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79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陳宛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長志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後,始
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執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97號和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而該筆錄第1項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願以新臺幣36萬元清償關於聲請人乙○○代墊未成年子女林
○○之扶養費(代墊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
日止),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12月起,以每月為1期,共
計72期,由相對人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
5,000元,,由相對人按時匯入未成年子女中華郵政新莊幸福
郵局帳號(戶名:林○○、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是
已明白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起各期給付應於每月25日前給
付,其文義甚明,無晦澀不明或有疑義之處,尚難認本件執
行名義上所記載之期限已屆至,故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
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SCDV-113-司執-5979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