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瑜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瑜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瑜展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2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9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聲保-19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