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91號
原 告 劉明專
被 告 楊賢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明專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楊賢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TPDM-112-附民-991-20241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