計後送乙方印製,乙方印製完成後須經甲方認可後再行製作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使用甲方之商標印製本契約產品之包裝 ,上述包裝設計之著作權及商標權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仿製,包裝印製需符合甲方要求,如 有違反要求,概由乙方負責,惟若因政府法令新增或變更, 致需變更包裝圖案及標示時,須由甲方重新設計後再送乙方 印製。」;同條項第3款亦均約定「葡萄籽油產品所需之包 裝材料均由乙方供應,葡萄籽油禮盒產品所需之禮盒包材由 甲方供應,其餘包材則由乙方供應,乙方製程耗損之包裝材 料應由甲方監毀」。  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16日指揮司法警察前 往被上訴人位於彰化縣○○鄉○○○○路0號工廠執行搜索,查獲 訴外人即被上訴人前負責人○○○以攙偽假冒方式販售不純油 品,其中部分產品更添加銅葉綠素,因而對被上訴人、○○○ 及訴外人即被上訴人調配室課長○○○、調配作業員○○○(下合 稱○○○等3人)提起公訴,並經智財法院於103年7月24日以10 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分別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 罪等,判處罰金、有期徒刑確定。  ㈣上訴人前以其因被上訴人及○○○等3人上開刑事犯罪而受有損 害,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囑易字第1號刑事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及○○ ○等3人連帶賠償,業經智財法院以第2號判決被上訴人等4人 應賠償上訴人625萬9,341元本息【⑴通路退貨163萬6,508元 、⑵消費者退貨125萬9,537元、⑶檢驗、廢容器回收、人事、 油料、物流等費用36萬3,296元、⑷商譽權受侵害之財產上損 害300萬元】,復經最高法院以第746號判決確定在案。  ㈤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105年5月17日衛研 環字第1050414022號函檢附所屬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出具 之科學意見:「歐洲食品安全委員會在2015年重新評估食品 添加物-銅葉綠素與銅葉綠酸(包含銅葉綠素鈉)提出科學 意見,本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主要參考此篇最新文獻, 謹就來函所提的問題統一回覆如下:該評估小組指出,目前 銅葉綠素的研究數據非常少,因此阻礙了銅葉綠素的安全性 評估;目前尚未有銅葉綠素的吸收、代謝、分布與排除的數 據,也沒有銅葉綠素的急毒性、短期毒性、亞慢性毒性、基 因毒性、生殖與發育毒性研究可以提供。此外,科學家也指 出由於兩種化合物的純度、化學性質、穩定性與製造過程的 不同,因此做安全性評估時無法將銅葉綠酸的研究數據套用 在銅葉綠素上。因此,關於函詢之問題因目前銅葉綠素研究 缺乏,而無法給予回應。而關於銅葉綠素鈉的每日可接受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s,ADI)的部分,世界衛生組織 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JECFA)在1975年訂定銅葉綠酸的每 日可接受量(ADI)為15mg/kg/day,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 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USFDA)則在2002年訂 定銅葉綠鈉的ADI為7.5mg/kg/day;然而,評估小組認為JEC FA與USFDA皆是使用了1954年Harrisson學者的研究數據建立 的每日可接受量(ADI),這是一個較老的研究,且動物實 驗的進行並未依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指導方針,因此該 小組認為根據現今的標準此研究不足以建立一個可靠的每日 可接受量」。  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5年6月15日FDA 食字第1059902231號函:「本署103年2月19日FDA食字第10 39002498號函中,有關銅葉綠素及銅葉綠素鈉之每人每日最 大可接受攝取量,係依據聯合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 CFA)之評估報告,銅葉綠素及銅葉綠素鈉之ADI均為15毫克 /每公斤體重,此數值係將銅葉綠素或銅葉綠素鈉經動物試 驗結果據以評估獲得,並非人體試驗之結果。依據國衛院 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彙整資料,摘述如下:㈠銅葉綠素或 銅葉綠素鈉在烹調的過程中會解離出其中的銅離子,但極微 量,世界各國為保護民眾健康,以銅溶出的量做為銅葉綠素 鈉管制標準,一般而言溶出量相當低,人體的銅葉綠素鈉攝 食量每天低於15mg/kg是安全的,一般飲食習慣所攝食的銅 劑量是正常合理的,不需過於驚慌。㈡歐洲食品安全委員會 在2015年重新評估食品添加物-銅葉綠素與銅葉綠酸(包含 銅葉綠素鈉)提出科學意見,該評估小組指出目前研究數據 非常少(缺乏吸收、代謝、分布與排除的數據,也缺乏基因 毒性、生殖與發育毒性研究),因此阻礙了安全性評估。 銅為人體需要的微量礦物質之一,與體內鐵之運送有關,且 為部分酵素作用之輔因子。有關銅做為營養素之相關疑義, 貴院可另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洽詢。有關銅葉綠素或 銅葉綠素鈉於人體代謝或累積之相關疑義,因缺乏相關文獻 ,無法予以論斷,如貴院仍有相關疑義,亦可向國衛院國家 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洽詢」。  ㈦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105年 7月15日(105)長庚院法字第0682號函檢附醫學專家意見詳如 本院重上卷二第47、49至54頁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油品之保存期限標籤係由被上訴人所製作:  ⒈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之約定可知,系爭油品 之包裝圖案及標示係由上訴人設計後,再由被上訴人製作, 上訴人並供應系爭油品所需之禮盒包材(見北院卷第8至86 頁),堪認上訴人於設計後將其餘工項製程授權被上訴人為 之。又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均約定,被上訴人履約標的包含 玻璃瓶、瓶身貼標、外箱等包材費用、加工費用、裝箱費用 及運送至上訴人指定地點之運費等(見同上卷頁),足見上 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系爭油品,包含玻璃瓶、瓶身貼標、 外箱等包材、加工、裝箱及運送至指定地點之運費,系爭油 品之保存期限標籤應係由被上訴人所製作。  ⒉上訴人曾於100年5月25日派人前往被上訴人工廠稽查,觀諸 上訴人提出之現場照片,有系爭油品之產地批號製造日期標 示、原料油存放、紙箱存放、成品留樣室、人工擦拭瓶身、 人工瓶身貼標籤、有效日期打印等流程(見本院更一審卷一 第75至79頁),可知系爭油品於被上訴人工廠已完成標籤黏 貼,益徵系爭油品之保存期限標籤係被上訴人所製作。被上 訴人否認為其製作云云(見本院卷第252頁),核與系爭契 約之約定不符,尚難憑採。  ㈡被上訴人係自96年起將其出售予上訴人之系爭油品中添加銅 葉綠素:  ⒈查系爭油品經消費者實體退貨9,715瓶,其中8,856瓶由被上 訴人回收銷燬,其餘859瓶由兩造於105年2月3日會同清點確 認後,留存於上訴人公司臺北庫房(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81 、98至99、103頁)。本院前審囑託全國公司鑑定之系爭油 品,係上訴人從前述859瓶中取出保存期限至98年共5瓶(96 年製)、至99年共6瓶(97年製)、至100年共4瓶(98年製 )、至101年共14瓶(99年製)、至102年共15瓶(100年製 )、至103年共15瓶(101年製)、至104年共15瓶(102年製 )後,再運至上訴人商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所,嗣經本院 前審會同兩造及全國公司派員於109年7月31日前往上訴人臺 中營業所,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先檢視外觀及包裝完整與 否後,隨機挑選96至102年度系爭油品各2瓶,並由兩造訴訟 代理人分別於挑選之瓶身簽名,供作鑑定樣品(見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209至211頁)。  ⒉系爭油品經全國公司檢驗銅葉綠素含量,於109年8月28日以( 109)全國公證字第082801號函檢附測試報告(報告號碼:TW NC00000000,發行日期:109年8月21日),經以食藥署103 年1月23日公開之建議檢驗方法─食用油中Cu-pyropheophyti n A之檢驗方法,以高效液相層析光二極體陣列偵測議(HPL C-DAD)測定,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確認 ,其檢驗結果除樣品(K)送至全國公司實驗室時已破損無法 執行測試,及樣品(G)、(M)未檢出外,其餘樣品(A)檢出值0 .15ug/g(保存期限98年2月5日,即96年製),樣品(B)檢出 值0.14ug/g(保存期限98年2月5日,即96年製),樣品(C) 檢出值0.llug/g(保存期限99年8月13日,即97年製),樣 品(D)檢出值0.08ug/g(保存期限99年12月8日,即97年製) ,樣品(E)檢出值0.09ug/g(保存期限100年1月9日,即98年 製),樣品(F)檢出值0.15ug/g(保存期限100年1月9日,即 98年製),樣品(H)檢出值0.09ug/g(保存期限101年5月20 日,即99年製),樣品(I)檢出值0.06ug/g(保存期限102年 2月14日,即100年製),樣品(J)檢出值0.07ug/g(保存期 限102年12月20日,即100年製),樣品(L)檢出值0.07ug/g (保存期限103年5月16日,即101年製),樣品(N)檢出值0. 11ug/g(保存期限104年6月17日,即102年製),以上檢出 值均逾定量極限0.05ug/g之標準(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17 至253頁)。參以全國公司乃食藥署認證國內具有鑑定葡萄 籽油有無添加銅葉綠素所需特別知識及設備之檢驗機構,且 全國公司化學與微生物實驗室係於103年6月26日取得高效液 相層析儀(HPLC)及食用油脂中銅葉綠素檢驗方法認證,其 效期為3年,並分別於105年11月30日、108年11月14日公告 展延其效期,此有食藥署109年5月8日FDA品字第1099014918 號函、109年10月26日FDA品字第1099036196號函(見本院更 一審卷一第153至154、309至319頁),是全國公司所為鑑定 結論,自屬專業機構所為專家意見,應堪採認。  ⒊再者,上訴人曾自行將前開859瓶中取出保存期限98年2月5日 (96年製造)、101年5月3日(99年製造)之系爭油品,送 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驗公司)檢驗Cu -pyropheophytin A,均檢出銅葉綠素,檢出值各為0.30、0 .26ppm(mg/kg),均逾定量極限0.05ppm(mg/kg)之標準 ,此有台灣檢驗公司食品實驗室-台北105年11月25日FA/201 6/B3818、FA/2016/B4500號初示報告可稽(見第18號卷三第 147至150頁)。而台灣檢驗公司亦屬食藥署認證之國內具有 鑑定葡萄籽油有無添加銅葉綠素所需特別知識及設備之機構 (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53至154頁),則上開鑑定報告,亦 為專業機構之專家意見,應堪憑採。由上開全國公司及台灣 檢驗公司之鑑定報告可知,被上訴人出售予上訴人之系爭油 品中,自96年起均有添加銅葉綠素。  ⒋又食藥署網頁關於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問答中 載明,銅葉綠素是從植物中提取葉綠素(通常取自羊茅和苜 蓿),然後用化學方法修飾(或穩定),以銅取代該分子的 核心,即可得到穩定的著色劑銅葉綠素。銅葉綠素為國際規 範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但各國均未准許使用於食 用油脂產品中等語(見第18號卷一第173頁正反面)。由此 可知系爭油品檢驗出之銅葉綠素乃人工食品著色劑,係以化 學方法提取,並無可能自天然油品中產生,被上訴人抗辯系 爭油品驗出之銅葉綠素乃天然產生、而非人為添加云云,應 無可採。  ⒌被上訴人雖聲請函詢全國公司,關於該公司報告號碼TWNC00000000、發行日期109年8月21日之測試報告,檢驗結果中之定量極限及檢出值是否為銅離子之含量,可否區分該銅離子是否為天然或人為添加、定量極限之訂立標準等節(見本院卷第117頁),然查全國公司上開測試報告已載明測試內容針對「銅葉綠素(定量法)」(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21頁),而非針對銅離子,是被上訴人此部分聲請,即無必要。                        ⒍綜上,足認被上訴人自96年起於其出售予上訴人之系爭油品 中添加銅葉綠素,被上訴人抗辯係102年始添加,並無可採 。   ㈢被上訴人添加之銅葉綠素,是否會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 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⒈查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乙方依本契約所供應之產品如 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甲方得終 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退還未售出之存貨,乙方除應負責 回收產品、損害賠償及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賠償本契 約第3條第1款所訂金額之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罰金」(見北 院卷第8至86頁),既謂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 「任何不良影響」,而非使用「造成損害」,考其用意應係 出於食品安全風險本存有科學上不確定性之特徵,可見兩造 締約時應已排除「實害結果發生」之概念,而透過契約規範 採取更高標準之預防風險作為。準此,系爭契約第14條第8 項之約定,不以實際造成消費者身體不適、罹病或死亡等健 康受損之實害為必要,僅須有任何不良影響之蓋然性,即為 已足。  ⒉又系爭契約第12條第3款約定:「乙方所交本契約產品之衛生 及品質如國家標準有規範者應符合國家標準(CNS)及相關 法令規定...附產品品質保證書如附件」(見北院卷第8至86 頁),被上訴人本於前述約定,出具102年8月16日商品品質 保證書,其上載明「本公司茲保證依據契約供應台糖公司之 『台糖葡萄籽油500ml』及『台糖葡萄籽油禮盒』商品,無危害 人體健康之成份(如三聚氰胺、塑化劑、順丁烯二酸、農藥 殘留等),符合我國國家衛生標準、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 規定,如有不符,本公司願對產品品質瑕疵所造成之一切損 害負完全之賠償責任。」(見原審卷第173-5頁)。被上訴 人既已依約出具保證書,保證其製造之系爭油品符合國家衛 生標準,且無危害人體健康之成份,如有違反願負賠償責任 ,即屬舉證責任分配契約。是以,上訴人既已證明系爭油品 違法添加法所不許之銅葉綠素,被上訴人即應負賠償責任。 若被上訴人欲免責,則須由其證明系爭油品添加銅葉綠素對 消費者無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⒊查系爭油品中添加銅葉綠素係有違油品添加之規定,此為被 上訴人所是認(見原審卷第19頁)。而油品中是不能添加銅 葉綠素的,理由是油品所呈現的綠色應是植物提煉過程中所 產生,且油品的顏色能代表品質好壞,若添加銅葉綠素去改 變原本油品的顏色,會讓民眾無法辨別油品品質,因此法規 不允許添加等情,有國衛院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在國科會高瞻 遠矚自然教學資源平台所發表之「銅葉綠素鈉」一文可參( 見原審卷第22頁);又國際規範多未准許食用油產品添加銅 葉綠素,主要原因為食用油脂並無添加著色劑之必要,也不 應以食品添加物欺騙消費者或掩飾產品之不良,此有食藥署 103年2月19日FDA食字第1039002498號函足憑(見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49至50頁);長庚醫院認雖然動物實驗顯示長期攝 取銅葉綠素納沒有慢性毒性,但銅葉綠素則無相關的研究資 料。若民眾長期大量攝取到違法添加於食用油中的銅葉綠素 ,一旦銅離子未能順利排出體外,則有可能累積在體內造成 肝臟及腎臟功能的損傷;且銅葉綠素與銅葉綠素鈉是完全不 同之化合物,不能以銅葉綠素鈉之每日最大安全攝取量直接 套用在銅葉綠素上等情(見第18號卷二第49頁)。由此可知 添加銅葉綠素於油品,是否可完全排除對消費者之生命、身 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已非無疑。  ⒋被上訴人抗辯其添加銅葉綠素之劑量在安全範圍內乙節,係 以聯合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評估報告,銅葉 綠素之每人每日最大可接受攝取量為15毫克/每公斤體重為 據(見原審卷第19頁)。惟參酌前述國衛院之科學意見及長 庚醫院之專家意見,可知該評估報告係以銅葉綠酸(含銅葉 綠素納)對動物試驗所得之研究數據(非以添加銅葉綠素油 品對人體所為試驗),且係古老的研究,銅葉綠素與銅葉綠 素納乃兩種不同化合物,其純度、化學性質、穩定性與製造 過程不同,因此做安全性評估時無法將銅葉綠酸的研究數據 套用在銅葉綠素上,且根據現今的標準此研究不足以建立一 個可靠的每日可接受量,目前尚未有銅葉綠素的每日最大安 全攝取量,亦無銅葉綠素的吸收、代謝、分布與排除的數據 ,也沒有銅葉綠素的急毒性、短期毒性、亞慢性毒性、基因 毒性、生殖與發育毒性研究可以提供(見第18號卷二第1至2 、49頁)。