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蔡紫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49,9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