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梁銀倉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梁黃金幼
梁尤彩
梁泰榮
梁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之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附表編號1土地核定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400元、附表編號2建物核定價額為29
4,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7,000元(計算式:2,7
32,400元+294,600元=3,0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66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1/1 179.41(含陽臺)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TCDV-113-補-237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