參酌食藥署函覆稱:有關銅葉綠素或銅葉綠素鈉 於人體代謝或累積之相關疑義,因缺乏相關文獻,無法予以 論斷,如仍有相關疑義,亦可向國衛院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洽 詢(見第18號卷三第23至24頁)。準此,關於銅葉綠素安全 性相關疑義,仍應以國衛院前述科學意見為準。是被上訴人 以聯合國評估報告及其他文獻意見,均非銅葉綠素安全性評 估研究之科學數據,難以作為其添加銅葉綠素之劑量在安全 範圍內之依據。  ⒌此外,被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其所添加銅葉綠 素之系爭油品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不致造成任何不 良影響,則其抗辯添加銅葉綠素之劑量在安全範圍內云云, 應非可採。   ㈣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各年度金額合計8,341萬2,000元,有無 理由?  ⒈上訴人已證明被上訴人自96年起,於系爭油品違法添加銅葉 綠素,而被上訴人未能證明所添加銅葉綠素之系爭油品對消 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無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則上訴人依 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對被上訴人請求懲罰性違約罰 金,核屬有據。  ⒉兩造均不爭執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所定「須賠償本契約第3 條第1款所訂金額之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罰金」,係屬懲罰 性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52頁)。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約定 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 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 當之數額,關於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此不問違約金作 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惟懲罰性違 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 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就債 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非不能以誠信原則予以檢驗,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2453號判決參照)。準此,上訴人除本件懲罰性 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被上訴人抗辯 上訴人所受損害業經第746號判決認定為625萬9,341元,不 得再請求違約金,尚屬無據。  ⒊查兩造不爭執第746號判決之油品與本件系爭油品乃同一油品 (見本院卷第402頁),而智財法院第2號判決(見該判決得 心證之理由㈡)及最高法院第746號判決係認定被上訴人自96 年1月1日起,違反系爭契約約定於系爭油品中摻入葵花油及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銅葉綠素,致上訴人受有⑴遭通路 商退貨1萬9,586瓶,受有成本及利潤損失計163萬6,508元; ⑵遭消費者退貨1萬0,568瓶,受有成本及利潤損失計125萬9, 537元;⑶檢驗、廢容器回收、人事、物料及物流等費用計36 萬3,296元;⑷商譽權之財產上損害300萬元,合計625萬9,34 1元損害。兩造亦不爭執上開事件所認定被上訴人添加銅葉 綠素至系爭油品之時間(見本院卷第402頁),則上訴人因 被上訴人於96年至102年間違法添加銅葉綠素至系爭油品所 受之損害額,應為第746號判決認定之625萬9,341元,較為 允當。被上訴人雖請求上訴人提出96年至102年銷售系爭油 品之數量及價格資料,以判斷違約金是否適當(見本院卷第 361頁),然此部分已有前開判決可資為據,此項證據調查 即無必要。  ⒋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被上訴人所供應之系爭油品如對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上訴人得終 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退還未售出之存貨,被上訴人除應 負責回收產品、損害賠償及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外,亦須賠償 本契約第3條第1款所訂金額之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罰金等語 。上訴人自承已沒收102年度保證金3萬4,000元,其餘年度 保證金已退還,當時存貨及通路、消費者退貨均已於102年1 2月16日退還被上訴人並銷燬等情(見本院卷第242至243頁 );復參酌上訴人於第746號判決主張系爭油品預期折現淨 利收入總和為1,259萬7,924元,此應為被上訴人如能依約履 行供應系爭油品時,上訴人可獲得之利益,且上訴人為成立 多年之國營企業,所營事業繁多,惟被上訴人為牟取利益, 多年在系爭油品違法添加銅葉綠素,罔顧廣大消費者之食安 權益,造成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之不良影響,影響層 面頗為鉅大,亦造成上訴人多年經營品牌形象等權益受有嚴 重損害,暨上訴人96年至102年間實際損害額625萬9,341元 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懲 罰性違約金,尚屬過高,爰酌減至上訴人實際損害額之2倍 即1,251萬8,682元,始為相當。   ⒌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1,251萬8,682元,應屬有據,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8項約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1,251萬8,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0月16日(見北院卷第10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無理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即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就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兩造均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均核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另被上訴人聲請函詢食藥署,以查明檢驗銅葉綠 素之方法從何而來等,並請求函詢義大利經濟貿易文化推廣 辦事處,該單位是否曾發布食用油含天然銅葉綠素之說明及 其中譯版(見本院卷第119至121頁),均無必要,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年度 預定履約金額(含稅) 原金額 請求金額 96 1,400萬元 2,800萬元 (1,400萬元×2) 1,215萬3,600元 97 1,777萬元 3,554萬元 (1,777萬元×2) 1,215萬3,600元 98 1,298萬元 2,596萬元 (1,298萬元×2) 1,215萬3,600元 99 1,112萬元 2,224萬元 (1,112萬元×2) 1,215萬3,600元 100 712萬8,000元 1,425萬6,000元 (712萬8,000元×2) 1,215萬3,600元 101 536萬4,000元 1,072萬8,000元 (536萬4,000元×2) 1,072萬8,000元 102 595萬8,000元 1,191萬6,000元 (595萬8,000元×2) 1,191萬6,000元 合計 7,432萬元 1億4,864萬元 8,341萬2,000元

2025-03-19

TCHV-112-重上更二-38-20250319-1

