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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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吳新田(即吳永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012-8 1 459

2025-03-31

TPDV-114-除-404-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凃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 原本末日114年1月29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6 4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7 6 1 1000

2025-03-31

TPDV-114-除-230-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31

PCDV-114-除-76-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顯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8-7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9-9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0-5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1-7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2-9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3-0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4-2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5-4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6-6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7-8 1 1000

2025-03-31

PCDV-114-除-6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朱進源 代 理 人 朱芊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7-1 1 1000 00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8-3 1 1000 00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2236-3 1 310

2025-03-31

SCDV-114-除-92-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邱祥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3217 ~ 89-ND-0003230 普通股 14 14000

2025-03-31

CHDV-114-除-46-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玖勝工業有限公司 施陳桂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10月30日 7,170元 AM3085489

2025-03-31

CHDV-114-除-48-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吳翰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110年5月25日 200,000元 AD0435388

2025-03-28

PCDV-113-除-752-20250328-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35368-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087555-6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148938-4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241240-6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ND-0365393-0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453914-4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50780-9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50781-0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3244-4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6647-1 股票 1 1000

2025-03-28

CTDV-114-除-42-2025032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王振成(已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死 亡)之如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 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7月17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4年1月16日)後 3個月內即114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 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參,與 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7NZ-0631427-8 普通股 1 78 2 77NZ-0663735-0 普通股 1 500

2025-03-28

MLDV-114-除-1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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