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上訴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PCDV-112-訴-1111-202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