毒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114年度聲觀字第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3日15時44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3年7月3日,經警持本院法 官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對被告實施搜索及拘提,另經警徵得其同意,於民國113年7 月3日15時44分許執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而被告因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現 由本院審理中而未符合施用毒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標準之規 定,故本件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 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 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 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三年後再犯」 ,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三年者,即該當之,不 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時雖矢口否認有上述犯行,並辯稱僅於113年6月2 5日1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查被告於 查獲時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號:Y00 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復依據Clar 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第3 版記述 ,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70% 在24 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 安非他命為1 至5 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者尿液中可檢出最 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 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檢測方法靈敏度等因素有關,依 個案而異等情,業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000 000096號函示明確。被告前揭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既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且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進行確認檢驗,而排除偽陽性之可能,顯見被告於113年7月 3日15時4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曾於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 訛。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觀執字第836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於89年3月7日因無繼續 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 偵字第15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再無因施用毒品案件送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憑。是自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迄本案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止,均未曾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依上開說明,被 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 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施以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不因其間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自應再令觀察 、勒戒,而不得逕予追訴、處罰。   四、聲請意旨以被告另違反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5590號、第38784號提起公訴,認為本 案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 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標準及分流處遇建議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是檢察官以被告尚有另案審理 中而未確定為由,不予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 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屬其職權之適法行 使,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反正當程序,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或違法裁量之處,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再被告經本院函詢對 本件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表示意見,被告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 ,有本院函、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CDM-114-毒聲-39-2025031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芊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芊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回溯120小時 」更正為「回溯72小時」,及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 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並補充不採被告施芊卉辯解之論 述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所送驗之尿液為其親自排放、當面封緘 等情,惟辯稱:我沒有再施用任何毒品云云。然查,被告於 民國113年7月4日15時17分許經採尿送驗,檢驗機構依據酵 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並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為確 認檢驗後,被告之尿液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一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7月23日 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頁)。而依毒品檢驗學 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 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 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 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 )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 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而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 ,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屬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 項。