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蘇國在
相 對 人 陳福壽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關 係 人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關 係 人 李秋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國在、陳福壽於民國111年6月
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8,16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蘇國在、陳福壽
、及關係人大暐建設有限公司、李秋絹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清償,並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暨關係人等共同簽發本票5紙
,票面金額各為1,7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
360萬元,到期日皆為113年6月30日,詎經屆期提示,尚欠
本金3,060萬元及其利息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3年9月25
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而其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ILDV-113-司拍-105-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