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洪岳廷
被 告 王璽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璽鈞因本院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洪岳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
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SLDM-114-審交附民-108-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