參以被告上開尿液經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數 值,分別為安非他命9320ng/ml、甲基安非他命54720ng/ml ,均高出甲基安非他命確認檢驗閥值(甲基安非他命為500n g/ml,且安非他命大於或等於100ng/ml),是被告於上開採 尿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情,至為灼然。再關於毒品施用 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 集時間點、個案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 而依文獻資料,「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甲基安非他命及安 非他命為2至3日」等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衛福部食藥署)以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 號函示在案,亦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事項。是以,被告前揭為 警採集之尿液,既經如上所述之雙重檢驗過程,可排除偽陽 性反應之可能,且由衛福部食藥署上開函釋,足可推算被告 於前開為警採尿時(113年7月4日15時17分)起回溯72小時 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無訛。故被告前開所辯,與前述客觀科學證據有所未 合,要無足採。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 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本 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具體指出刑案查註紀錄表外之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 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 可議;又審酌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前科素行( 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880號   被   告 施芊卉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芊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及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3年7月4日15時1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 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4日14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 前,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施芊卉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為警採集之尿液,為其親自排放及當面封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㈡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大寮分駐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0000000U0840) 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840) 被告所排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㈢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2025-03-18

KSDM-113-簡-467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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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仕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仕強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次」刪除, 同欄一第5至6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 意,騎乘車牌號碼」補充更正為「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同欄一第11至12行「 ,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 之濃度值」刪除;證據部分「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並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行政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 000號公告暨所附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 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另補充不採被告劉仕 強辯解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騎乘機車上路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 及經伊同意採尿之送驗尿液為其親自排放並封緘之事實,然 辯稱: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13年7月等語。惟查,甲基安 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即72小 時)乙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 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次為警採尿送驗 後,既檢驗出安非他命濃度值179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 度值18080ng/mL之結果,已超過行政院公告之確認檢驗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即安非他命500、甲基安非他 命500且安非他命≧100),再由上開函文,應可推算被告本 次實係於採尿之113年10月11日23時27分許起回溯72小時內 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無訛。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可認被告 確有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之 公共危險犯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另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 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業已修正並經行政院113年1 1月26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但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濃度值均未作修正,尚不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 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公告,併此 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 度危險性,卻不恪遵法令,雖悉毒品成分將降低駕駛人之專 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於本件服用毒品後,尿液所含   安非他命濃度值179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18080ng/m L之情形下,仍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 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不足 取,自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件幸未肇事致 