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皓仁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皓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690元,應繳裁判費1
,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KSEV-114-雄補-46-20250107-1