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4號
債 權 人 全國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恩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相對人林美雲每月應繳管理費之金額、計算式、繳費期
限及依據(聲請人所提規約記載管理費之計算授權管理委員
會決議,故應提出管理委員會會關於管理費如何計算及繳納
之決議)。㈡ 陳報是否依各期管理費繳納期限起算利息,而
非總額全自110年1月1日起算,並陳報計算金額,如有更正
金額,請重陳報請求標的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
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
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3-司促-33474-2025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