生實害,再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情節,兼衡被告於 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 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1號   被   告 劉仕強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仕強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23時2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 時內某時(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施用毒品部分另行偵辦), 明知服用毒品,注意力與反應力降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後之不詳時間,基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3年10月11日23時17分許 ,行經高雄市大寮區文化路與中正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 攔查,並於113年10月11日23時2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8080ng/mL)、安非他命(濃 度1790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 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劉仕強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 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   0000000U1279)、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原始編號:林偵0000000U1279)各1紙附卷可佐, 是被告於駕車前確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甚明。再參 照卷附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發現被告在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語無倫次、意識 模糊、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 、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等情事,足見被告於案發 當時確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造成控制力及注意力顯著減低, 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之程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2025-03-18

KSDM-114-交簡-386-20250318-1

毒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震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68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 偵字第1080、1081、1082、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 年2月14日16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 市楊梅區某處車上,以燒烤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徵得其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㈡於112年4月5日12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住 處,先以燒烤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 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112年4月8 日0時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㈢於112年5月21日22時許, 在南投縣竹山鎮某產業道路旁,以燒烤玻璃球吸食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24日16時35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扣得玻璃球 吸食器1支,復於同日17時1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於113年(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應予更正)6月12日9時56分許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 不詳處所,以不明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113年(聲請書誤載為「112年」, 應予更正)6月12日9時5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 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 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第3項所明文。又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 、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 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而上開所 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 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 ,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 行而受影響。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 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 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 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立法者旨在設計多元處遇,以 達對施用毒品者有效之治療。而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 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 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疪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 密度審查。 四、被告本案如聲請意旨㈠、㈡所示各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28、2119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6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送達證書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本案聲 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五、經查:  ㈠被告就聲請意旨㈠、㈢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次及聲請意旨㈡ 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次等犯行,於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且被告各次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其中112年4月8 日所採集尿液之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其餘2次所採集尿液之檢驗結果則均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與 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號、UL/2 023/00000000號、UL/202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 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事 證明確,被告如聲請意旨㈠至㈢所示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均堪 認定。  ㈡被告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未到,並未坦承聲請意旨㈣所示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 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 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 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 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 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 ,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7594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尿 液檢體經確認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00ng/ml以上, 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應判定為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此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33條之1第4項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 條規定在案。又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份。而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 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70%在24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 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約1-5天,安 非他命約1-4天,而施用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者尿液中 可檢出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 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檢測方法靈敏度等因素 有關,依個案而異,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 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7月24日管檢字第0 970007074號、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釋明 在案,並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而本件被告於113年6月12日 9時56分許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之尿液,經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液相層析串聯 質譜儀法(LC/MS/MS)為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濃度4, 32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5,660ng/mL,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 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檢體編號AM0306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等件在卷可憑。則被告於113年6月12日9時56分許經採集 之尿液,依前開報告所示初步篩檢及確認檢驗等過程,已可 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且上開檢驗報告顯示結果,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均已超出前揭閾值非少,堪認被告確 有於113年6月12日9時56分許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甚明, 其如聲請意旨㈣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之犯行,亦可認定。 六、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參。是 被告本案各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其最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 經依法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顯均已逾3年,依照前 揭說明,依法應再行觀察、勒戒程序。   七、本件檢察官已具體審酌被告尚有另案待入監執行等情狀,乃 認不適宜再予被告緩起訴處分而向本院聲請本件觀察勒戒, 檢察官之裁量尚難認有何瑕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 權之行使。另被告就本件觀察勒戒已表示無意見,有卷附本 院觀察勒戒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可憑,應認已周全對於受刑 人之程序保障,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NTDM-113-毒聲-209-20250318-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喬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喬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前案裁判、執行 之情形部分,應刪除不予引用;犯罪事實欄第10行刪除「安 非他命」;並就證據部分補充「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 調科壹字第1142350061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 黃喬誌雖陳稱其係於民國113年1月1至5日間某日施用安非他 命等語(見:毒偵卷第56頁),惟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 ,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上開函示在卷可查,是本案應堪認被告是於附件所示時 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附此敘明。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12日執行完 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 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 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施用毒品除影響施用者 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未能恪遵不得施 用如附件所示毒品之法律誡命,所為應予非難;㈡施用毒品 者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㈢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   被   告 黃喬誌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喬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16號、110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警惕及戒 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月10日9時8分 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10日,因其為 列管毒品尿液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並於同日9時8分許 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喬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列 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液代碼:Z000000000 00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 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2025-03-17

