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林昌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6
日、113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
000元、1,320,000元、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140年9月14日、141年3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
、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用三筆借款,分別為1,600,000元、1,1
00,000元、360,000元,約定利息各按借款契約約定,借款
期間分別為自110年9月17日起至125年9月17日止、自110年9
月17日起至125年9月17日止、自111年4月1日起至121年4月1
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3年6月17日、113年6月17日、113年7月
1日,尚欠本金2,664,04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結果、動
用及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查詢表
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0月18日新院玉民
寶113司拍152字第4102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
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 ○○○ 000-0 2043 10000分之48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段○○○小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路○段000號00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12層 十二層:66.09 合計:66.09 陽台8.05 ㎡,含共有部分1841、1844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考
SCDV-113-司拍-152-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