KSDM-113-簡-3953-20250317-1

毒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伯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伯青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伯青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46分為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下稱橋檢)觀護人室人員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 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第1次犯行);復於113年8月21日20時許, 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第2次 犯行)。上開二次犯行,均經採尿送驗而悉上情。為此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 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4條修正施行後所定之多元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並不限 於「附命緩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亦應由檢察官依 法繼續偵查或起訴,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 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 已無法等同視之;則被告縱為屢犯施用毒品罪之成癮慣犯, 其間復曾因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只要本次再 犯施用毒品罪距其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後,已逾3年者,既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規 定之適用,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 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 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 照)。換言之,被告縱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不論 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均不能認係屬於或類同於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 三、經查:  ㈠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 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 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 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 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 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本院執行職務 所知悉之事項。再者,毒品施用後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 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 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有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文 參照。查被告上述第1次犯行於偵訊雖坦認有如聲請意旨所 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惟陳稱施用時間大概是3月17 日20、21時許等語,是本院參酌被告於113年3月21日上午9 時46分許經採集之尿液,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 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液)相層析(串聯式) 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各為395ng/mL、666ng/mL 等情,有該公司113年4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橋檢 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 0號)在卷可憑。準此,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 能,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既如前述且安非他命類呈陽性反應 ,顯見被告前揭實施第1次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第2次犯行於113年8月23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 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同以上開方式 為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該中心113年9月6日尿液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63 號)在卷可按,且被告於偵訊時亦坦認上開犯行不諱,足認 被告於聲請意旨所載時點,確有實施第2次犯行無訛。  ㈢另聲請人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後遭撤銷之紀錄,認被告無法配合戒癮治療程 序一節,有卷附橋檢實施毒品戒癮治療檢核表可參,而向本 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此外,被 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 情形,係於100年間,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4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 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第1、2次犯行均係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而依首揭說明 ,不因其間被告是否另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附命緩 起訴」且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或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 受影響,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故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2025-03-14

CTDM-114-毒聲-4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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